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及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背景与中国证监会双重角色的尴尬等特殊国情看,中国比其他国家更需要成立投资者协会。投资者协会的职能、组织构架与运作模式等可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经验,以扶助与联合中小投资者维权、制衡强势股东及敦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主要宗旨。可考虑在北上广深四地率先成立投资者协会。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证监会正研究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公司治理等。笔者以为,此类机构的成立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其理想模式应该是成立投资者协会(简称投协),以下特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为何要成立投资者协会
(一) 中小投资者维权的需要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国内股市还很不规范,投资者常常遭受信息披露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利益侵占、“黑嘴”陷阱等侵权之害。而且股市侵权案的受害者通常都是中小股东群体,单个投资者没有能力维权也更难胜诉,客观上需要组织共同诉讼,联合维权,但目前国内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盘散沙、孤独无助状态,缺乏专门机构或组织指导与协助受害者维权,大多数受害股民通常都是投诉无门。
目前,我国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对股市违法侵权的举报与投诉主要限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渠道,但由于我国信访体系本身的诸多缺陷,加之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力不足、对数量较大且纷繁复杂的股市侵权投诉应接不暇等原因,这些年证券信访在查处股市违法违规、维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工作并不尽如人意。此外,证券监管透明度不高、民意表达渠道不畅,也会造成投资者与“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中之重”的证券监管层之间的隔阂与误解。而中国股市屡见不鲜的内幕交易、股价操纵事件,被查处不多或调查后未见下文或不了了之的问题,也常常使中小投资者大失所望,进而对证券信访乃至对整个证券监管层失去信心和信任。因此,单纯依靠人力非常有限且常遭诟病的证监会信访渠道,来倾听民声并处理相关投诉显然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和加强民间的监管力量,迫切需要有一个投资者自己的组织,来接受广大中小股东的举报投诉,来倾听来自基层股民的呼声与建议,需要投资者协会(简称“投协”)出面去协调处理小股东与大股东(或上市公司)间的冲突个案,必要时将一些重要的举报线索提请并督促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券市场是众多利益主体博弈的场所,中小投资者的弱势无助与保护不足,又会进一步导致强势群体对其利益变本加厉式的侵占。小股东投诉难,法院立案难,获得侵权赔偿更难,目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而投资者维权难,诸多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制止与应有的惩处,又会助长了侵权者的猖獗气焰,造成恶性循环,进一步恶化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因此,很有必要成立“投协”,以联合与壮大中小投资者博弈阵营的力量,支持与帮助中小股东依法维权,打击股市侵权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切实保护弱势股东利益。
近几年,我国中小投资者日益成熟,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相继涌现出了驰宏锌锗、武汉石油、鲁润股份等公司小股东联名通过媒体发布公开呼吁书、集资聘请专业律师诉讼维权等颇具看点的典型案例,在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其间,股吧论坛(BBS)是全国各地投资者相识并联合起来维权的主渠道,已经成为中小散户的“网上民间组织”,在投资者之间交流信息、共同声讨及联合行动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内股票论坛的角色已经有一些类似于国外投资者协会的分支机构――股民俱乐部的功能。但由于BBS是网络虚拟社区,股友身份真伪难辨、鱼龙混杂,较难形成充分信任与真诚合作,并不能作为联合投资者维权可靠的、常规的组织形式。而要有效地组织并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必须组建“投协”这样的常设专门机构。
(二)提高投资者话语权和完善市场规则的需要
证券市场是一个注重规则与机制的多方博弈平台,相关的市场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条文纷繁众多,新规则频繁推出,已有规则也经常更新与修改,而每个规则的更新与变动都直接关系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再分配。目前,有关部门在出台新规则前的非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开征询意见的情况并不太多),通常仅限于征询中介机构、基金和上市公司等部门反馈意见,而将市场中最大多数、最应该保护的中小投资者置之度外(在没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情况下,也无法召集中小投资者代表听取反馈意见与利益诉求),这自然会带来强势群体在市场规则构建过程中的利益寻租问题,并直接影响股市公平与公正。因此,我国1亿多投资者中也应该有自己的组织,以代言中小股东利益,确保这个庞大而弱势的群体的话语权与参政议政权,这无疑会有利于一些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也会有利于改进证券市场监管不严和执法不力的现状。
(三)中国比其他国家更需要有“投协”
从全球范围看,“投协”是大多数国家都有的民间组织。美国早在1951年就成立了非盈利公益组织全国投资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vestors Corporation, 简称NAIC),其分支机构投资俱乐部已深入到各地居民社区,其不仅提供信息和专业支持服务,还设有互助的集合理财投资产品——此产品不同于委托理财式的共同基金,而是由参与投资者以投票的方式共同做出投资决策,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可降低投资成本等。德国投资者协会创建于1947年,旗下有7000家股民俱乐部遍布各地。成熟市场的实践表明,“投协”在促进投资者间信息交流及提升投资技能、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联合维权及促进相关法规完善等方面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已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民间组织。