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的三个文件


   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的三个文件

  一、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13号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13号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12部分36条。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12〕27号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4部分26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3年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如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旨在加强引导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指导,以“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为核心,新一届政府的金融新政纲领正式浮出水面。专家分析认为,本次“金融十条”的落地更加尊重和顺应产业规律和经济规律,高度重视推进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加快淘汰过剩产能有望释放出新的投资机会,从而为经济回暖和转型增长积蓄新动能。

  附1、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2、权威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若干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2010年是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形势异常复杂的一年,在保持一定范围和力度政府投资的同时,需要更加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启动民间投资,切实将民间储蓄的优势转化为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形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从长远看,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若干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

  答:《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着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玻璃门”或“弹簧门”问题。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银行信贷更多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营企业的投资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创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间投资的管理水平有待整体提升。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二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三是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3、与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答: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解决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市场准入和融资难、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4、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若干意见》对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从绝对量上看,我国民间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投资结构上看,民间投资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据统计,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等“下游”产业,同时,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的产能也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更重、更迫切,可以说,没有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就很难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鼓励和推动民间投资经济结构调整,是民营经济新的发展机遇,也是保证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为此,《若干意见》提出,一是要优化民营企业组织结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二是要推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三是要强化民营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四是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与此同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是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民营企业自身实力的发展壮大,民间投资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投资,在参与国际竞争的道路上取得了相当成效。据统计,中国企业500强中,民营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所占比重,已经分别从2003年的13.8%和5.6%,上升到2009年的20.8%和9.2%。华为、中兴、联想、万向等民营企业已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民营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全球配置资源的视野和能力日益显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具备了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的条件。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若干意见》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2010年3月,吉利正式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签约,以18亿美元收购福特旗下的沃尔沃轿车,实现对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股权收购、全品牌收购和全体系收购,是民营企业境外并购的典型案例,为“吉利”由“国内名牌”走向“国际大品牌”迈出了坚实步伐,也将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上了一个新高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为民营企业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和质检通关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叫做“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您对此有何评价,《若干意见》对此做了哪些规定?

  答:民间投资融资问题是全球性难题,目前在世界各国仍然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长期以来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更为突显。根据调研情况,尽管国家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民间投资难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难度大,银行信贷仍是融资主渠道;在银行信贷中,银行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

  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来看,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政策,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比重。对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陆续出台了若干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引导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二是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大力发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金融机构数量不足、结构单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严重匮乏,是导致民间投资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从长远看也不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产品分大小、金融服务分对象、金融机构分层次”的思路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草根经济需要草根金融”。

  同时,我们更要强调的是“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此外,《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

  6、根据您的介绍,民间投资的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答:目前,民间投资在发展环境和自身素质方面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政策和信息引导渠道不够畅通,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政策和行政障碍有待进一步清理,财政金融支持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待遇,民间投资的规范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合法守约意识不强,需要正确引导和培育。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民间投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为有效消除上述弊端,《若干意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改善管理,落实民间投资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公平待遇。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时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二是强化服务指导,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三是加强规范引导,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政府必须强化对民间投资的监管,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若干意见》规定,指导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尤其要积极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先进事迹。

  7、社会各界对《若干意见》能否真正贯彻落实非常关注,您能否谈一下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若干意见》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确实是有关方面尤其是民营企业家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努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调研情况,目前在法律规和政策规定层面,民间投资的准入范围和相关措施规定基本是清楚的,主要问题是在操作层面。为此,《若干意见》以抓贯彻落实为主线,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努力落到实处,通过两种方式力求将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努力强化《若干意见》的可操作性。为便于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周延详尽、衔接配套,尽量提高文件的可操作性,力求各地方、各部门能拿来就用。从整体、宏观层面,《若干意见》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予以明确界定,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从外围为民间投资划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微观层面,《若干意见》细化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工程的种类、范围,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种隐形障碍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发展指明了路径、提供了保障。二是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制定落实方案。《若干意见》难以对每个领域、每个行业都做出非常详尽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政策措施,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做细化、分解,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规定。因此,《若干意见》最后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非公经济36条”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3、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附5、解读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3-07-05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前为何要制定出台《意见》?《意见》总体思路是什么?贯彻落实《意见》将在哪些方面着力?针对这些问题,银监会对《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增速仍处于合理区间,但经济运行中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也在增加,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要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必须着力解决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问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金融和实体经济密不可分。金融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都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资金分布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部分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未解决。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还需要不断深化金融改革,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制定和出台《意见》就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推动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结构性问题,真正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意见》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加强和改进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有效聚焦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为此,《意见》确立的基本思路就是按照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稳中提质的要求,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因经济增速放缓转向宽松,也不因当前一时货币增长较快而转向紧缩,同时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着力调整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有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遵循这一思路,《意见》综合提出了货币、信贷、证券、保险、外汇等多方面政策措施,围绕继续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推动消费升级,支持企业“走出去”等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做了具体规定。

  三、《意见》制定中有何总体考虑?

