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复议答辩


== 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复议答辩 ==

   == 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以下简称全国高协协作联合体)的组织类型,提出如下专家论证意见,供有关方面参考。

=== 政治宣示和制度(长期)安排 ===

    一、建立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国家层面关于科技、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的政治宣示和制度(长期)安排的结果。

      (一)、协作联合体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科技强国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落实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指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推动《国家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的实施。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而建立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二)、协作联合体是基于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布局 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努力解决科研机构社会负担较重问题、科技体制条块分割和力量分散问题,使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切实使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决 定性因素。

      (三)、协作联合体做为与《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生的组织创新体系,是国家战略推动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为发展高科技,为实现产业化,党中央、国务院调动一切可以调用的理论储备和储备性政策,解决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和合同契约权利问题(除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列举下,六项条件下部分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并在体制上理顺关系,淡化行政化管理模式,解除行政干预,给以最大的自主权利。

      (四)、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科技发展的意见是具有前瞻性和改革性,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社会发展原动力论述下,科技 事业发展已经是社会事业、公共事业、公营事业和私营事业的共同发展目标。在这也是我们看到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多次决定均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宣示发布的原由。

     二、谨慎合宪法的创新探索和顶层设计及制度安排

        (一)、通过科教兴国科技强国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 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并使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 量形成合理的纵深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布局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努力解决科研机构社会负担较重问题、科技体制条块分割和力量分散问 题,使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切实使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 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政治、科技、经济改革表述,推动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诞生。

    (二)、 中国共产党(中共)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执政党,宪法序言中明确表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者,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容置疑的政治机关。中共各级组织在从事政治活动时,其政治行为不受既有法律的绝对约束,这与任何政党均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章规定和宪法准则并不矛盾。

      中共以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领导地位,通过在各种国家机关中的党员来贯彻组织意图,其政治领导权和修宪建议权可以使党的领导方向超前于既有的宪法和法律,否则 就无法解释我国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合法性。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级的文件绝对不具有可诉性,也不具有可复议性。因为这一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中共党的政治性和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具有政治领导性和国家政策的宣示性,现行司法机制无此管辖权。

      (三)、协作联合体做为一种组织创新形式,借用政府公信力,建立公权力与私权力双向进行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 进互动的产业化平台,通过政府行 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

      (四)、是 1996当时国家科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基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 入体系还未形成,科技投入过低的状况尚未改观,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等等原因;

      是根据 《国家宪法》、《国家民法通则》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 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

      是基于科 技法规是调整科学技术活动中科技管理关系、科技协作关系,以及科技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征主要是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约束性和强制力弱,科技协作 (技术契约)关系需要得到实施和落实。

      因此 1996当时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在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过程中,特别结合当时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型” 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创新科研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布局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将改革中创造的 新的运行机制(主要是863管理体制:统一指挥、科学决策、专家负责、分层管理)进行规范化和法制化并上升为国家法律,力度达到构建科技创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之目的。

   三、建立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政府部门的联合行政契约,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立法目的。

      (一)、全国高协联合决议及其他关联性文件,是基于合同法中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的行政契约性文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行政契约:由行政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主要是行 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行政法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行为,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迥然不同,在合同中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是其义务。

      这种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因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义务的免除表示而免于行使。行政契约一般情况为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非行政主体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契约。

     根据国家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字号的组织,均归国务院管理或授权管理,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相关部门是做为代理人和被授权人,而国务院本体是被代理人和授权人存在。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表见代理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综合上述一个有十六年发展历史,有三次相关部门的确认,1998,2010年和司法确认,在我国司法权高于且优于行政效力.2002年、2006年、20082010年民政部给予的一直答复是:这种由多个政府部门牵头办的机构,又是协作性的,无需在民政部办理登记。”    

      (二)、全国高协是依法设立的

       全国高协是依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成 立,符合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章和《科学进步法》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有关依托单位设置规定,在程序上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有核心成员的确认 签章,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国科函外字【1998053号),设置的目的是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解决科 技和经济相互脱节问题。