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工商局与消协的互补协作关系非常类似于证监会与“投协”,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在于构建市场规则与查处违规,却无法组织或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权或起诉违法侵权者,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去协调处理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投诉,更不能担当与大股东利益博弈谈判的另一方。不仅于此,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之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殊国情是,中小投资者博弈的对立面很多时候是以国资委为背景的国企大股东,即强势股东拥有政府背景,一些大型国企在行政级别上甚至是与中国证监会平起平坐,或者能游说比证监会级别更高的人给证监会“打招呼”,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不公平的隐患,也使得中国证监会这个法定的“裁判”角色(中国证监会属于政府机构,而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的证监会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干预,具有较大的监管自主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时候经常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有时候不得已要充当“国方”(国企大股东)的“球员”,倾向于维护市场中的强势群体利益--中国证券市场为国企解困圈钱、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众多不公平事件等都是典型例证。证监会的这种双重角色尴尬与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是中国保护投资者不足的最深层原因之一,也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先天不足。因此,为促进市场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应当改革为独立行使监管权的非政府机构,以有利于其公正裁判和严格执法。与此同时,在与大股东的利益博弈、立法立规的讨价还价及中小投资者联合维权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在证监会之外,成立投资者自己的组织,藉此使资本市场的弱者团结起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形成对证监会公平行政的监督与制约,减少中国股市司空见惯的监管层不作为现象。
总之,从特殊国情、股市生态环境的现况及投资者目前的生存窘境看,我国比其他国家更需要有“投协”。
二、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操作思路
如何设立中国“投协”是一个全新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国内相关的研究还很少。
(一)投资者协会的宗旨
目前,我国很多行业都设有行业协会,但其基本上都是以业内法人或机构为会员的行业自律组织,而非弱势个人的联合体。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并不包括非从业的中小投资者),其宗旨是: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等。笔者以为,“投协”应当不同于证券业协会之类的民间自律组织,而应是专门扶助与联合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公益性机构,其职能、组织构架与运作模式等应类似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以保护股市中的弱势股东利益、制衡强势股东及敦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主要宗旨。
(二)投资者协会的中国模式选择
在运作模式上,成熟市场的“投协”大多属于纯粹的民间互助组织,通常采取会员制,尽管属于非盈利机构,但要收取会员年费等费用,以确保经费来源。这使得“投协”联合与保护的投资者范畴受到较大限制,“公共品”与社会公益性特征大打折扣。此外,成熟市场的“投协”大多以信息交流和互助投资为主旨,联合维权并非其首要职能(因为侵权事件相对较少)。例如,香港投资者学会创立于1999年5月,现约有6,000名会员(占全港人口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其宗旨是透过各类型的交流及研讨,分享专业知识及经验心得,以增进投资者对各地金融市场及投资工具的认识,培养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投资技巧等。
从国情出发,笔者以为,中国“投协”的运作模式应有别于成熟市场,需要特别强调中小股东的维权职能,在组织构架和运作上可以借鉴“中消协”的成功经验。“投协”不实行会员制,而应免费为全体中小投资者服务,以确保其广泛代表性和公益性。协会经费可以考虑政府出资或筹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目前保障该权利实现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实践中,国内对创设民间社团审批相对较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民间社团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现实中,纯粹的民间自发结社要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一般都较困难,而国内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或多或少都有官办背景(如“中消协”是挂靠工商局)。由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团组织的发展,而要使“投协”付诸成立,同样需要获得官方的同意和支持(2003年前后,国内曾有过纯民间发起“投协”的尝试,但未能获准)。而纯民间发起“投协”,不仅将面临诸多的设立障碍,且难以确保其公益性及运作规范。因此,在成立初期可考虑由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牵头发起、筹建与资助,以便在经费、人力、设立报批等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障。此外,“投协”的官办背景可以确保其市场话语权、号召力和执行力,并可强化其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违规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也有利于确保其公益职能和经费来源。在运作方面,“投协”接受证监会的指导与监管,并与证监会形成相互协作与相互监督关系(目前国内对证监会的监督约束机制明显不足,导致了监管者不作为、监管效率不高及官员腐败频现等问题)。待运作若干年“投协“步入正规、国内股市进一步规范后,再考虑其与官方脱钩,成为民间社团组织。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中,上市公司、基金和中介机构都有了自律和维权组织,而唯独中小投资者仍处于一盘散沙、孤独无助状态,缺乏专门机构或组织指导与协助受害者维权。而从中国上市公司成立的经验看,该组织是各地先成立协会,然后再成立全国性协会。笔者以为,中国投资者协会的成立也应该走先成立各地协会,再组建全国性协会的模式。
