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在下个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我们也要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呢?其实这个答案早就有了,这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     把“公推直选”引向深入。 

公推直是近10党的建中具有志性的新成果之一,也是基民主建中一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和群推荐基组织领导班子成,是一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是指党直接选举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自由选择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思想和用社会认同系选举制度,符合社民主政治的展方向,体了党的十七大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大基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史性意公推直选_互动百科

 

因此,我们要结合换届选举把“公推直选”引向深入。

把“公推直选”引向深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由上届的广泛的乡镇公推直选的试点上升到本届的全面推广——即大部分乡镇都要进行公推直选,与此同时在县级进行公推直选的试点,再到省,再到……

第二个方面就是凡是由党推荐的候选人要有人大选举的,推荐的候选人数要多于当选人数,比如乡长、副乡长、乡人大主任……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官员对人民常怀敬畏之心。

2.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我们的党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我们的权力结构还没有转变。这种权力结构优点和缺点同在,优点是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缺点是权力难以监督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难以监督。我们要扬长避短,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现在时兴县委书记兼任县人大主任的模式,其实这是不妥的。

        为什么呢?

因为权力在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容易被滥用。孟德斯鸠早在几百年以前就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他还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如果县委书记这个县的“一把手”越权了,乱作为,要让县人大监督,县委书记又是当然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是自己监督自己,怎么监督

县委书记以担任县长为宜(设立县政府总理一职,简称县理)在这里,县长是一县的“元首”,县理是一县的行政首脑。县长的职责,这里县的规模太小,用改革后的省长来说明更清楚,省长的职责是:

    1.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地方性法规。

    2.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省理、副省理、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3.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4.代表一省进行社会活动。在一个省,谁都知道省委书记是“一把手”,在一个市,谁都知道市委书是“一把手,比如说,如果时光可以倒流的话,代表北京市在雅典奥运会上接过奥运会会旗的应是北京市委书记担任的北京市市长,而不是“二把手”的北京市政府的市长(改革后应称市理)。

    5.对全省比较重要的事务进行决策(应只负责作出正式或书面决定,不能单独指挥政府)

    为什么要这样设立呢?

因为现在的县委书记事实上就是行使的这样的权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搞多党制,必须由共产党领导,这一点很重要。20097520时左右,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了由境外“疆独”组织策划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结束对意大利国事访问后于当地时间78日凌晨提前回国,连夜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部署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使新疆很快恢复了正常秩序。我们再来看前苏联,正是由于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搞什么“新思维”,放弃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放弃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以致后来面对此起彼伏的强大的独立势力无可奈和,束手无策,致使我们这个世界上一个不可一世的超级大国在一夜间崩溃。当然,我们这里说的党的领导是指政治领导,而不是以党代政。在这方面,中央一级是楷模。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除了担任总书记外,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主持党中央和军委的全面工作,主抓党的路线、方针、外交、军事、对台等工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很少具体去管国务院的工作。然而,地方上就不同了,一个县(以县为例)的县委书记,除了担任县委书记还是县委书记,而县委书记的职责从理论上讲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的干部人选(应只负责作出正式或书面决定,不能单独指挥人大、政府、法检领导), 不直接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这是违背政党政治的规律的(即通常是由执政党的领袖行使主要行政权的),这就是我们多年来强调党政分开而始终分不开的原因。现在的事实情况是,这个唯一可成为副厅级的“一把手”、一县的“当家人”居于县级政权的中心位置,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集权程度相当高,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原山西省翼城县县委书记武保安的妻子就曾说过:“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县委书记拥有如此大的公权力,却不由人民来选举,却不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的监督的范围之内。这就是“一把手”容易腐败,以致于使县委书记岗位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乃至有些地方腐败现象还很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要规范执政方式,理顺党政关系,上帝的归上帝,凯撤的归凯撤。但县委书记可以担任县长,负责全县的主要工作。为了从繁忙的具体事务管理中摆脱出来,以避免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我们可以新设立县政府总理一职,协助县长的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这哪里是新设立,这就是根据中央一级来的。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理顺了党政关系,解决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这个老大难的问题。

    二.消除了不断摩擦内耗扯皮推诿的“两张皮的问题。保证了党从组织上根植于人民之中,使党永远处于不败之地。这是一个神来之笔,在党和政府之间建起了一座桥梁。

    三.由于县的 “一把手担任县委书记和县长,这就为县的“一把手由党内选举和人大选举提供了依据。事实上我国的最高领导人就是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人大选举的, 我们地方的“一把手”为什么就不能由同级党委和同级人大选举呢?再说现在的“一长制”是沿袭历史和参照国外而来的。比如说县长,在秦汉两朝称为县令,在明清两朝称为知县,他在当时独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权力,是一县的“土皇帝”。再比如说西方国家的市长,虽然只有行政权,但不受政党的领导。政治体制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当然也就应该不同。总之,在我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体制下,中央的编制也非常适合于地方,只不过相应地级别要小一些,数量要少一些。

