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身故骗保案


 樊某某身故骗保案

【事故介绍】

樊某某,男,28岁,酒类推销员。2005109投保《生命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赵某某,无业。2006623,保险公司接到电话报案称,被保险人樊某某因“尿毒症”在家中身故。

200676,被保险人妻子携相关材料申请理赔。主动提供2006511因“慢性肾功不全”在黑龙江省医院的住院病例,其中描述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住院7天后主动申请出院,有患者本人及家属赵某某确认签字。经核实该病例真实,有效。

【调查与突破】

一、事故经过

理赔人员出现场,被保险人身故在哈尔滨市城乡结合部父母家。泥土房两间,条件极其简陋。被保险人妻子描述保险事故时只说半夜孩子上厕时所发现身边的樊某某已经“硬了”。其父脑血栓后遗症言语不清,其母只是哭对询问并不作答,被保险人姑姑则主动问询赔付金额和险种问题,并多次提出只要赔付就会再购买保险。

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在哈尔滨某酿酒厂做推销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妻子无工作。20064月后一直请假,平时身体尚好。

针对哈尔滨所辖周边能够做透析的所有医院逐一排查。没有任何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根据病种进行查询,在哈尔滨医大二院发现与被保险人名字相同,姓氏只差重音的“范某某”住院病例一份。住院诊断为“尿毒症”,住院时间是20059月。有输血和血液透析治疗记录。

调查过程中,被保险人亲属多次打电话咨询理赔结论,态度从承诺给理赔人员“感谢”逐渐变成强硬刁蛮,甚至以向媒体和保监局投诉相要挟。

疑点分析:

1、被保险人为青年男性,投保七个月慢性疾病出险。缴费能力不足。死亡过程模糊。是否恶意投保?

2、申请理赔过程中家属反映异常。从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家属的反应来看,不合常理,是否有隐情?

3、从调取的病例来看,樊某某”和“范某某疾病相同,名字相同,唯有姓氏的重音不同,非常可疑。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怎样证明?

二、调查突破

理赔人员仔细比对范某某住院病历,出生年月与樊某某相仿,家庭住址未填写,电话号码为空号,请哈尔滨医大二院经治医生辨认被保险人照片,无法认定。

迫于无奈,理赔人员决定通过与受益人接触来尝试认定两份病历的同一性。

约被保险人妻子赵某某到公司沟通后,适时尖锐地指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经在哈医大二院住院诊治过的事实,用法律来突出震慑并巧妙地展现了住院时间和印章。被保险人妻子惊慌失色并推说自己不在家不知道,后又矢口否认曾住过院。   

在理赔人员坚持要求下,赵某某在死亡经过核实单上还是签了自己的名字“赵某某”,但字迹歪扭,有掩饰笔体嫌疑。

比照本次采证和哈医大二院输血记录上的家属签字,可以明显看出签字从笔体和运笔次序上有相似之处。

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三个签字“赵某某”均为一人所为。证实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拒付解约不退费。

利用受益人的笔迹鉴定,确认了两份病例中被保险人的同一性,巧妙而合乎流程,成为有力的拒赔证据。

【启示】

本案是一起带病投保骗保案。在投保前住院时,被保险人已经有欺骗保险公司的念头,从姓氏上做了手脚,以期获取保险金。

通过对案件处理的回顾, 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一、重视疑点案件,胆大心细。

短期出险,慢性疾病和缴费能力弱是引起重视的案件疑点,针对这样的案例需要下大气力高度关注和探究。注意案件资料细节的审核查验,努力发现足丝马迹。大胆提出假设,努力求证是我们需要坚持的工作方法。

二、重视反常现象,换位思考。

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遵循规律。从被保险人姑姑赔后再买保险的承诺开始,家属从引诱到要挟的过程以及农村妇女准备投诉到“保监会”来看,疑点众多。我们应时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来应对非正常反映,从对方的角度理解和解释这些反常现象的原因,将有助于我们认清事物本质。

三、调查证据的多样性。

现有状况下,日常拒赔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依赖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还包括物证、影音资料、证人证言等等,有些时候,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据,比如本案的笔迹鉴定可以帮助我们打开胜利之门。

四、把握时机巧妙应对。

从怀疑到试探再到证实,直至笔迹鉴定的运用都体现了本案理赔人员处理问题的艺术性。关键的时机的把握和技巧的运用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