  《意见》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基本考虑:

  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首先要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意见》高度重视推进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释放金融改革红利。例如,《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地由市场来决定资金价格。

  二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意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一方面积极放宽管制,例如提出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要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限等,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维护产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例如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融资担保公司等,积极弥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市场失灵缺陷。

  三是注重政策协同配合。金融政策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与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衔接配合,形成合力。《意见》高度重视金融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同作用。例如,对于化解产能过剩,《意见》配合“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产业政策要求,提出相应的金融政策,共同促进抑制消化过剩产能,支持先进产能。

  四是要坚持两手抓。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必须坚持一手抓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手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在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四、如何理解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总体平稳,物价形势基本稳定,稳健的货币政策符合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实施效果良好。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要把好流动性控制的“总闸门”,通过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适度地进行预调微调,保持金融市场的总体稳定,为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条件。另一方面,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充分发挥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等政策工具对资金流向的引导功能,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资金价格。通过货币政策引导和市场价格机制将资金资源配置到符合经济规律,亟待转型升级的领域中去,配置到具有经济效率,能够创造就业的企业中去,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实体经济资金使用效率。

  五、金融如何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金融促进重点领域和行业转型和调整,必须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优化社会融资结构,一方面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金融支持方面,要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这些产业和领域或者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产业,或者是有利于发挥我国经济竞争力的传统优势领域,或者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环节,或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因此也应当是金融支持的重点方向。

  与此同时,要大力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产能过剩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工作重点。金融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关键是区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地执行差别化政策,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加快发展;对于产品虽然在国内供大于求,但是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有市场的企业,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支持其跨境投资经营;对于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等方式,促进其实施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企业,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严禁提供任何形式新增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

  六、如何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国民经济的两个薄弱环节。就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意见》从改进金融服务和改善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改进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了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支持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以贴近小微企业,拓宽服务内容以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需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推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此同时,《意见》还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包括继续支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从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从而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从而提升金融机构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在改善外部环境方面,《意见》以解决小微企业信用难题为突破口,提出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从而帮助小微企业增进信用;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效分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

  对于“三农”金融服务,《意见》围绕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一是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通过鼓励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在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少数乡镇,鼓励采取各种形式简易便民服务,或者利用科技手段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二是推动农业现代化。顺应农业生产组织创新趋势,积极开发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加强涉农金融服务的改革创新。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支农资金来源,推出“三农”专项金融债;发挥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专业和政策优惠的优势,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等。

  七、金融如何促进消费升级?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要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围绕这一要求,《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培育消费金融的新增长极。传统上,住房、大宗耐用消费品的信贷需求是消费金融主体业务。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不断改善,新型消费业态不断涌现,金融机构要适应和促进消费升级,在做好传统消费金融业务的同时,加强对新型消费品,以及诸如文化、教育、旅游、养老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支持,同时推进消费支付方式现代化,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使用环境。

  二是发展消费金融的新型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是一类较为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4个城市共试点成立了4家消费金融公司。凭借自身优势和特点,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之外起了很好的“拾遗补缺”作用。《意见》因此提出,要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

  三是开辟消费金融的新着力点。我国正处于加速城镇化进程之中,如何做好城镇化金融服务中的消费金融业务,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新课题。《意见》提出,要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

  八、金融如何支持企业走出去?

  当前,全球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意见》通过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二是实施便利“走出去”的外汇管理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拓宽“走出去”外汇资金来源。通过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方式,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九、《意见》对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既要充分发挥间接融资功能,也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金融风险。《意见》提出,一是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各层次资本市场均衡发展,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功能;二是优化资本市场制度安排。完善资本市场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等;三是加强资本市场主体建设。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同时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助推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十、如何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转型发展的保障作用?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稳定器”的职能。《意见》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从而有效发挥保险业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支持国内企业有效应对海外贸易与投资风险和提升小微企业信用等方面的积极功能。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的职能。根据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十一、如何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于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之所以强调投资者要自担风险,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外溢。这既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相一致的市场原则,也避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风险处置真空,或者演化成依赖国家信用提供隐性担保。关于具体的探索方向,可以考虑通过有关制度安排,确保主发起人拥有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的能力,同时对此类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

  十二、如何防范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金融风险?

  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必然会折射和反映在金融领域,带来潜在甚至是现实的金融风险。为此,《意见》主要从三方面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出要求:

  一是提高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金融业要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发点,及时锁定,及早预警。对已暴露的风险,处置时要稳妥有序,加强疏导,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

  二是严密盯防重点领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理财和“两高一剩”行业是当前重点金融风险领域,各金融机构对上述领域的风险要严密盯防,严加防控。除此之外,各金融机构对于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外部风险也要提高警惕。

  三是优化信用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坚实基础。要加快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诚信文化,努力塑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重庆呼唤民营银行  蔡律  2008年2月19日

  2、关于创建中国城乡统筹发展银行建议  蔡律  2007年

  3、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2013年06月19日

  4、国务院“金融八条”给民营银行带来重大利好 2013年8月6日

  5、详解国务院八条金融新政:释放转型升级新信号   2013年06月22日

  6、关于创建重庆民营银行或复建华康银行的建议报告    蔡律   2012年6月21日

  7、抢抓城乡统筹发展机遇,加快重庆打造西部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 蔡律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