      上述情况说明,作为一个组织,关于依法设立有两种字义上的解释,一种是依据法律,一种是依照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精神和定义,组织法和程序法是依照法律设立,条文和规则是依据法律订立。依照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精神是法无禁止既许可法无许可既禁止, 他们之间的分野既是国家制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项的既法无许可既禁止。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的法无禁止既许可。 

      依据和依照

      在科技领域,科技发展做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共同的目标,使公权力 机构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有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私法民事责任权利和范畴。缔约联合组织(既广义上的合伙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全国高协是依据法律适合、设立行为的主体适格、设立行为适当、设立组织赋予 的功能合法、合规和合理。

      (1)、全国高协是国务院九部委授权单位是转化法载明科技综合管 理、业务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职能部门,在依照各自的法定尽职权限内 以《联合决议》的形式设立的。

      在科技领域,科技发展做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共同的目标,使公权力 机构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有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私法民事责任权利和范畴。设立主体适格。

      (2)根据转化法政府部门可以在不违法上位法(宪法、民法 和合同法)和其他专门法的基础上根据约定与社会力量成立非利益、非经营性、不参与社会竞争的共同协同、协调、协作的联合体。

      转化法第三条,表明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是共同而有区别的承担和履行社会责 任。

      政府非利益{民法规范,主要是因非利益而豁免缔约过失责任;政府也可以利益 (如国资委代理或依法的非税收入)或者非利益(政府给付、公共投入)}和不参与社会竞争情形 (合同法、反垄断法)。

      缔约联合组织(既广义上的合伙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同时以《联合决议》的方式设立,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而且是我国常见 的一种组建方式。所以,在设立方式上,也是合法的。

      如社团组织、市场组织、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和协作组织都是依照 联合决议发起设立。

      协作组织依照约定共同行动之组织,受民商法系规范约束,不受道德规范约 束,在我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调整。是依照约定契约型联合组织,成员权利责任依照约定各自承担(共同承担则是合作组织),经济、法律等责任由主牵头 单位承担,一般依照约定设置依托单位,

      (4)、《联合决议》赋予被设立单位全国高协的工作职能,是有法律依 据的。也就是说,其授权全国高协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都是合法的。作为一种依法成立,通过正式的,契约的,长期的制度安排,全国高协获得政府部门有限依法让渡,通过法律形式,在特定领域内建立约束 共同成员行为的一组规则,它支配社会、经济组织及单位之间可能采取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特殊目的的制度安排也为协作联合体成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事务的独立团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

      综上所述,设立主体合格、设立形式适当,设立内容合法,据此完 全可以得出结论:设立全国高协,在任何方面都没有瑕疵,确实是依法设立的。

   三、关于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我们认为首先下延单位成立是依 据《合同 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 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 ,下延单位是缔约非企业 科技中介组织。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非行政主体间 也可能缔结行政契约的体现。是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立法目的。

      (一)、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是全国高协组织根据联合决议中要求建立全国 高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的精神建立的下延领域、项目、技术和职能产业化协作平台。

      依据《合 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开发 合同)中,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专项。合 同法释义中第三百三十五条第3款,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 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也符合2007年《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科技进步法》全文中有四个关于组织的依法成立描述,唯独这两条没 有依法要求,并且鼓励,我们认为是一种依《科技进步法》豁免行为。

      (三)、在全面依法行政的规定下民政部门将非法人的社会组织,采取备案管理,关于科技中介组织,科技部没有此方面的行政许可,只有部分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管理认定。而民政部门需要备案管理的类别中没有科技中介组织

      (四)、 国家认定的科技中介组织是与主管部门脱钩的,独立的新社会组织主体。是否登记备案由专门法律界定或依法豁免登记。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科技中介机构分为: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中介机构, 如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的信息咨询服 务机构。      

            (2)、1996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对技术交易场所做出规定外,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薄弱环节,即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规定,也将其纳入科技中介的范畴。《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提到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监督、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国 家标准部门的科技中介服务定义是指为科技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管理,在政府、各类科技活动主体与市场之间提供居间服务的组织,主要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评估和科技 鉴证等活动

