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的法律根源
实际上当代中国所有土地问题的根源都在宪法中所有体现,特别是集中于宪法第10条,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一般性的规定表面上适用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所有权,好像有进行“平等保护”的意思。但是,一条补充条文就推翻了“平等保护”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