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简称“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专委会”。
第2条 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高校、民族院校等主办的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3条 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出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扬开拓创新、携手共进精神,以增强民族团结、繁荣民族类高校科技期刊为宗旨。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4条 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有关科技、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
2.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讨论;
3.组织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4.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编辑、出版人员;
5.组织民族类院校优秀科技期刊、团体、个人和编辑学论著评比等活动。
6.完成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3章 会员
第5条 民族类期刊专业委员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备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会员资格、持有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民族类高校学报(含其他科技期刊)编辑部(室),包括专职、兼职编辑和编务人员等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并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6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审批,发给会员登记证。
第7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8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2.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4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9条 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全委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常务委员(简称常委);
3.决定专委会开展的工作任务等。
第10条 会员大会(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与会者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全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1条 会员大会(全委会)每届期限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12条 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全委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全委会);
3.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13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4条 专委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召集常委会或全委会;
2.检查会员大会(全委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15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协调各机构组织落实既定计划任务。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章程于2012年8月16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1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民族类期刊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