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公共产品性


  最近,很多人为“五常大米”卖高价而农民难受益的现象鸣不平,声讨“黑心”商家者有之,指责监管不作为者有之。巧合的是,前一段时间,“菜贱伤农”也引起许多网友关注,他们为农民解决“买菜难”、“卖水果难”“卖土豆难”的问题出谋划策,但收效甚微。其实,在农业问题上,单靠热情和良好愿望都无济于事,我们必须在充分了解农业特点和本质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利益。

  农业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公共产品性。农业及其产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在本质上不遵守“物以稀为贵”和“薄利多销”商品原则。当农产品(10.40,-0.10,-0.95%)过剩时由于其需求缺乏弹性,即使再降价也难以实现促销售目的,加之农产品之间的替代性,所以当一种农产品促销,必然加剧另一种农产品滞销,从这个意义上讲网友们的销售热情仅仅是对个别生产者的一种慈善行为而已,并无益于整体农民的利益。同样,当农产品供小于求时,农民理应获得较大收益的机会,但受到限制物价和消费种种措施的约束,农民同样难以获得高额利润。这在食品短缺的年代体现的很清楚,因为粮食安全是一国内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买得到、买得起足够的营养品。对炒作农产品的行为必然要采取严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