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清末预备立宪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关晓红(中山大学)深入考察直省会议厅运行情况后指出,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其性质是行省政务决策模式由督抚独断和幕友私人参谋,向近代行政合议制的转换。光宣之际各省会议厅的建制及其运作,起初不仅在官僚体系内部即官的层面开放决策权,有限度地公开决策过程,而且将决策权部分地向士绅开放,成为上下内外合议。但在集思广益与权力掌控之间,当局前后反复,试图通过制度调整重建符合自己利益的秩序,且取其形而异其质。经过三个阶段的调整,会议厅合议的功能逐渐被独断内容削弱。徐建平(河北师范大学)具体考察了直隶省士绅的参政议政活动,认为直隶士绅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是中坚力量,尤其在设立议院问题上,还领衔上书要求开办民选议院。
清末预备立宪是开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革的契机,其成败得失与各种政治势力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力纠葛密切相关。李细珠(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通过考察预备立宪初期官制改革过程中,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时期西方宪政制度移植到近代中国之所以举步维艰,其深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因素。
在考察清末新政时,有的学者侧重于宏观的思考,有的着眼于事件的深入剖析。程全生(台湾东吴大学)认为,早期的自强运动、戊戌维新运动和清末的立宪运动都偏重于体制内的改革,虽其结果皆未能振兴大清的气势及挽回改朝换代的命运,但每项运动,仍有其深远的影响及历史性的价值。在评论清末法制改革时,“中外通行”这一指导思想,历来被批评为“迎合列强需要”。康大寿(西华师范大学)与康黎(西南政法大学)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在他们看来,“中外通行”是当时收回治外法权的现实需要。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达到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又可以消除西人所谓“中西律法迥殊”口实,还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移植,快速修订一整套的近代法典。
官制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事项,其目的在于通过创建新的机构,以适应国家机器近代化的需要。裁改旧的官僚衙门,势必出现冗官冗员问题,如何安置这些人员,关乎改革的成败。潘鸣和迟云飞(首都师范大学)对于清末官制改革“下岗”官员的安置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改革和安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同时也指出了安置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清季财政机构的变动,经历了由纷乱无序到相对统一的转变。刘增合(暨南大学)认为,行省财政机构变动的推动力量首先是中央财政部门,外省督抚因本地财政纷乱影响新政筹款,又不得不遵照清廷的谕令实施变革,但却力图控制财政实权。度支部强化各省藩司实权的愿望受到督抚的隐性抵制,难以达到目的。改革后的行省财政机构,在分科办事、职员构成和运行习惯上,仍保持了一些旧的传统。改制过程遇到了各种阻力,引发的书吏风潮此起彼伏。
剖析晚清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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