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停车还是加速?


 

2013年的新年伊始,国内媒体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闯黄灯”。不仅网民在微博上大吐口水,就连顶级的主流媒体——新华社和CCTV也参与其中。公安部交管局的领导也在节后第一天通过央视对此项新规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可见马路扫黄一事对于整个社会的反应和影响是及其广大的。

马路扫黄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和反响,源于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11日起全面施行。这个最新实行的交通法规对各种交通违章的处罚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仅记分的项目由38项增加至52项,很多原有的处罚项目也提高了处罚的数量。比如,闯红灯的违规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因而被民间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最引人争议的就是对马路扫黄的规定——“闯黄灯扣6分”。

对于“闯黄灯扣6分”这项新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交通管理部门和一部分驾车者各执一词:交通管理部门和支持处罚闯黄灯者认为,从以往数据来看,闯黄灯是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通过严格管理,既可以减少事故伤亡,也可以提高文明驾驶程度。而一部分公众则不以为然,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没有考虑到车辆行驶的惯性,违反了牛顿第一定律;且处罚过重。

除了在网络媒体上的吐槽外,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争议的双方也都试图从设置黄灯的意义和其他国家对闯黄灯的管理等方面,陈述各自的理由,以期从道理上说服对方,但由于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争论似乎没有结果。这里就从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谈一谈本人对黄灯的理解。

据说,黄色信号灯的发明者还是个中国人,名叫胡汝鼎。先生在美国留学后,在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有一天,他站在繁华的十字路口等待绿灯信号,当他看到绿灯而正要过去时,一辆转弯的汽车从他身边呼啸而过。吓出一身冷汗的他回到宿舍,反复琢磨,终于想到在红、绿灯中间再加上一个黄色信号灯,提醒人们注意危险。他的建议在得到有关方面肯定后,红、黄、绿三色一体的信号灯就出现在美国的街头。

上面的故事说明:黄灯是一种警示。警示,就意味着车辆在黄灯下是可以谨慎通过的。这也就成为了“闯黄灯不违法”观点的依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变宽,路口的长度和宽度都已经远远超过了二十世纪初的水平。比如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超过50长宽的路口比比皆是,一辆汽车在越过己方信号灯到驶出对面路口需要有一段时间,如果车辆是在黄灯结束前闯过信号灯,很有可能在交叉方向的绿色信号灯开启后还没有驶出路口,这就势必会影响交叉方向车辆的正常行驶,甚至可能造成事故。所以,在一个方向的绿灯开启之前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让交叉方向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驶出路口。于是,黄灯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这就是交通管理人员所说的黄灯是用来“清空路口”。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1968年,联合国《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对黄色信号灯含义做出的规定是:“黄灯是警告信号,面对黄灯的车辆不能越过停车线,但车辆已十分接近停车线而不能安全停车时可以进入交叉路口。”这也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黄灯表示警示”的意义。

面对黄灯,车辆不应越过停车线,这应该成为所以驾驶者的共识。但黄灯毕竟不是红灯,黄灯只是绿灯(通行)转换成红灯(停止)的一个中间过程。所以,联合国《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也明确地做出了补充说明“车辆已十分接近停车线而不能安全停车时,可以进入交叉路口。”

在行与停之间,黄灯具有不确定性。驾驶员在面对黄灯时,究竟应该是停车还是加速通过,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不论是把黄灯简单地理解为禁行的标志,还是理解为通行的信号,都是不可取。而把不具量化指标的“闯黄灯”列为处罚条例,在不论是司机在操作上还是警察在执行上,都不具有可行性。所以,当“史上最严交规”把这一模糊的概念量化成一个处罚的标准来付诸实施时,媒体的争论和网民的吐槽,也就在所难免了。

我们不能忽视行驶中车辆的惯性。一个显然的事实是:从看到黄灯亮起,到把车停下是需要时间和距离的,比如,一辆普通轿车,在50公里的时速时刹车所需要的安全距离是26,在30公里时速时刹车的安全距离就只要13,可见,判断和界定车辆是否“已十分接近停车线”,能否把汽车安全停在停车线内,这不是一个明确的距离数值可以描述清楚的,而是需要根据汽车当时的行驶速度来确定的。所以,黄灯亮时,没有过线的汽车都要停车的规则,显然过于武断。这不仅让驾驶汽车的人难以适从,甚至还可能人为造成路口的拥堵。比如,一辆50公里时速向路口驶来的汽车,在接近停车线时黄灯亮起,即使驾驶员采取措施将车停下来,车辆也会冲过停车线20停在路口的中央,成为阻挡交叉方向车辆行驶时的障碍。可见,这种机械地“见黄灯就停”的做法并不是一种好的解决方案。所以“见黄灯能停下来就不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的方法。毕竟交通法规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交通安全和快速通行,而不在于罚与不罚。

世界各地的交通规则和驾驶员对黄灯的应对处理方法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新加坡是少数对黄灯给出明确的硬性规定的地区之一:黄灯亮起时,允许在停车线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汽车通过,超出这个距离标识的车辆就必须停车。否则视为违法,将受到处罚。但是大部分国家对黄灯都没有明确的距离限制,而是把判断的权利赋予驾驶者。比如,在德国,交通规则就没有“黄灯禁止通行”的硬性规定,而只把黄灯的作用看作是一种警示。驾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车速和距离停车线的远近,来判断能否把车停在停车线以内。既然交规没有硬性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对闯黄灯(能停而未停)的处罚规定。但是闯黄灯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则可能在经济上和准驾上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黄灯是绿灯转换成红灯的一个中间过程,所以,黄灯也就具有了“可行”和“禁行”的双重性。而正是这个双重性,让世界各地的驾驶员,在遇到黄灯时的处理方法大相径庭。保守的驾驶员尽量把车子停下来,而“许多美国人也见黄加速”(李开复语)。虽然,我们都很明白,黄灯的意义是:当你能安全地将车子停在停车线以内,就应该停车;否则,就应该加速通过路口。但是这个“度”却很难把握。国人喜欢“讲理”: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当法规没有完全禁止黄灯行的时候,很多驾驶员是“见黄加速”,即使能停车也要抢,于是抢黄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就层出不穷。而警察也深知“法无授权即为限制”,如果不对“抢黄灯”的行为加以限制,交通事故还会频发!于是“史上最严交规”就应运而生。

其实,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对黄灯闪亮的时间上的把控。假如,黄灯闪亮8秒,前4秒通过路口是安全的,可以准行;后4秒是危险的,应该停车。问题变成了:性急的驾驶者把后面4秒的黄灯也认为是安全的,而“史上最严交规”则把前面4秒也当做不安全的时间,并给出了处罚的措施。

当我们看到了问题的焦点所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就简单得多了:黄灯减少4秒,剩下的4秒时间给红灯,让给红灯的这4秒时间内,交叉方向的信号灯仍然保持红色。这样的话,当驾驶员看到黄灯的警示,可做正常的减速动作,即使通过路口也是安全的。同时,留出的4秒时间可作为“清空交叉路口”使用。

现在的交通信号灯大多是智能化的,从软件上改一改时间设置,远比加装倒计时标记来得简单,来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