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两部委连续下发通知和召开会议,也向外界传递出强烈的信号,击碎了小产权房转正的传言。徐德明强调,必须立即行动,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最近一段时间,各省区市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选择一到两起顶风违法继续实施建设和销售、情节恶劣的案件,直接予以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在两部委亮出鲜明态度后,一场对小产权房清查处理的风暴也随即展开。昨日,北京市昌平区就启动拆除一处建在风景区的小产权别墅。在怀柔区,区国土分局要求下属国土所安排一半以上人员,对辖区内小产权房进行集中排查,严处顶风案件。此次两部委剑指的是遏制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大量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情况很复杂,此次并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数月前,北京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已售小产权房这一遗留问题,北京将选择个别区域进行试点。处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去处理;二是尊重历史着眼现实;三是要分类处理。该负责人当时也明确表示,在处理政策上,北京从未考虑让小产权房转正。小产权房永远不可能转正,大部分小产权房都是利用集体经营用地,在商品房市场都已经收紧商业用途转住宅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更不可能违规转变用途为商品住宅。
目前市场上有多少小产权房?根据全国工商联调研得出的数据,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而非官方的数据更惊人,有统计数据甚至显示,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总量或已超过70亿平方米,若按100平方米/套来计算,相当于全国就有7000万套的小产权房。 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于购房者而言,购买小产权房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如:没有房产证、拆迁难补偿、无法办贷款、质量难保证、配套不完善、转手交易难、遗赠较麻烦和无后续土地溢价等等风险。但造成小产权房僵局的,政府也难辞其咎。小产权房是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膨胀与我国土地制度滞后之间矛盾的产物,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造成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全国情况来看,“小产权房”在建在售势头不减且最近有强力反弹之势。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广州违法建筑面积接近1亿平方米,约等于100万套2居室标准住房。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城郊违法建设问题屡禁不止,而公务人员违法参与其中、社会资本参与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在建在售以及违建主体“组织化”和违建规模越来越大等问题日益凸显。2013年6月底,北京市国土局对外公布了上半年已查实的6处“小产权房”或变相“小产权房”(大棚房)。这6个项目分别为:位于昌平区的俄罗斯风情园、北京鳌山旅游国际风景区木屋别墅、水城御墅、白羊沟度假山庄和华尔克草莓园(大棚房),以及位于房山区的西吕大棚(大棚房)。自2012年6月以来,北京市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集中对全市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一是究竟啥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是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小产权房是一个狭义概念,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要去买这个才是真正的小产权,它不合法随时会被强制拆除。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和国外比中国房产拥有的只是房产,不拥有土地终身使用权。价值差在土地所在位置的价值。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2012年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第一类: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小产权房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说明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本身自己没有建设能力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差不多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虽然暂时没有权证,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既购买了相当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同时也是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解决了的建房资金难题。
二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原因分析。
尽管有明令禁止,且其权属不完备、面临诸多政策和交易风险,但小产权房以其价格较低、手续较简、准入无限制等优势,迎合了不少人的需求。小产权房禁而不绝背后主要有三大“推力”。首先,中国楼市从2003年到2013年,高房价与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为小产权房“创造”了巨大的市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场。与普通商品房相比,价格较低是小产权房最大的优势,也是小产权房屡变花样、禁而不止的直接原因。
其次,小产权房这个名称指向的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现有农地制度安排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造成“同地不同价”。逐利性决定了农民会在正式的土地制度安排之外寻求利益补偿。
同时,一些开发商也把手伸到了小产权房开发上。调查发现,小产权房所占的土地没有经过性质变更和上市拍卖,往往是开发商与村镇干部私下谈妥地价后即进行开发。开发商为了利益、村镇干部为了好处,双方一拍即合,导致小产权房绕过监管上马开工。
再次,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形成负面示范效应。执法不严使得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抱定法不责众心理,需求助推小产权房存量快速扩张,最终尾大不掉。有关专家认为,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果断清理,导致小产权房逐步做大成为顽症。
中国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1.城市房价过高。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北京、深圳是小产权房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 10.4%、深圳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对小产权房存在擦边球的法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突出说明:“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这就意味着在四种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小产权房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同时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转变用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征收。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 40%到 50%。而小产权房则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学校)、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能低过 1/3。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而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一种社会上的俗称,目前通常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房地产,然后出售给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使用,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小产权”其实也等同于“乡产权”或“集体产权”。由于小产权房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房产开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成本,因此相对普通商品房在价格上要便宜不少。从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都在周边商品房价格20%-60%之间,价格优势明显。1982年,修订后的《宪法》就规定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自此中国正式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由此产生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两重标准,造成了“同地不同权”的现象,而权利的不同也造成了其价格的巨大的差异,由此形成了“同地不同价”的现象。
尽管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和直接控制者,但他们却缺乏合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由于缺乏合法的渠道,农民就会转而以“违法”的方式争取利益。而集体用地的低成本保证了村集体、村民或房企在小产权房开发有利可图,由此推动了小产权房市场。此外,不断上扬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催生剂,快速推进的城市化是小产权房发展的推动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的持续升温。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而这部分需求也只能流向价格更低的小产权房市场。
三是购买小产权房究竟存在什么风险?
