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从1946 年开始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土地确权改革:凡不住在农村的地主的出租地和住在农村但超过三公顷的土地必须全部出售。 这一措施,使先后有 190 多万亩的土地被转卖给农户,至1950 年, 在全国 617.6 万户中, 自耕农民已占到61.8%。 我国的台湾地区在 1950 年前后也进行了一系列农地产权改革,比较典型的是“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等。 “公地放领”即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对公有耕地进行购买, 其地价按照耕地正产物收获量的2.5 倍估算,在 10 年之内逐年还款,每年加上田赋负担,以不超过一般佃农地租的37.5%为准;“耕者有其田”即凡旱地超过6 公顷或水田超过3 公顷的地主私人出租地必须全部卖给政府,价格按照公地放领办法以正产物收获量的2.5倍计算, 其中 30%付给公营事业股票,70%由当局付给实物债券。政府再将这些农地通过各种方式转归农户耕种。
日本农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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