如前所述,成立投资者协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而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居民家庭参与股票投资的比例及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可考虑在国内率先成立投资者协会,待取得先期运作经验后,再考虑成立全国性投资者协会。
在主要城市成立投资者协会的具体操作思路为:由地方财政划拨前期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办联合当地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投资者协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市金融办、证监局、有关专家学者、知名投资者代表等组成。筹备组成立后,再联络各证券公司当地分公司,有各证券公司在其客户(中小投资者)中组织选举投资者代表(各公证券司按照客户人数比例选举股民代表),由此产生的代表构成投资者代表大会作为“投协”的权利机构,再由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投资者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投资者协会的领导和日常事务决策机构。“投协”在成立初期类似于“消协”协会挂靠市金融办管理或证监局,主要做一些组织和协助投资者联合维权的相关工作。
(三)投资者协会的主要职能
笔者以为,一个运作成熟的“中国投协”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组织投资者联合维权,发起共同诉讼,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日常的专业资讯与服务;受理投资者的投诉与举报,并出面协调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对于投资者举报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提请并督促证监会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向上市公司选派独立董事,参与选聘会计师、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对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管层严格和公正执法;组织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或征集投票权,必要时联合中小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议案;督促有关部门完善与改进证券市场政策法规,组织征集并汇总相关的建言献策,推选投资者代表参政议政;举办投资者教育与专业培训活动;组织大型投资者问卷调查,了解民情民意,并将有关信息汇总反馈给监管层;组织投资者对证监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完善民间的监管约束机制;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投资者内部,还存在中小投资者和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其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问题,及弱势与强势投资者之别,“投协”主要是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不应就机构投资者纳入其中(目前基金公司属于证券业协会成员,并设有基金业委员会)。与此同时,基金持有人(俗称基民)是将资金委托基金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其身份和处境类似于中小投资者,且国内基金公司也频现不忠于职责的黑幕事件,其运作过程中常常不是追求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已充分凸显。因此应将基金持有人也纳入“投协”的保护范畴。
证券市场的发展进步,并不简单体现为上市公司数量或股指数字的增长,也不主要体现为技术创新或投融资品种之多寡(近两年,在国内金融创新实践中,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监管经验不足等原因,中小股民成为一些金融创新受害者,诸如权证对价及其创设、低价私募增发、行权门槛畸低的股权激励等,而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也难免使內幕交易或老鼠仓如鱼得水——由此看,中国证监会的政绩观也亟待改进),而应该以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及市场透明度、公平度、公正度的不断提高为价值取向。在这方面,完善股市博弈机制、给中小投资者更多话语权,可谓切实有效之举——2005年,类别股东表决制的推行,使广大流通股股东(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拥有了阶段性话语权,由此极大地促使了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及其利益的尊重(吴敬琏教授当时曾惊叹流通股东成了“强势群体”),并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巨大进步。而“投协”的成立会带来的一系列股市博弈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也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宗琦:资本市场积极因素的能量会持久释放,中国证券报,2012-12-10头版头条。文中郭树清说,证监会正研究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等。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21210/014913946422.shtml
2、黄建中:股市也该有3-15 应建立投资者协会,中国经济时报,2006-3-22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060322/11132438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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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廖新军,2006:《严义明:如果对银河系继续不作为 将起诉证监会》,《21世纪经济报道》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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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http://www.finance-glossary.com
10、John`Downes,Jordan Elliot Goodman,1998: Dictionary of Finance and Investment terms,Barron’s Educational Series,Inc.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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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黄建中,2006:《基金在股改中的寻租之手》,《经济》第6期。
成立投资者协会 完善弱势股东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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