1.法律风险。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小产权房最典型的案子就是1994年全国各地的画家入驻通州宋庄,逐渐形成全国最大的画家聚集地。但由于房价飞涨等多方面原因,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卖房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已经形成13起讨房诉讼。2007年7月,画家李玉兰第一个接到了一审败诉判决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房。李玉兰遂向市二中院上诉。2007年12月,二中院终审首次认定“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中指出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2.政策风险。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3.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小产权房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由于减少了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相较商品房而言,“小产权房”价格优势明显。特别在是商品房价高企的一二线城市,“小产权房”有着较为庞大的购买群体。尽管业界普遍认为全国范围的“小产权房”数量庞大,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准确的总量上的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的总体数据难以统计,各个地方“小产权房”情况复杂。这么多年来无法根本解决,并不是因为我国当前的制度或者思路方面的问题,而是利益分配问题。他认为,单从统计工作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此次两部委联合整治“小产权房”,有可能使得“小产权房”市场的一部分需求者,转向商品住宅市场。“对于供求关系相对紧张的一线城市、部分二线城市来讲,有可能会因为这部分需求的增加,导致商品住宅价格面临上涨与反弹的压力”。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应该慎重考虑,不能为眼前的利益所诱惑。“如果最终购买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对于个人而言势必是重大损失”。
四是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究竟如何?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2011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朱留华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2011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小产权房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在发布会上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2012年,全国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展,但是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已作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司长在会上表示,自2011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法律已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小产权房”。国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发证,但对“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允许确权发证。
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对于目前充斥市场的“转正”猜想带来的短期“小产权热”,能否真正“转正”,各地肯定要遵循国家立法和相关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11月24日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徐德明分析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大前提,是前置条件,是硬杠杠,绝不能违背,更不可逾越。”徐德明说,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恰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也指出,“小产权房”问题危害很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早就明令禁止。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和开发单位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销售“小产权房”。这种乱占滥用土地的建设和销售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两部委要求,接下来地方国土、住建部门要“立即行动,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全国面上情况来看,‘小产权房’在建、在售势头依然不减,且最近有强力反弹之势,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徐德明强调,在叫停在建、在售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新的“小产权房”出现的工作中,还要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要求各省(区、市)选择1至2起顶风违建和销售、情节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两部,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
事实上,在两部委下发《紧急通知》的第二天,2013年11月23日,北京随机开始“小产权房”查处工作,昌平区一处占地近700平方米的在建“小产权房”项目被拆除。资料显示,2012年6月至今,北京共清理认定83个“小产权房”项目,涉及土地面积5000亩(其中耕地132.94亩),总建筑面积约381万平方米。8名违法当事人被移送公安机关,31名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于以往“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徐德明在11月24日的会议上表示,“小产权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清理工作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完成,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依靠当地政府,多部门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2012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正在研究中。对于试点清理工作,王宗亚说,正在稳妥有序地推进启动试点工作。目的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工作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储备。北京、上海作为两个试点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北京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表示,国土部只批准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办法,还没有批准试点方案。“国土部要求试点封闭运营,结果可控。我们正在制订试点方案,完成以后要经过国土部的审批。”北京此前申报试点包括海淀区唐家岭、昌平区北七家等项目。
