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瓶颈问题,也才能说是在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力。如果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权力都得不到根本的保障,何谈人民当家做主,何谈体现人民意愿?何谈尊重宪法和法律?就从根本上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任务。所有这一切,都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意愿决定的,谁违背,就必然遭到历史的惩罚,甚至是人民的审判。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呢?就是我国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前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成立和建设的由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此国家性质,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尊重人民意愿,并明文写入了我国第一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每中国人都应该和必须遵守的法律,不管你是谁,不管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宪法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权利,谁违背,谁践踏,可以这样说,就不是在为人民谋福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有的会变成是人民的罪人,甚至走向人民反面的人,必将遭到历史的惩罚,甚至人民和历史的审判。
在建设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违背人民意愿的人都遭受到了历史的惩罚,这是因为这些人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以自己谋取私利和个人利益为目的,而牺牲人民利益而不顾,甚至牺牲国家利益,这些家伙,最后必然成为人民的敌人,历史的罪人,也遭到了历史的审判,最终被消灭。在国家建设过程中,文化大革命的“四人帮”就是个典型例子,不仅成为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最大奸臣,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颠倒黑白,陷害忠良,欺骗人民,浮夸成绩,组建邪恶和乱党组织“红卫兵”,运用手中权力,动摇社会根基,把国家引向脆弱和“读书无用论”“考试交白卷是英雄”的“英雄年代”,让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严重受阻,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四人帮的意志代替了人民的意愿,国家经济和建设处在崩溃的边缘,严重造成了国家和社会治安的混乱“造成社会治安严重处在‘派系’和‘武斗’的混乱状态”,可以说是,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损失,人民政权遭受了重大威胁,社会治安根本谈不上“治安”,可以说,四人帮所做的,其根本性质就是反国家,反人民,反社会,反法制的罪恶行为。但是新中国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任何阻碍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都最终被历史前进的车轮碾得粉碎,随着“拨乱反正”的一系列举措,人民群众的力量最终战胜邪恶,让新中国重见光明,走出了黑暗的10年,将国家重新定格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新中国得到活力和明确的前进方向,将权力夺回到人民的手中,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彻底粉碎了“四人帮”,也才有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巨大成果和现在的成就。
但是,我们为了保住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我们不能让,也绝对不能让过去一小桌人犯下的历史错误和对人民犯下的罪行重演。我们必须要发挥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对敢于违法犯罪的,敢于违背人民利益的,敢于反社会的,敢于颠倒黑白的,敢于出卖国家利益的,敢于把法律当儿戏的,对于走向人民反面的人,应该发挥人民主专政的职能,对其严惩不待,给予严厉打击,也只有这样遏制犯罪团伙的发展和壮大,也才能给予有效打击,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执政”,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维护国家的根本权利。如果走向反面,不管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行政领域,如果对违法视而不见,防水自流,相互庇护,迷信邪恶,相互私利,违法默契,等等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社会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将凸显,必将成为社会矛盾,也就会从根本动摇我国社会的根基,社会治安问题将越发严重,要做到人民有怨可申,每一个申述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根本的解决,将社会矛盾预防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必须用国家专政机制,以宪法为准绳,对敢于违背法律的,必须严惩,才可以体现法制的尊严,也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对于敢把法律当儿戏,执法犯法,知法犯法,必须罪加一等,严惩是唯一出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绩的同时,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有所抬头。其中的“社会治安”的治理工作也必须得跟上,也才能稳定我国社会基本根基,社会动荡了,任何工作都无法得到保障,何谈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把确保人民当家做主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否则,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受损,如果严重,将动摇国家的根基。
