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宁波富邦民事赔偿委托代理》


《征集宁波富邦民事赔偿委托代理》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富邦,交易代码600768,曾用名S甬富邦、ST甬富邦、ST甬华通、宁波华通199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
2011年10月17日宁波富邦公司公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判决2011年10月24日宁波富邦公司公布《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15日宁波富邦公司公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公司上诉后收到北京高院的传票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公司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内称,2011年2月3日,宁波富邦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但其未及时披露。2011年9月30日,宁波富邦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0日,宁波富邦公司就此召开了讨论会。2011年10月17日,宁波富邦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中国证监会指出,宁波富邦公司所涉诉讼有关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条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宁波富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此外,2011年3月29日,宁波富邦公司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宁波富邦公司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故中国证监会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董事长郑锦浩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宁波富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被告宁波富邦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2月3日即收到诉讼传票之日2011年10月17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1年10月18日宁波富邦公司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114462700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12月14日
符合起诉条件的宁波富邦投资者为:2011年2月3日2011年10月17日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宁波富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宁波富邦投资者,征集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