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刑法》?《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 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 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 的法律条款,一个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个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包括普通发票,所以对于虚开的描述上没有特别区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发票的一种,发票均归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所以该法规也是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 据。而《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是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刑法》中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量刑的标准,而对于何为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具体定义。适用该条款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只是数额足够大,达到了犯罪程度才能适用本条款。而是否构 成虚开发票还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