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护类优先权条款
A序列优先股
企业在种子期或早期融资时向风险投资者或基金发行的第一轮股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被收购等特定情况下,A序列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在一个私营企业中,后续阶段的优先股一般称为B序列、C序列等。
优先分红权
方案1:A序列优先股的红利的支付应建立在视为转换的基础上,并与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同时进行。
方案2:如经过董事会宣告,则在宣告当时,A序列优先股的非累积股息应按照每股[ ]美元的价格支付。
方案3:A序列优先股每年附带[ ]的累积股息(逐年累积),该股息在公司清算或赎回时支付。对于其他股息或分配,则在视同转换的基础上与普通股共同参与。
清算优先权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应按照以下约定分配收益:
方案1:(无参与权的优先股):首先支付各A序列优先股原始购买价的[1]倍的金额(加上累积股息)(加上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剩余收益再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方案2:(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首先支付各A序列优先股原始购买价的[1]倍的金额(加上累积股息)(加上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然后A序列优先股在视同转换的基础上与普通股共同参与分配。
方案3:(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首先支付各A序列优先股原始购买价的[1]倍的金额(加上累积股息)(加上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股息)。然后A序列优先股在视同转换的基础上与普通股共同参与分配,直至A序列优先股股东取得总计为原始购买价[ ]倍的价款。
公司兼并、合并(不包括公司股东持有存续方或收购方已发行股票之多数表决权的情形)或公司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或其他处置应被视作清算事件(“视为清算事件”),并由此而引发上述清算优先支付(除非[ ]%以上A序列优先股股东选择不进行清算)。
股票回赎权
自交割5周年后的任何时间开始,经持有至少[ ] % A序列优先股的股东的选择,A序列优先股可以使用合法分配基金回赎,回赎价相当于原始购买价(加上所有累积而未支付的股息)。回赎应按照每年三次等分进行。在符合持股比例的优先股股东提出回赎请求后,所有A序列优先股均应得到回赎(确定放弃的A序列优先股股东除外)。
参与管理类优先权条款
知情权
所有主要投资者(非竞争者)应被授权经合理事先通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进入公司场所并与公司人员接触。公司应向主要投资者发送:(i) 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和经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信息;(ii)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的30天内,综合运营预算,预测下一会计年度公司每月的收入、支出、现金状况;和(iii)每个季度结束当即发送经财务总监核实的最新股本表。
表决权
A序列优先股应在视为转换的基础上与普通股共同投票,而不是作为单独的股票种类投票,除非:(i) A序列优先股作为单独的一类股票种类有权选任[ ]/[ ]名董事会成员(即“A序列优先股董事”);(ii) 如“保护性条款”规定;或者(iii)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授权的普通股数量可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该批准应由优先股和普通股作为单一股票种类投票之多数决定,而不是由普通股作为单独股票种类决定。
保护性条款
只要[ ]%A 序列优先股为已发行,则公司在未得到持有至少[ ]%A序列优先股之股东的书面同意,不得直接地或通过修订、兼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从事一些事项:
- 清算、解散或清盘公司事务,或引发“视为清算事项”的生效;
- 修订、改变或废止公司大纲或章程中的条款[以不利于A序列优先股的方式];
- 创设或授权创设或签发其他可转换或执行为股权证券并且享有优先于或等同A序列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证券,或增加A序列优先股的授权发行数量;
- 先于A序列优先股购买或回赎或支付股息给其他股票,(不包括在公司员工或顾问终止雇佣或服务时,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向其购买的股票)(不包括经由A序列优先股董事在内的董事会批准的股票);或
- 创设或授权创设任何债券证券,如果公司债务累计超过( )美元(不包括设备租赁或银行借贷)(不包括无股权特性的债券),除非该债券经由A序列优先股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事先批准;
- 扩大或减小董事会的规模。
后续融资类优先权条款
优先购买权
如公司创始人[和持有公司1%以上普通股的员工(假定A序列优先股转换)]拟出售公司注册资本股票,则公司优先、投资者其次(在董事会指定的范围内)对拟售股票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权优先认购其他投资者未认购的股票。
