企业管理防火墙:商业秘密保护没商量!


企业管理防火墙:商业秘密保护没商量!

文/著名企业管理教育专家平梵
 
 
 
 
 
前言:
 
商业秘密覆盖范围比专利宽,许多高新技术达不到专利要求但可以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专利覆盖的范围仅是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一部分,即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的内容,它不保护其他之外的技术秘密。
 
著名企业管理教育专家平梵老师认为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首先要明白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是有所不同的,某些领域不可能受到专利的保护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如果要保护,只能够考虑以商业秘密保护,其他的还有克隆技术,世界各国都禁止对克隆人体胚胎授予专利,也不是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平梵老师表示高新技术都有一个设想、研发到成功的过程,在成功研发出高新技术前,由于不符合专利要求因而是不可能以专利的形式保护的,这些没有完成的高新技术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即使对于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求内容的高新技术,如两个能够达到同样目的的计算机软件程序,采用不同语言编写,我们很难确定哪一个更先进,那么由于不符合专利本身的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就不能够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平梵老师认为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
 
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
 
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
 
平梵老师讲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广东省公布的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2000年4月14日,路某入职华深达实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路某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在《保密协议》中承诺:其在华深达实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同意,不得在与华深达实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华深达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2002年12月26日,路某离职。但是在2003年6月2日,路某为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赛飞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赛飞公司在2003年7月以后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其业务内容与华深达实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同类。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是华深达实公司的长期客户,路某参与了华深达实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
 
华深达实公司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飞公司、路某立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分别赔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著名企业管理教育专家平梵老师认为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确认其构成条件的核心依据。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