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民主的问题


  







乌坎事件,是中国每年几万件群体事件中影响比较大的事件,起因与大多数农村群体事件大致相同:就是政府、村委会和开发商联合征地牟利,而给的补偿远远低于合理的要求,差额被贪污。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汪洋书记表示,广东省将选择适当时机,以“解剖”乌坎村“这个麻雀”为基础,专门针对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



首先乌坎村村民委员会重新进行了选举。

南都讯南方日报记者李强前日,汕尾乌坎村采取不设候选人、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成功选举产生村委会1名主任、1名副主任。由于当天其他人得票均未过半,7名村委会成员中的1名副主任和4名委员于昨日进行了另行选举。(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的规定,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日选举得票高低确定了另行选举候选人。村委会副主任候选人2名选1名,妇女委员候选人2名选1名,委员候选人5名选3名。

此外,由于2月11日乌坎村选举村民小组长时,没有人得票超过法定票数,无人当选,所以昨日还依法另行选举了乌坎7个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长。

中午12时,另行选举在乌坎学校开始。和前天的选举相同,现场为7个村民小组设立了各自的参选证发放区、验证发票区、写票区和投票区,而选票颜色则与前天的不同。参选村民排队领取参选证,领票、写票以及投票,现场秩序良好,氛围融洽。村民李木雄说,这次村委会重新选举的流程规范、透明,在选举现场集中验票、计票,还有人监票,体现了选举的公开透明。

下午5时投票结束。村选举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紧张认真地开展计票工作,晚上7时50分左右当场公布了选举结果。此次村委会另行选举中,乌坎全村登记参选村民8363人,发出选票6259张,收回6185张,投票率73 .96%,选举有效,成功补选村委会1名副主任和4名委员。7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也全部选出。(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省工作组村委换届选举问题调查小组组长王叶敏表示,村委会是解决乌坎村群众合理诉求的一个关键平台,只有依法把村委会选出来,才能更好地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在去年12月19日省工作组进驻陆丰时,就根据群众的诉求,专门下设了村委换届选举问题调查小组,对乌坎村委换届选举问题进行深入调查。12月28日,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召开群众通报会,向广大村民通报了调查结果。东海镇政府依法作出了关于“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无效,应当组织重新选举”的认定。

今年1月15日,乌坎村召开党员大会宣布村党总支部正式成立。东海镇党委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任命林祖恋为村党总支部书记,孙汉民、张水金为副书记;同时成立由24人组成的村委会重新选举筹备工作小组,协助村党总支依法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

2月1日,乌坎村党总支和重新选举筹备工作小组在乌坎学校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大会,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了由11人组成的乌坎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委会的重新选举工作。

2月11日,乌坎村党总支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乌坎学校召开推选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大会,选出109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依法对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方式、选举日、参选村民登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省工作组王叶敏总结了乌坎村委选举工作的三大亮点:一是始终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选举方案均由村党总支、选委会讨论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完善;二是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选举,组织工作规范,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挑剔;三是充分尊重选民和发扬民主,选民要选谁就选谁,没人干预。(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据悉,村委会选出后,将在10日内完成新老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并对村委会成员开展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乌坎村委会主任林祖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选出的村委会将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按照“小村委、大村民”的原则,利用群众的智慧开展各项工作,公正透明地处理各项村务,稳步解决村民合理合法诉求。村委会将认真接受全体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村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程序进行选举,有些村在选举程序上没得说的,但就是腐败问题没能解决。这是为什么呢?这触及到权力规划。现在村级的权力模式有三大弊端:



1. 我们现在选举村主任只是辛辛苦苦地选出个“二把手”,这就像美国四年一大选只是选出个副总统一样不妥。



2.产生了不断摩擦内耗扯皮推诿的“两张皮”的问题。



3. 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现在对村级“一把手”的监督来自上级党委、纪委,问题是这样的监督不但机会少,而且成本高,不可能实施及时有效的事前监督,往往是出现重大问题后才介入,亡羊补牢,为时晚也。