共同出售权
如公司创始人[和持有公司1%以上普通股的员工(假定A序列优先股转换)]拟出售公司注册资本股票,在该等人员出售普通股之前,均应按比例给予投资者参与出售权,该比例为股票出卖者持有证券数量与参与投资者持有证券数量之比。
强制卖出权
A序列优先股股东和创始人[和所有目前和将来1%以上普通股持有人(假定优先股转换,无论该股票当时被持有或受限于选择权的执行)]应当与投资者订立协议,约定在清算事项或在50%以上表决权转让的交易中,且该事项或交易经董事会和(多数或绝对多数)已发行的优先股持有者同意,在此情况下这些股东应该投票赞成。
购买参与权
除非持有[ ]%A序列优先股之股东另行选择外,在后续融资中,所有(主要)投资者均应最大范围地行使其参与权(如投资者权利协议所载—按比例参与未来融资的权利),除非董事会[包括(多数)A序列优先股董事的投票]放弃对所有(主要)投资者的前述参与要求。任何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的A序列优先股将自动(丧失反摊薄权)(丧失参加后续融资的权利)(转化为普通股并丧失取得董事会席位的权利,如果可行)。
反摊薄条款
若公司发行其他证券且购买价格低于现行A序列优先股的转换价,则该转换价则应该按照下述公式调整:
方案1:典型的加权平均:
CP2= CP1 * (A+B) / (A+C)
CP2=新的A序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
CP1 =发行新股前当即有效的A序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
A =发行新股前当即被视为已发行的普通股的数量(包括所有发行的普通股,所有基于视为转换的已发行的优先股和所有视为行使的已发行的期权;但不包括任何在此轮融资中转换的证券)
B =CP1除以就此次新股发行公司收到的总对价
C =就此目标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数量
方案2:棘轮条款—转换价将减低至新股的发行价
方案3:非基于价格的反摊薄保护条款
以下发行将不导致反摊薄调整:
- 可因A序列优先股转换、作为其股息或分配而发行的证券;
- 因任何证券、担保、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的转换而发行的证券;
- 因拆股、股息或其他普通股的细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和
- 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包括至少()名A序列优先股董事]批准的计划,发行或可发信给公司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普通股(或购买这些普通股的期权);
- 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包括至少()名A序列优先股董事]批准的债务融资、设备租赁或不动产租赁交易发行或可发行给银行、设备出租方的普通股。
按比例参与未来融资权
所有(主要)投资者基于他们在公司的股权占比(假定所有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公司股权计划下的所有发行的期权都已行使),都有按比例参与后续股权证券发行的权利(不包括罗列在反摊薄条款末尾的发行以及与公司并购相关的发行)。此外,若任何(主要)投资者选择不完全按比例购买,则其他(主要)投资者应有权购买该比例内的剩余未购股票。
其他主要投资条款
对赌条款
基于公司业绩而在投资人和创始股东(或管理层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调整的约定,通常情况下,这是一种双向的约定,即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财务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则投资人向创始股东无偿转让一部分股份;若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指标,则由创始股东向投资人无偿转让一部分股份。
转换选择权
A序列优先股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股东的选择按1:1的初始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但可以根据股息、拆股、合股和类似事件以及“反摊薄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强制转换权
各A序列优先股在以下情况下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i) 以原始购买价[ ]倍的价格(同时受限于股息、拆股、合股和类似事件),在公司净/总收益不低于[ ]美元的包销公开招股下,依据当时可适用的转换比率进行转换;或者(ii)经持有[ ]%A序列优先股之股东的书面同意。
要求登记权
所有的可因A序列优先股转换而发行的普通股[投资者持有的其他普通股]将被视为可登记证券。后述时间以较早的为主:(i) 在交割后[3-5];或(ii)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6)个月,持有[ ]%可登记证券的人可以要求公司就其所有的股份(完成)[一] [二]项登记。该登记的总计的招股价不低于[5-10]百万美元。只要(i)所有要求被登记的可登记证券均得到登记;(ii)交割或经投资者要求撤回(因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不利的变更而导致的撤回除外),即是为此目的而进行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