      (4)、科技部关于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中,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型分为: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平 台的机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利用科技知识、科技文献资料和科技管理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各类科技咨询 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等);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农 村科技咨询机构(技术推广、示范、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类型,共六大类。 

      (5)、科技部认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我国产学研结 合实践和探索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技术创新组织形态。凝练提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种模式,是科技部、 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六部门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国内产学研结合实践,借鉴国外经验而形成的结果。

      (6)、科技部还认为联盟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 织机构等独立法人,根据自愿原则,立足共同需求,按市场经济规则,以契约形式结成的合作开发共同体。不需要政府批准。 以其符合国家利益的行为争取政府支持。政府主要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推动产学研组建的联盟符合国家战略 目标或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的 需要,而不行政干预联盟的组建和发展。

   四、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政府缔约联合体,是政府部际联合协调议事机构下延的独立的、实体性、授权编制外缔约其他社会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批准设立下延组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需求。

      (一)、协作联合体组织属于对跨部 门、跨地区及涉及军民合作的工作实施交流、促进、协调和指导的联合意愿组织,属于需要动员、号召社会公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实现共同目标的联合意愿组织,属于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经济、技术 等领域以及知识化、信息化、工业化和产业化体制需要,因各条条块块主体在利益上的博弈、竞争和合作,而各成员自愿成立的,同时又难 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联合意愿组织。

      (二)协作联合体接受主管部门的 指导和联系,有很强的独立性,是自律、自主、自治和自立组织。一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其进行监管,但在条条块块的行政序列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国家相关机构设置中也没有,它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产物。与其特征 类似的有共同组织,如人民团体(工商联)、互助组织 (红十字)、联合组织(工会组织)和协同组织(协调、协管、协勤和协作)等。

      (三)、全国高协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多部委协作联合体;有关联合决议和工作简章表明各成员依法共同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动态联盟、 平等协作的模式联合组建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旨在长期坚持协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协作促进工作。不是临时或非常设机构。是非独立法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开展资信交流、组织产业化相关工 作协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合协作机构,承担政府依法有限让渡的部分职能,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产业化协作协调、促进和指导工作。

      我们认为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全国高协组织拥有在承担政府让渡职能内的审批权,也符合《代码管理办法释义》第八条,第2款、机关(7)其他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 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可类比的机关有各地方政府赋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授权职能的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大的社区委员会(如某些地区的工作区、功能区等社会中间管理建制)。

   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政府联合体的,是政府联合协调议事机构下延的独立的、实体性、编制外缔约非企业非法人技术其他社会组织。

      (一)、根据现行有效: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1986年10月30日)规定,有 三种情况给予保留,一、设有工作实体,确属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为弥补常设 机构 设置不足成立的,或承担的任务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难以交由某一部门管理的,可暂予保留。二、属于跨部门、跨地区功涉及军民合作的 任务,需设非常设机构的,其实体办事机构由依托单位代管。三、属于需设非常设机构动员、号召群众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务,可在有关部门挂牌子,不另设办事机构。

        (二)、 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均法定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管理,交相关职能部门代管,如我们熟悉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他虽然不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但是依法设立国家独立机构,是依托在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这个事业单位基础上,归属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独立单位,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全国各领域或其他技术标准委员会或工作组,也可以看出是各标准委员会或工作组是独立非法人非企业技术组织。

        (三),根据国家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字号的组织,均归国务院管理或授权管理,所以我们看到中央编制办的三定方案,国家标准委是代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注意是代管不是主管,这意味者其有其他主管单位或也是独立机构。同时国家食品与营养咨议委员会就由农业部代管, 其原因是因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机关与机构隶属关系的变更脱钩,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冲突、限制(如社团不能有政府成员,事业单位和民非的资产比例界定,非利益组织(一般有政府)、非盈利组织(社会互助组织)、非营利组织、非利润分配组织的界定)。

          (四)、 目前"全国""部属""无地域"的组织在国家部门层面有600多家,全国范围内有3000多家组织在机构登记上有障碍

   (2008年公安和民政统计) ,主要情况有下列几种情况: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依行政许可成立的非法人单位(主要"全国"的情报网、协作网、服务网等,目前有80种学术、技术杂志的主办单位是"全国"字号的非法人单位),依共同约定成立的非法人单位(主要工程中心、协作中心、研究中心、登记中心)等,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和工作站)。多部门联合横向组织,合作组织,产业链条的一体组织、非经济类鉴权组织等。

