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性安排


  世界进入近现代以来, 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小农经济变为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对产权的下放、具体、明晰要求更高。因为,产权是市场、交换形成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就对产权是形成市场的前提条件有着精辟的论述。 他指出,交换之所以能够形成,所交换之物必须是私人产品,“只有互不依赖的独立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可能作为商品相互对立”。交换能够形成, 交换者 “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 应该说,马克思比新制度经济学家更早意识到私有产权制度对交换、市场形成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都研究了产权制度、税收制度等对市场形成和扩大的影响。 台湾学者王明辉在研究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的形成时认为,市场形成的第一个前提是此一市场发展的产权制度性安排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无产权可言是不可能产生市场的。 盛洪、张军等认为,产权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脱离了财产所有权与完善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