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此案的判决结果无疑给那些懵懂的少男少女提了一个醒:即便双方你情我愿、情投意合,但未到性同意权的最低年龄而随意“同居”,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如此的良法美意并没有得到更多人士的认可,甚至还遭遇到了诸多的质疑。针对这些,笔者以为此案确实存有瑕疵,判决结果也有待商榷。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很显然,《刑法》语境之下的“奸淫”指的是“使用暴力或不正当手段奸污”。而在本案中,十六岁的许某是在和十三岁的张某“自由恋爱”,发展为男女关系,是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那么这种“自愿”究竟是一种自然性行为,还是一种奸淫行为?——既然我国没有那条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下不允许谈恋爱,既然我国也没有那条法律规定谈恋爱不允许发生性关系,那么这个“强奸”罪名是否有点不伦不类的嫌疑呢?
但不管怎么样,只要和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一种犯罪。这是中国法律的精神要旨,更是对未成年幼女性保护无微不至的体现。然而,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此次的判决之所以会引发诸多的质疑,还在于人们对于“嫖宿幼女罪”的憎恶。
近些年来,不知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社会上频频出现了一些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当中,施暴的主角有官员、有公职人员,大家最为记忆犹新的就是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等嫖宿幼女案或集体嫖宿幼女案。按道理说,论性质论案情上述案件都是极其严重并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但就是因为有个“嫖宿幼女罪”为其保驾护航,于是法律在那一刻将“人情味”表现的是淋漓尽致,以“嫖宿”了之。然而人们颇为不解的是,既然法律可以对“嫖幼”者另当别论,为何要对两个孩子铁面无私、“法不容情”呢?难道,仅仅就是因为这两个孩子之间没有什么“金钱交易”吗?
法律有其准绳,却也需衡情度理。设若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难脱“奸淫”之罪,因而动用刑法必然无可非议。但设若是两小无猜的未成年人不慎“擦枪走火”,司法机关也要大动干戈,动辄以刑法究责、以强奸论罪的话,是否有点矫正过枉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二度伤害的嫌疑呢?
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捍卫人民权利的。法院的判决既要体现对恶者的惩处,也要体现对弱者的救赎。所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至少出现了三点失误:一是以“强奸罪”论之与以往的“嫖宿案”发生了冲突,涉嫌施法不公;二是涉案男孩年仅16岁而已,应轻于制裁而重于救赎;三是既然女孩已经表明两人是恋爱关系出于自愿且女方家长亦不愿追究男孩责任,法院硬是判其“强奸罪”有悖人伦道义。
两个少年两小无猜自愿发生关系而导致了一桩“强奸案”的重判,这固然会给那些偷吃禁果的懵懂少年提一个醒。但设若法律一味如此无情无义的话,那么恐怕受伤的就不仅仅只是那些懵懂少年了!!!
(李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