再赘一遍,有人要问,既然现在的县委书记事实上就是行使的这样的权力,为什么还要自找麻烦地让其担任新设立的县长呢?是的,县的“一把手”行使的权力没有変,但是:⑴.县的“一把手”以县委书记的名义行使这样的权力就会使党政不分,则名不正,言不顺 ;⑵.县的“一把手”以县委书记的名义行使这样的权力,县人大就无法对其监督。而我们只要这轻轻的一改,所有这些问题——没了。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西方一些国家能够监督得执政者不敢有腐败的行为,我们同样能做到一剑封喉。解铃还须系铃人,我国没有在野党、反对党(台湾地区另当别论),执政党的监督主要靠党内监督。只有党内监督得八九不离十了,才能发挥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各参政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进一步监督的作用。我们要借鉴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的经验,纪委除了要向产生它的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外,要实行垂直领导﹙当然,纪委还受党委领导,这一条没有变,只是以垂直领导为主﹚,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对举报担任县委常委以下职务的人,由县纪委受理﹙县纪委起领导作用,一般不直接办案,具体由县公检法,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办理﹚;对举报担任县委常委及县纪委书记副书记的,由上一级纪委受理。对处理结果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上诉到上一级纪委。有人担心这样纪委书记会坐大,这是多余的。因为纪委书记可以监督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员干部,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员干部也可以监督纪委书记。在中央一级,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负责。另外我们除了通过建立完整的任期制、党代表参与决策(人大代表参与决策)、党委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政府向人代会报告工作)、质询与询问、评议、罢免当选干部等制度安排,切实保障和扩大党员和民众的选举权外,我们在党内还要引进竞争机制,这就是非政党性、非对抗性竞争。那我们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竞争呢?党委和纪委的关系不是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纪委不是在野党,而是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人之间要进行竞争,谁搞腐败谁下台。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县委书记有腐败问题的,县纪委书记举报给上一级纪委(乡镇﹙县局﹚干部出重大腐败问题的,县级主管领导扣1分,扣满6分引咎辞职;地市级主管领导扣0.1分,扣满6分引咎辞职。由省纪委、监察厅监督执行之。并列入档案,除立有重大功劳的,永不为官),结果县委书记下台了,那就由县纪委书记来担任县委书记;排名在前的县委常委发现由县纪委书纪升任委书记也有腐败问题,举报给上级纪委,致使其下台了,也可以升任县委书记;而由县纪委第一副书记依次升任的县纪委书记发现新任县委书记……依次类推。把监督者利益与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这样就能调动其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监督别人的弱点使以后自己的执政更成熟更完美,最终使执政和监政形成良性循环。这实际上是将落实问责制具体化,有奖励,有惩罚,以形成一个反腐败的内在机制,使反腐败自动化。在我国,“一把手”不是难以监督吗?我们的这一设计就是针对这一点的,就是专治“一把手”腐败的。在一个县里,县委书记廉洁了,看县长、县人大主任还敢腐败?再说,纪律检查委员会居高临下地监督就容易得多了。  

那我们有了这种权力制衡机制,就万事大吉了吗?不!要真正实现它,还要有一个外部环境——就是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务要公开,官员的财产要公开。我们可采取这样的策略:官员率先公布财产的,优先选拔),如果没有社会参与,很容易发展为权力共谋关系。这种共谋关系通过其内部很难暴露,除非发生内讧。因此体制外的力量,即社会的发展和参与监督是制约体制内共谋关系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还要进一步引进激励机制,奖励有功人员。比如说,县政协主席举报县委书记立有重大功劳的,其继承顺序可前移一位(立有重大功劳的加3分。加分者,优先选拔,满6分晋升一级。并对不举报的其他常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僚中有重大腐败问题的,不举报的扣0.5分,扣满6分引咎辞职);县纪委第二副书记举报县纪委书记立有重大功劳的,可成为县纪委书记的第一继承人;第二副县长举报省政协副主席立有重大功劳的,可成为县长的第一继承人。对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也要给其举报案值适当比例的奖励。这样就能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使腐败分子处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我国反腐败的形势就会很快有一个根本的好转。  

有人担心这样会产生窝里斗,我们就是要这样的“窝里斗”,过去领导班子太“团结”了,保持一团和气,有了问题也不揭露,结果发展成为腐败窝案。再说我们只是在县级、地市级、省级采取这种方法,上有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统一领导,有什么问题翻不了天。

由于每个纪委委员任期满后都要通过重新选举产生,而选举的结果是很难相同的,这样就不会形成派别——动荡的根源。

有人要问,中央就永远是这样的领导体制了吗?不!等条件成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仅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席会议(这也可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与中纪委书记、副书记联席会议代替之)负责。由于中央委员比中纪委员人数多,故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在联席会议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通过,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委员会的权威性;而如果中央委员会的决策有偏的话,在联席会议上通过重新票决,也能得以矫正,这就是民主的纠错功能。

 

             曹许明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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