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后期, 社会不仅仍然受到人地结构性矛盾的困扰, 而且人口的急剧膨胀也使人地总量矛盾突出。葛剑雄通过研究得出,在明清以前,人口一般都在6 千万至 1 亿之间徘徊,但经过明清的发展,特别是清代的“人口奇迹”之后,中国的人口在19 世纪已达 4.5 亿。 这使明清时期的人均粮食原粮量急剧下降:由唐宋时期的人均 1200 市斤左右降低到明朝中后期的人均732 市斤、 清朝中叶的人均628 市斤。人地矛盾全面而又深入,这使农地确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不仅统治者均田的频率增加,而且所有制模式、产权的形式更有变化。宋朝以前,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某种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宋朝以后,则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权属更加清晰明确。同时,土地的权能也开始被分离,即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宋朝以后经营地主没落,租佃经营勃兴。这个变化完全符合经济学原理:租佃制度把土地让给小农经营,实行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经营,从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粮食产量。
租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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