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浩律师网—“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暴力拆迁尚未被彻底遏制时,司法应当承担起社会的期望,通过完善的程序守住公平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11年初,拆迁条例废止,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当时征收条例将强制拆除房屋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被誉为立法亮点之一,认为这将有助于解决暴力拆迁问题。
不过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暴力强拆仍时有见闻。而征收条例确立的司法强拆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在司法强拆执行上做法不一,有的是法院裁决由行政机关执行,有的是法院自己组织强拆,有的则是法官现场监督行政机关强拆。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法规中悬空的“司法强拆”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确认了拆迁中的“司法执行”原则,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甚至是开发商自行实施强拆引发激烈对抗的局面。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和规范了“司法执行”原则,有不少亮点可圈可点。
例如,《规定》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明确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从而加强了法院对政府补偿决定的合法、合理性审查。此外,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从而为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扰,公正审查案件提供了相应依据。
不过,《规定》能否为基层法院完全排除地方党政的干扰,从而公正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存有疑问。笔者最近与一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闲聊时,听到他对此类案件表示很头痛。一方面,地方政府送来的许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补偿不到位,法院裁决执行则有悖于法律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决,地方政府往往指责他们不支持地方工作,面临尴尬处境。
很明显,像征地拆迁这样的敏感案件,如果还是放在本地法院来执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将带来许多问题:要么法院违背地方政府的决定,由此也会造成其他工作很难开展;要么法院听从地方政府,为地方政府强拆“背书”,那更是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妨实行上提一级管辖或者异地管辖。比如,可以推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他们将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从而破解“民告官”的难题。
具体操作可以制定如下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查或者指定异地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执行的裁决;如果同意执行的,则交由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此,能确保排除地方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干扰,确保审查和执行依法进行,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浩律师表示:由此可见,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必须要以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为条件,为前提。否则,这种转变对现行制度的改进有限,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增进有限,对消除暴力拆迁、野蛮拆迁,避免中强拆中暴力对抗和被征收人自伤、自焚、自杀悲剧的效果和作用有限。不仅正面作用有限,而且还可能使法院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使国民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对中国法治的前景产生悲观情绪。“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是法治的进步,我们一定要使这种进步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