现在犯罪分子的特点与以前全然不同,因为现在科技的发展,民用科技得到基本普及,利用高科技犯罪成为主流,集团犯罪取代了过去的单一犯罪,利益集团的私人犯罪取代了国家利益,现在的高级犯罪“犯罪铁的组织纪律和严格的集团管理机制(我定义为文明犯罪)”取代了过去的低级犯罪“打打杀杀”,利用“迷信和高科技结合犯罪模式”取代了过去的仅仅迷信犯罪,利用高科技通讯手段取代了过去的简单犯罪,利用现代最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互联网犯罪,取代了过去的低级交通工具的犯罪。现在犯罪最明显的就是:集团犯罪(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千人集团,出现公司化犯罪),官商勾结犯罪,迷信同高科技结合犯罪,霸占一方作为和恶势力的超团伙犯罪,。。。。当前犯罪团伙的最大特点就是组织严密,人数众多,遍及全国,分工细致,涉入和参透到各个经济领域,甚至社区领域,已经严重腐蚀和威胁到人民的安全和根本利益,这些人,只要为一己私利,无恶不作,颠倒黑白,欺压百姓,甚至有的罪恶犯罪集团,控制和霸占一方利益不说,还涉入控制国家政权的行政,司法,取代国家行政职能,打着“维护人民利益和执法”的幌子,陷害百姓,颠倒黑白,控制司法,于法律尊严而不顾,目的就是为了集团私利,为了利益,严重动摇社会根基和社会稳定,甚至用迷信取代法律,把国家和社会引向邪恶,如果不严格制止,不依法办事,践踏法律尊严的话,其后果不堪设想,。。。,长此以往,国将不国,民怨载道,这不是我国国家性质,也不是无数的先烈们用鲜血换来的国家政权所希望,所看到的。如果我们任其自流,我们就是在违背国家法律,违背国家意志,违背人民意志,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对敢于犯罪的人,依法惩办,绝不含糊,绝不会因为某人电话而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无法向国家交代,无法向人民交代,也对不起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保住我国国家建设的成果,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以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为最基本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敢于犯罪之徒,绝不手软,否则,放任自流,长此以往,社会根基不保,人民取得的成果将受到严重威胁。我们要记住我国一句古话,“挣家难上难,败家如水推沙”,我们建设国家取得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多么的不容易,决不能容忍这些“利益集团”独霸一方,参透扩大,破坏国家稳定根基,利用迷信和高科技结合,扩大其利益集团的团队,。。。,如果不严格制止和打击,任其膨胀和发展,任其扩大,当其势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动摇国家根基,严重威胁国家利益。这些人,就是人民的敌人,是反社会和反人类的,必须严厉打击和取缔,才能保障我国国家成果,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根本性质,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那么我们如何来解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呢?其“瓶颈”在何处呢?
目前,有不少仁人志士和为国家前途着想的人们,也深深意识到:不依法打击犯罪,无法制止犯罪,如果任其犯罪自流,必将润育更大犯罪组织的诞生,如果不打击犯罪,犯罪集团的膨胀将成指数倍的参透和膨胀,成而久之,必将严重威胁到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国家政权。目前也采取了一些打击措施,在我看来,这个力度还远远不够,还只是动了些皮毛,要长期保持打击犯罪集团的高压态势,阻止其扩展和扩大和发展,也就是,谁违法就抓谁,集团犯罪就抓集团,就是挖地三尺,也不要放过犯罪分子,要依法打击,绝不手软,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阻止犯罪,从根本上维护法制的尊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重在行动上,绝不能只是放任,一个字,就是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一个“抓”字,只有在行动上体现出来,依法真“抓”实干,用行动来保证,我国的治安也才可能从根本上好转,凡是敢于违法的,就依法“抓”,出现一个抓一个,出现一个集团,就抓一个集团,绝不手软,只有这样,也才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只说不做,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加旺盛,其邪恶集团和邪恶组织就会进一步扩大和得到发展。我们不希望历史重演,不希望再出现四人帮这样罪恶集团和乱党分子,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灾难。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和有效地让我们的社会治安得到治理呢?在此,我提出几点参考建议,可以供参考:
1- 必须坚定不移地地坚持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专政的以宪法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性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须要步调一致,统一思想和行动,国家才有创造力,也才可以方向明确。
2- 必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待我们的敌人,敢于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动摇社会根基的行为,敢于走向人民对立面的敌人,依法打击,绝不手软,也才能阻止犯罪,也才能遏制犯罪势力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也才能确保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3- 必须从执法和体制结构上进行改革,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比如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司法乱来,法律当成一纸空文,藐视法律,有法不依,错误判案,而不惩罚的无责任的行政机制。要从整体改革中得到充实和管控,比如,公检法各个职能部门,都必须是独立部门,各自有权行使各自的工作职责,又要不同的监督机制和管控机制,这个需要在今后的政改中加以重视,并重新构架职能和监督机制,目的就是实现施法公正,执法公正,对于违法执法等行政行为,应该出台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首先是让我国的法律部门和执法部门正确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这是保障人民权利得到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
4- 对于黑保护伞用最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对于敢吃国家饭,挖国家墙角的犯罪分子,作为首要打击目标。因为这些人,比黑社会更为黑社会,他们如果存在,会把小的犯罪集团养成大的犯罪集团,会把大犯罪集团养成遍及多省份,遍及全国的大的犯罪集团,其助纣为虐,为犯罪分子撑腰的,必须严厉打击,作为治理的首要任务。如果不治理,或治理不好,将严重威胁我国的行政或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任何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这个就看国家敢不敢下决心去治理和整顿。作为国家官员,吃国家的还拿国家的,甚至还同当地犯罪集团勾结,谋去一己私利的,必须清除,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人民的江山容不得这些犯罪分子来败坏,“保护邪恶组织,保护乱党分子就是犯罪”,“不打击邪恶组织,不打击乱党分子,无所作为,也是犯罪”,因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职责,只有正确履行,才是人民的官员,否则就不能成为国家的行政或司法,或执法人员,这是底线。
5- 我国的国家宣传机构和媒体机构,应该需要有一定具体数量的“宣传正义,宣传法律”,要做到细节上都宣传到的信心和能力,要普及到社区的每一个角落,只要这样,也才叫“普法”。不是只是搞几个办公台,发几个宣传资料,一年搞那么一两次就算完事,这样起不到切实的效果。普法,首先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做起,推广到社区的每一个角落,凡是媒体,都必须做法律宣传,只有这样,才可以深入人心,让人民熟悉,什么是法律,尊重法律对自身和他人的重要性,对国家是多么的重要,对打击犯罪是多么的有力度,只有依法施政,依法打击犯罪,也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治安,才能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6- 打击犯罪,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法纪的根本行动动机。我们一切依法办事的工作就是打击犯罪,坚持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比太阳还要光辉”。这样我们国家成果才可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也才可以保障,也就是一个关键字,依法“抓”,谁敢触犯法律,就一个字,“抓”,只有体现在这样行动上,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也才可以被真正遏制和打击,也才可以在行动上体现“打击犯罪,坚持公平正义”,不让人们失望,让人民有安全保障,确保人民利益不受侵犯。只有行动,才可能改变现状,只说不做,无所作为,那么,犯罪就会膨胀,犯罪势力就会参透,执法不公,不依法办事,人民又苦无处述,申述而无果,这些,时间一长,必然走到人民的反面。
7- 对于人民反映的问题或申述的问题,每个问题必须做到按期限回复,并按期限给予彻底解决。要做到这点,必须体现在行动上,才可以真正确保人民利益的实现,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应该依法加以制止和管制,不得纵容,颠倒黑白,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现在到了不行动就不能惩治犯罪的地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无为者,也应该有严厉的措施加以规范。
