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西部地区旅游开发中的隐性成本
旅游开发是为了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将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1]。作为一种技术经济活动,旅游开发必须遵循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原则,即满足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要求。因此,成本与收益是旅游开发研究的基本内容。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人们对旅游开发收益的认知已经较为清晰,但对旅游开发总体成本的研究还较为薄弱。贵州荔波负债申遗、丽江古城原住民外迁、西双版纳发放竹楼补偿金等案例从不同的侧面说明,旅游开发不仅需要付出显性成本,还要付出隐性成本。
简而言之,旅游开发隐性成本(Tourism Implicit Cost, TIC)是指旅游开发中除了企业账面会计成本之外尚需付出的各类成本与代价。例如,丽江古城的旅游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住民生活不便、生活成本增加,因此部分居民在权衡利益得失后出租住房、搬出古城,导致古城“空心化”、商业氛围过于浓厚。于是政府从2004年起对古城内原住民发放补助金,鼓励原住民继续住在古城[2]。在此过程中,原住民增加的生活成本、忍受生活不便的心理成本,以及政府为恢复文化氛围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属于旅游开发中的隐性成本。此外,张家界跨世纪大拆迁堪称涉及旅游开发隐性成本的典型案例。
对旅游开发隐性成本进行研究,有利于彻底破除“旅游业投入少、见效快”的错误观念,使人们全面认识旅游开发所需付出的成本,引起旅游开发人员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成本的重要性的关注,促进人们更合理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为地方政府进行旅游开发决策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理论方面,隐性成本概念的提出创新了旅游开发成本观,丰富了旅游开发基础理论,为旅游地征收旅游税或其他专项费用,实施生态补偿、文化补偿和社区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
(出处:李庆雷,王婷,蔡展.论西部地区旅游开发中的隐性成本[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2,23(2):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