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的征地工作,存在若干不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表现; 一是强制性征地,不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二是征地补偿额过低;三是采用一些不合理的补偿办法。
1,尊重农民意愿问题
既然土地是农民的财产,那么,在征地之前,首先需要让农民有知情权。在征地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让农民有充分的参与权与决定权。
广东乌坎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几年来,在当地农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乌坎村村委会将3200亩土地陆续让政府征收,转卖给开发商。
村委会和当地政府将农民土地财产,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出去,与掠夺没有什么差异。
2,征地补偿额问题,这是征地政策的核心问题。
当前各地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普遍偏低,不是一般的偏低,而是严重的偏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1)必须立即修改《土地管理法》或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法》
我在《中国农民有财产吗?》一文中,经过分析计算指出:当前农民在征地中得到的补偿,只是被征土地的价格的不足10% 。邓聿文在《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2012年1月6日,《中国青年报》)中指出:“政府通过廉价征收农民土地,改变其用途,占有土地增值后的大部分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所得甚少,大概是土地增值收益的5%-10%。”也就是说:90%以上的土地增益收入,由地方政府所得。
这里必须指出:地方政府给予农民这样低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地方政府就是根据2004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的47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个法律完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即使是被征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的最高额),也是很低的。
按水稻、小麦一年二熟制考虑(这是长江流域最普遍的种植制度),水稻一般亩产500公斤;小麦一般亩产250公斤。当前的保护性收购价:水稻一公斤3.00元;小麦一公斤2.00元。则水稻亩产值是1500元,小麦亩产值是500元,两者合计是2000元。按30倍计算,也只有6万元。许多地方的实际补偿额还低于此数。
而城郊土地的成交价是多少呢?最近网上报道,甘肃省一块地达到694万/亩;陕西一块地达到1304万/亩;海南省琼中县一块地是77万/亩。
这几个都不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省份,地价已经相当高,海南的那块地地价较低,也达到70万/亩以上。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补偿额计算,一亩地只能补偿6万;即使按照较低的地价,也不到土地价格的10%。
因此,要解决土地补偿额过低的问题,不是领导人的要求就能解决的,必须立即启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或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法》。否则,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额就无法可依。
制定新的 《征地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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