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争议的


  《韩非子》认为:“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于父母之亲也”;“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春秋时代,刑律掌握在贵族手中,供他们任意运用,故有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胡适指出:“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台湾学者张伟仁指出,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并把它公开展示的意义,在于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当时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后来晋国的范宣子也把刑书铸在鼎上,孔子评论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由此可见成文法的公布在当时是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