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温饱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无效性”、“低效性”的克服,也是通过渐进的“确权”改革逐步完成的。即将属于集体的“非排他”的多种土地财产权利一步步“排他性”地界定给农户,产生了巨大效应,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解决了人地矛盾的最集中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
第一,确立“经营权”。 20世纪80 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户一定时期内对集体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按人头逐块“量化”到农户承包耕种,而且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更改发包合同。农户获得的耕作权虽然只是土地“使用权”中极为有限的权项,完全不触及农地集体“所有制”调整。 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却迈出了降低我国农地集体产权“无效性”的第一步:开始在权利混同的集体产权内部建立(土地耕种的)“排他性”权利。因为在承包期内,“无效性”的“共同财产问题”和“控制问题”可以克服。
第二,确立“流转权”。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大批青壮年农民开始涌入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大中城市。 非农从业的农民工将承包地转让、转包或出租,从而自发形成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法律进而承认了农地流转的各种方式,并对其作了严密的规范。 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消除我国农地集体产权“非转移性问题”的合理选择。 随着市场逻辑的延展,农地的市场定价、市场配置将逐步得以实现。另外,农地流转还为农户提供了农地经营的退出机制, 农村劳动力要素“非转移性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第三,确立“长久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有的农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还摸索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办法,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集体产权“低效性” 乃至“无效性”中的“限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