8- 打击“高科技”犯罪的团伙犯罪。该犯罪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型犯罪模式,发展速度前所未有,遍及社区,角落。这是因为,现在科技发达,尤其是通讯和网络科技,这些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严格组织和纪律,打着公司,集团企业等机构作为幌子,实际上是在干邪恶的勾当,有的犯罪团伙,实施极端犯罪,形成邪恶机构或组织,分工精细,宣扬迷信和邪恶思想,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有步骤有目标的发展和壮大,邪恶遍及社区各个角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我们相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邪恶组织“法轮功”被彻底剿灭,在目前的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邪恶组织也一定被彻底消灭,因为这些邪恶或乱党组织,是国家发展的绊脚石,是违背人民意愿的,是人民的对立面,这些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组织,是违背国家法律,违背国家性质和人民意志的犯罪集团,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因为这些邪恶组织,参透和涉入范围之广,具有一定的经济强大后盾,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更大,长期以往,给国家根基造成严重威胁。过去历史上的邪恶组织或迷信组织,比如:什么白莲教,。。。等等一切,都是麻痹人民,首先打着有利于其发展的幌子,在经济上达到一定实力,就会动摇国家根基,这些在历史上的例子,很多的。在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刚刚改善,人民生活基本富裕,人民不希望这些邪恶组织祸国殃民,给人民和国家造成损失,悬崖劣马,回头是岸,一意孤行,违背人民意志,必将受到严惩,必将被消灭,这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民意不可违,国家专政职能不能软弱,这样,人民的根本利益才可能得到保证。
9- 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公民的隐私必须专门立法予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泄露,必将成为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作为犯罪目标的选择之一。隐私泄露,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公民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只说不做,不起任何作用,现在到了非行动不可的地步了。公民的身份证随意被复印,随意被索取,随意被泄露,尤其是公民的财产信息被泄露,以及公民的私生活被泄露,作为犯罪分子策划的目标。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私人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都同等重要,因为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犯罪集团极易通过大范围实施异地犯罪或本地犯罪中予以利用公民隐私和信息进行犯罪。对泄露和非法采用公民隐私信息的,必须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否则,保护公民隐私和信息都是一句空话。
10- 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发展,就看我们国家是否把执法和司法放在一个高度上来看这个问题了。尤其是我们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公平的引导者,如果其本身就违法,犯法,就必须追究责任,并用特殊法律予以规定,当然不用“军法”那么严厉,但是必须不同于普通法律,应该更具有严肃性和威严性,还有庄重性。应为这些执法者和司法者,代表法律,代表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代表我们国家的国家人员和形象。社会形象的好坏,可以这样说,完全取决于我们国家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形象。他们是社会风气的竖立着,也是引导者,更是实施者。如果其败坏,构架司法执法何谈公平公正。所以,这些国家中坚力量,国家栋梁力量,应该用特殊的法律予以规范,也才可能起到其应该起到的作用。我国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就决定我们社会的素质,因为他们是社会行为的规范者和榜样。
11- 必须遏制“官商勾结”,防止做非法的勾当。官商勾结是保护伞的前身,必须加以预防。在官商勾结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干出超越法律的勾当,就会滋养非法集团或团体,长期下去,黑社会或邪恶组织就会诞生。我们打击黑社会和邪恶组织和乱党分子的同时,也必须打击官商勾结,剔除罪恶温暖的土壤。
12- 必须保持司法公正,尤其是法律的审判机关,对于错判,误判的不能以工作失误或看错了来逃脱解释,或无作为来推脱。要知道,如果错误审判,给其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这个必须立法,必须因为工作失误或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后果的,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判决不公,上级权力机关,应该追究其连带责任,否则,司法机关没有严肃性,法律的尊严何在?是谁在维护法律?这个特别重要。
13- 我们的社会要稳定,要和谐发展,必须做到以上几点,社会就会形成基本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人民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就会提升,我们的社会就会朝着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这是人民之福,人民执幸。另外,必须加强警用设备不被泛滥或非法使用,也是确保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由于时间关系,就写于此。祝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本文解读由 价值中国网 龙国平 原创)
本文为原创,如转载或引用本文字段,须征得本人同意,如同意转载的请标明出处和作者,本网除外,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