针对上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方法:



村级选举时,先选出村党支部委员,然后由村民从村党支部委员中选出村委会主任。其具体的办法是,不管是由组织推荐的、党员联名推荐的,抑或是自荐的,候选人都要自己报名,由乡镇组织部门进行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 组织选举。选举程序为:1.竞职演说;2.投票选举;3.公布选举结果。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贿选和暴力胁迫选举等行为,否则取消其侯选人的资格。在党员选举时,每个人最多可选五人,采用秘密填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然后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取前三名为村党支部委员(得票相同者,由乡镇组织部门决定名次;后面的村民选举时,得票相同者,则根据党内选举的排名)。并进行张榜公布,将村党支部委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实绩在全村范围内公示。一星期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选举。此时,每个村民最多可选三人。最后根据选举的结果取第一名为村委会主任(为什么不选其它党派的人为村主任呢?这是我们认定共产党是执政党。有人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现在哪里呢?这表现在党的大门是敞开的,凡是要求加入党的公民,通过一定的考验证明是合格的,都可以跨进党的大门),相应的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世界上大多数的执政党的领导人是通过民众选举产生的)。其余组成村民监督小组,第二名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并为村的“一把手”的第一继承人,同时担任村民监督小组组长,另一名村党支部委员为第二继承人。当第二继承人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时,即为村的“一把手”的第一继承人,村委会其他成员另行选举(可接着选举),候选人不管是那个党派的抑或是无党派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表现。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坚持了党的领导,又实现了村民的自治。



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搞多党制,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时,我们的权力又必须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在这里,既有党员的选举,又有村民的选举,实行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这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中国特色。选举是民主的首要内容,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民主。选举实际上是一种最广泛、最集中、最有效的监督。没有选举权就没有监督权。选举能够保证党和国家的权力以人民的意志为本源,以人民的利益为归宿,最大限度地抑制权力的滥用。



2.消除了不断摩擦内耗扯皮推诿的“两张皮”的问题。这样也保证了党从组织上根植于人民之中,使党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村民自治制度推广之后,马上发现一个问题,党怎么办?因为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党的权力来源于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力来源体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当选之后,假如不是党员,不是党内人员,更不是党支部书记,他就可能不听党支部的话,那怎么办?这个在非选举的体系里面,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一旦开始搞选举之后,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来,这个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村委会是根据法律而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理应享有更高的权威,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也要得到体现,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成员来自于乡镇党委的任命,这种“自上而下的党支部和自下而上的村委会”的权力结构往往会产生冲突,村、支二元权力并驾齐驱互不配合,往往产生磨擦而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甚至导致村级组织的瘫痪。此前有些地方流传一个说法,村委会选举是辛辛苦苦选出个“二把手”,一语道中要害。本次修法,亦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与以往并无实质区别。“两委”关系的现行规定只有原则性提法,无外乎“领导”、“支持”、“保障”,揆诸实际,往往沦为大小高下之别。有的村支部、村支书以领导自居,包办一切,独揽村务;有的村委会、村主任则挟民意自重,发动“夺权”,另立“核心”。村委会换届之时,拒交公章、帐目的事多有发生。这牵扯到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想了办法,就是党支部也来选,党支部也经过老百姓来选。有的地方的做法是谁当选了村主任,则谁去当支部书记。如果新当选的村主任不是党员,那么立刻发展入党。近年的“两票制”、“一肩挑”、“联席协调”等探索,因地制宜解决了部分碰撞,但仍非可普遍应用的治本之道。事实上,基层事务本身就具有具体性和综合性,党政无法完全按照各自的功能职责分工行事。而在此,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有机的结合起来。



