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土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2011年住房用地情况“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工作的逐步展开,“小产权房”的问题又成为讨论的热点。由于“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国土资源部尚未出台明确的试点清理整治方案,初步的清理思路是采取分类、分步骤推进。笔者认为,清理“小产权房”应配合户籍制度改革进行,允许城镇居民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村的农业户口,让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借道“小产权房”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小产权房”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其中,许多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是,小产权房是可以向本集体成员转让或出售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产权房是可以在本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合法的转让和出售的。城镇居民在购买小产权房的同时,取得农村户口加入该小产权房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够买的小产权房的相关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现行户籍制度令“小产权房”得不到保障
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国家有明确规定;而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现在提出“非转农”的人不少,但由于国家在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公安机关办理此类转户要求时,都是依据迁户规定来办理。多数情况下,就算从城市迁到农村,户籍也不会变为农业户口。由此可见,由于国家对
“非转农”没有明确的政策。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受理相关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出售小产权房的同时,也更不会主动接纳城镇居民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所购买的小产权房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小产权房挂钩户籍迁入能有效调控小产权房的供求关系
据国土部部长徐绍史介绍,小产权房由来已久,多在大中城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可见,这些地方由于地价、房价飞涨,城镇居民购买不起高价房,对低价的小产权房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在供给方面,由于国家征收土地给予农民的补偿款,远低于在宅基地、自留地等土地上建设自小产权房销售的收益,这导致部分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量建设小产权房。
通过引入小产权房挂钩户籍迁入的政策后,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后,同时从小产权房所属的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这在小产权房的供给方面,将增加小产权房的成本(土地使用权、以及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有关的一系列权益),减少小产权房的市场供给。在需求方面,由于小产权房成本上升必将推升小产权房的价格;同时,城市购买者还将放弃与之城市户口所挂钩的有关权益。二者将有效的减少城镇居民对小产权房的需求。
小产权房挂钩户籍迁入制度最大的阻力或将来自地方政府
小产权房挂钩户籍迁入制度令小产权房合法化,将吸引一部分城市刚性购房需求流向小产权房,制约城市楼价和地价的上涨,这一方面会减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所得,另一方面还将增加政府将来强制征收农村土地,房屋拆迁的成本。除此之外,目前中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进程当中,多数地方政府将提升当地城镇化率列入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如果允许“非转农”,无疑是一种制度上的逆城市化行为,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清理“小房产权”应配合户籍制度改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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