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人的自由


财产权与人的自由
 
作者:郑友林 20121219 写于武汉中国光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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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对两个概念做一个简述:
财产权的定义: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的同时占有。要使经济运行有效率,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定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并且保证由上述权利带来的收入归财产所有者所有。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自由是什么?自由是指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哲学家所认可的自由则是指“自律意义下的自由”。康德指出: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亚里斯多德(前384—前322年)认为:财产是个外在的好东西,它对人格的充分实现必不可少。可见,财产是人格实现的工具。财产私有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击。私有财产使人产生安全感。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
亚里斯多德的主张强调的是人必须通过拥有财产和财产权而使得自身产生“安全感”,这与使“人民能获得解放”以及“免于被他人奴役”是同义的。
 
洛克(1632-1704)在其《政府论下篇》中用“生命、自由和财产”来界定财产。他质疑国王的所谓神圣权利,他指出,财产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人的基本权利,是某种道德的或“自然”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犯,也都有义务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人,除非是行使自卫之正当权利。因而,只要人人都坚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原则,人人皆可同样自由地追求他或她的幸福。因而,自由依赖于对于比较宽泛意义上的财产的道德权利,而正义则依赖于将暴力之使用——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限制在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界限之内。正义与结果无关,而仅涉及规则:要实现正义,就必须平等地适用规则,且不能违犯我们拒绝干预的基本权利。
洛克的主张归纳为三点:第一,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自由;第二,财产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人的基本权利,这里暗含着一个前提,后产生的政府,必须尊重人的财产权,否则,政府无存在的理由;第三,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犯,也都有义务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人。
卢梭(1712-1778)不但认为财产、自由和生命是人类生存的三个最基本要素,而且他还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
    卢梭的论断无疑是精当的,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财产权具有“母权”的特性,因为自由其实是从财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到卢梭时代,人们还没有这种普遍意识,因此,我们说他和同时代的哲学家、文学家是启蒙大师。
黑格尔(1770-1831)把财产和自由联系起来,把财产视为个人的自我表现,强调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财产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由其经济状况决定,人们占有和使用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收益权就应该是占有权、使用权的内容之一。同时黑格尔进一步指出精神既是人的本体又构成财产的基本内容,故而也是权利的客体,它必须通过法权制度来保护,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对它的具体行使和现实化运动必须通过实际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活动的环节来完成。
黑格尔的进步在于他意识到财产权必须通过“法权制度来保护”(他的这种思想对后来众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对它的具体行使和现实化运动必须通过实际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活动的环节来完成。
在19世纪以前的自由经济时期,财产权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个人的自由的外在领域。财产权本身就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在财产权制度中私人财产权既是整个所有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财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则认为:“财产权不仅是经济自由之源,它们也是政治自由之根。”保护社会主体依法获得财产是民法的最基本作用之一,也是各国民法中的最基本内容。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论断针对性很强,他是说给各国的立法者和政客们听的。一个国家的民法不能“保护社会主体依法获得财产”,那么,民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