3.基层民主,重要的是选举,更重要的是监督。



近段时间以来,村官腐败的新闻时常见报。少数被查处的村官,居然挪用公款上千万元,被群众称为“小村官大腐败”。前不久刚被查处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2370万元,检察院指控称,2003年至2007年期间,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先后将征地补偿款26135951元存入了村属企业佛山市名创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刘子荣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名创公司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23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或赌博。近期又爆出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一社区党总支书记——被称为“安徽村官第一贪”的刘怀寅,在2001-2008年期间,利用征地、土地补偿、提供工程等先后收受十一家开发商、承包商的“好处费”、“咨询费”近千万元。小小村官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涉案那么多的金额才被查处,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基层的监督形同虚设。这关健是制度存在缺陷,使村民不能监督。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的监督权利,但对村民如何实施监督权,通过什么机构实施监督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该法村民只能经由村民大会进行监督,而村民大会一年只开一两次,难以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的监督,再说由谁组织村民大会监督,难道是村委会吗?罢免村委会成员,要村委会召集开会,这本身就是悖论。另外对在村民大会休会期间,如何对村官实施日常监督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村民的监督权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自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意见》以来,部分农村建立起村民监督小组,但透视形式多样的监督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很多地区在设立村民监督小组时曾经热闹一时,监督小组的工作也很卖力,可是等新鲜劲一过,监督小组的工作遇到了麻烦。一般来说村官是村里的精英阶层,村官的发展历经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在改革开放以前村官由根正苗红的“弱者”掌握,说他们弱是从其本身势力来讲的,他们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的小姓,宗族势力小,但依靠良好的出身和政府的强力支持,很多人着实做了很久的村官。第二种情形,随着新的选拔干部标准出台,出身不再是选拔任用村官的必要条件,于是宗族势力大,能力强的一批村官开始抬头。第三种情形,在一些家庭宗族关系不是很牢靠的地方,很多村里的经济能人依靠他们雄厚的经济基础逐渐靠近村政权,他们是致富带头人,同时也是权倾一村的村官。当然在全国各地三种情形都依然存在。但不管是哪一类型村官,他们的能量都不可小瞧,都不容易对付。如果监督机构的激励机制不到位,监督者的失声也就在所难免。我国有八亿农民,农村问题就是国家的根本问题。相比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农村自治权限范围内的决策、管理、财务等基本运转在一个较自由的王国。毕竟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再加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作祟,农民权利意识不高,文化水平落后,这就为村干部的贪污腐败提供了便利。在广大农村,几乎没有一个村落不对村干部有意见的,有些地方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甚至很僵。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的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怎么办?就只好上访,只好到乡里、县里上访,而如果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就会使干群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这就是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浙江省统计,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5%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乡科级及以下基层干部的信访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因此,我们要推动建立村务监督制度。那么什么样的激励措施能够调动监督者的积极性,能使监督者拉下脸面与被监督者“为敌”呢?这个不能用发奖金来鼓励,故只有从着眼于监督者的最大利益入手,监督者最大的利益就是想执掌村里的权柄,那么村委会选举可采取竞选的方式,落选者成为当然的监督者,而且监督者成为村主任的继承人。这样,监督者实际上就成为了“在野党”,“在野党”要想当政,就必须尽可能的对“在朝党”挑刺,不足发现和揭露的越多,其下任执政的机会也越大,这样一来监督者纠错积极性就大大提高了。而且可以通过监督别人的弱点使以后自己的执政更成熟更完美,最终使执政和监政形成良性循环。而在此,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村党支部副书记担任村民监督小组组长,并为村的“一把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第一继承人,把监督者利益与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这样就能调动积极性。这实际上是将落实问责制具体化,有奖励,有惩罚,以形成一个反腐败的内在机制,使反腐败自动化。村民有什么诉求可以向村民监督小组组长反映,村民监督小组组长能解释的则给以解释,能解决的则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则集中村民的诉求向乡里、向县里反映。这样虽然不能完全解决上访问题,但却可以解决大部分的问题。



此办法同样适用于居委会。



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维方式,我们的党正在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这正是汪洋书记所说的“专门针对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