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的理由是,它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

  A ,党的十五大作出重大决定: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市场经济是推动我国近二十多年来,经济取得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力。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的使用方法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的需求而有所变化.而《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原用途”来制定补偿标准,是假定土地在30年中的使用方法不会变化,这是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

  B,当然,政府可以要求耕地长期地应用于农业。但是,现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并不是农民的要求,而是政府的行为。是政府根据市场的需要而要求改变土地的使用方法(从耕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因此,政府根据“原用途”,即农业用途给予补偿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政府只能根据土地的的市场价格,给予农民以补偿。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获取土地改变使用方法后的继续增益部分。

  C,征用土地根据市场价格,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

  加拿大对土地征用 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英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原则是:土地征用补偿以愿意买者与愿意卖者之市价为补偿的基础。

  韩国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地价补偿,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部分,1990年韩国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②残余地补偿,土地征用可能导致残余地价值减低或因残余地须修建道路等设施和工程应予以补偿;③迁移费用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定着物,不是进行公 益事业所必须的,应给予迁移补偿费用;④其他损失补偿。

  可见,国际上通行的征地补偿都是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并且包括因征地而导致的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