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次新股发行的再改革为众热望,但方案落地却深孚市场之心。
首先, 网下询价增加个人投资者对新股定价合理化贡献微乎其微。《指导意见》规定:“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正如目前阶段承销商“自主确定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上和发行人、承销商密切“配合”,承销商“自主推荐”的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必然在报价上也会密切“配合”承销商的定价意图。这样的个人投资者不可能是“股民代表”,担任不起“太平绅士”的角色,倒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寻租群体。因此,参与询价的群体增加几个“个人投资者”,对新股定价合理化的贡献可谓微乎其微。
其次,新配售和交易规则可能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指导意见》规定:“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同时,“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网下配售的新股比例较现行大幅提高,从形式上向海外成熟市场看齐,如美国,新股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有时会高达90%。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类成熟市场,散户已经占据比例较小,不具有二级市场定价的能力,持大量新股的获配机构面临的是上市以后与同等能力的机构投资人进行利益博弈,才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交易价格基本体现市场的理性判断。
同时,成熟的证券市场也有着做空机制和T+0的回转交易制度来平抑非理性的股价波动,制约了可能出现的上市后新股股价被操纵的问题。
而目前的中国A股市场,仍然是积聚了大量散户的单边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不仅信息不对称,而且实力严重不对等,加上缺乏有效做空机制等各种风险对冲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配售机构在获得大量新股的同时,又解开了禁售三个月的枷锁,那么上市即拉高,拉高即兑现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第三,新办法变相提前了公司股东的解禁时间表。《指导意见》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同时,“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有了上述规定,对于持有原始股的大小股东来说,IPO越来越成为一场盛宴。证监会原意是通过老股转让增加新股首日的流通量来平抑股价,通过改变新股供需关系或能成为治疗新股恶炒痼疾的权宜之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大小非们持股的成本均远低于市场价格,现在老股在发行之日就可以一卖了事,不必承担原先禁售期的二级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的创始人及各类股东更有条件把“创业或重组、包装、IPO,然后套现”当作一种迅速致富的牟利模式。老股提前解禁,带走的不仅是股票市场的现金,还有更多受诱惑离开的创业团队。
另外,“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充其量也是给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个高抛低吸的获利机会,收益的未必是二级市场投资人。
如果IPO成为创业者套现获利的一场盛宴,还有几个企业家愿意为百年老店而苦心经营?
的确,面对新股发行中的“三高”现象,增加供给是唯一选择,但最有效的增加供给应该是取消新股发审制度。从这点意义上看,《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措施只是治表不治本。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治表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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