      (五)全国高协组织做为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独立机构,在国家层面归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指导,而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其协调枢纽,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代表国务院意 志,不同于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代 管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管理办、863计划联合协调办、973计划专项管理办、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管理办等(上述机构也是独立机构),全国高协组织也归属于其指导和联系。上述项目没有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的表述,我们可以理解为长期。

      国务院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 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下辖有中 国三峡总公司等多个实体机构,这表明在政府行政机构外有授权的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其也有多个多个实体机构存在。

       (、《国家十五年纲要》提出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 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实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规范发展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国务院工作规则》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 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 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 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 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特别提出: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最后结论:

      我们认为全国高协组织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 行政契约进行缔约的非企业科技协作联合组织,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是通过政府行政 契约授权建立的缔约非企业科技中介组织。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是唯一通过深化改革,依法成立但不纳入行政管理的序列的政府多部委协作联合体,是公权力与私权力双向进 行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互动的产业化平台,做为一种组织创新形式,借用政府公信力,通过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是体现国家高层在处理创新问题的鲜明态度,强调宽容包容,只有包容才能形成改革的强大动力,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理和发展模式。宽容社会力量和公众对组织创新模式的选择权,在政府职能让渡、提高公共绩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是当代新公共管理发展的核心理念的重要体现。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做为政府管制部门实施非对称管 理的组织平台,政府管制部门没有把协作联合体当成了一个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而通过制定有利于公民组织、非 公有制经济体和新产业经营体的法规和倾斜政策,让社会组织、公民组织、私营机构依法参与和进入公共部门的有关领地,限制公权机关对公民组织、市 场主体的钳制,放宽对非公有制经 济和新产业经营体管制,放松政府管制,以达到进入市场 所有经济体能公开、公平竞争的目的。让产业化回归国际化、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让市场主 体和公民组织、专家群体成为创新国家的主体。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是由政府牵头做为共同意愿成员参与社会化体系, 政府非利益介入,而不是做为管理者身份与个人、群体和社会力量共同协同,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共同而有区别承担各自约定责任契 约化虚体组织,为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国家在管理上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宽约束、严监管的宽严相济政策,对具体事务不闻不问不理不采,任由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 内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主筹资和自主运作。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接受国家有关部 门的联系和指导,在国家层面为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职位的可取代性,可以通过程序由联席会议机制决定人事安排。还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或名 称及负责人,在法律上有相应工作领域 范围内主体民事资格,常务负责人法律经济责任通过合同委托依托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由具体民事行为人做为民事责任人承担。。有不同层次的协调,专业分 工,能够通过程序管理常务负责人,工作人员责任非常明确,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和规程等进行限定,而政府相关部门都按照宪法等法律的规定,相互制约和监督。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工作简章、联合决议和《国家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权利让渡也是接轨国际 惯例,目前国家对联合体法律定义:是指完全由不同主体性的组织成员构成的联合组织,其成员已将处理某一范围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 出对其成员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中的产业化工作即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 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所形成的规模经营的机制。联合 国经济委员会将产业化定义为:生产的连续性;生产物的标准化;生产过程各阶段的集成化;工程的高度组织化;尽可能用机械代替人的手工劳动;生产与组织一体 化的研究与实验。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效益(包括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依靠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社会化科技转化和产业化服务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产业和产业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工业化应用、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产学研协作化、社会配 套体系化、产业价值链条化、支撑保障服务共享化等一条龙发展的产业组织形式。 

        我们认为协作联合体牵 头成立公共通道平台:通过建立企业与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机制,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及企业利用公共资源的能力,并根据社会、企业与产业发展的需 要,实施各种产业领域公共服务专项计划,还为社会组织和企业推荐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立与各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机制,社会组织和企业 也可通过公共通道服务系统进行相关咨询或办理业务并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处理相关服务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