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的认识与保护
作者:郑友林 2012年12月19日 写于武汉中国光谷
关键词:科斯介绍 德索托介绍 世界产权比较 财产权是母权 创业资本 经济增长
所有权是产生其他各种物权的前提,因而常常被称作其他物权的“母权”。所有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所有权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具有最高度的意志自主性,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民事主体都处于完全消极的地位;他们既不能对所有权的标的物实施任何积极行为,也不能对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任何干涉。这种现象,在近代民法上被称作“绝对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可以分为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它还可以表现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这些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产权的表现形式。因此,产权是一组权利或权利系列束。
一旦我们认清了这个要点,公民财产得到真正保护所需要的制度框架就很好理解。其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在公民的产权受到威胁、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应该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而且对法院的公正必须有信心,否则他们就没有别的途径,可能逼着他们求救于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