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农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使农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这既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与农地产权不断下移、清晰、具体的发展规律相一致,而且还有政治法律上的依据。首先,村民小组这一级农民集体的规模较小,内部民主发挥比较容易、比较充分、比较有效,其制度安排的成本也就最小,经营管理效益当然也最高,这完全符合诺思的关于制度变迁的效率假设理论,就是制度总是沿着辅助经济系统达到社会最优的方向发展。联系到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从一大二公、越大越公越好到人民公社所有再到村级集体所有再到村民小组所有,与农地产权的一般发展路径———步步具体、清晰、灵便相吻合。再者,我国《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把农地集体所有界定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 界定农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规定,是合宪、合法的改革思路,应在政治允许的框架之内。
界定农地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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