深圳将在土地权益的确认和明晰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酝酿两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改革方案》)3月底已获得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的联合批复。2012年5月25日,深圳将召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改革试点启动仪式。此次土地改革亮点是产权制度创新,包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创新,调控手段围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两大重点。根据《改革方案》,深圳将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原则,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利用高效化和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此次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分两步推进,2011年到2015年的计划和2016年到2020年的计划。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经酝酿了很久,此次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高度城镇化的深圳,土地国有化并不完善,大量国有土地被小产权房、旧城村和地面物业所占据。政府处理每一块土地都面临着具体的协调工作。土地改革政策既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保证整体城市发展的需要,也要兼顾历史遗留的现实问题,关键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而此次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望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破题。据媒体报道,截至2011年底,深圳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
针对这些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体产权房,如何实现权益,保证土地资源市场化,深圳拟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推进原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实践工作,加强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如原农村土地“依现状、依改造”进行确权;在“房地合一”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权益书、作价入股等补偿模式等,破解确权难题。确权标准如何设定非常关键,标准太窄容易引发小产权房所有者的不满,标准宽泛则会鼓励违建,甚至推高小产权房房价。对此,《改革方案》中提到将“依现状、依改造”等路径确权。此外,深圳将研究和探索限房价竞地价、不设定条件的挂牌出让等多种方式。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探索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未来深圳将创新土地金融工具,展开土地金融政策研究;在土地收购回购上,将引入市场机制,创新土地收购模式和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实行政府部门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
五是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面临的问题。
小产权房”有着历史原因和现实困境,应综合治理、分类解决。首先要严防“小产权房”新增;其次是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并进行处罚;再者,已投入使用的“小产权房”,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标准和土地属性的有条件“转正”,不符的应坚决拆除。小产权房彻底拆除治理已过了最佳时期。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表示,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1.承认现实,平衡利益许多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小产权房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规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为了防止不纳入规划建设房屋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
2.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都是全国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应该努力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甚至进行大面积的拆毁。这样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把好事变成坏事。
首先,小产权房的出现无疑会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缩减,建议加紧改革现行税收体制,缩小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过渡依赖土地收入的状况。如果能够有效压制住土地财政日益泛滥的势头,再加强对开发商的规范和监管,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趋于合理的空间。其次,在中国税收收入逐年稳步递增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都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尤其应当主导建设更多的廉租房。如果政府能够提供足够数量、价格合理、区位适宜的此类保障性住房,并且形成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那么小产权房就不会具有如此的规模和吸引力。
3.深化土地产权变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还继续实行集体所有的话),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城市居民的宅基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既不能出租、抵押,又不能继承转让,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卖给出价高的任何人,而农村居民的住宅不能卖给出价更高的城市居民,这既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应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六是小产权房改革仍不明确。
虽然小产权由来已久,不过中央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态度始终如一,从1999年就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三令五申,坚决制止、打击小产权房,与此同时,政府也不承认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坚持小产权房本质属于违法建筑的观点,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房产证。从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来看,要根治小产权房问题就要从供给端(城乡二元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和需求端(保障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两方面去解决。如今随着《决定》提出建设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土地供应将从单一的政府征地转让逐步转变为包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双规制供应。另外,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也在中央政治局学习中首次提及对房地产政策思路,房地产调控重点将放在保障房,构建以政府为主的基本住屋保障,并重申3600万套保障房要全力完成。
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开始在供给端和需求端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尝试。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将在于土地确权上。中金公司认为,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一方面明晰产权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另一方面还将奠定农地流转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基础。事实上,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面,近年来安徽、重庆、成都、嘉兴、天津、广东等地都已进行了积极试点,包括反租倒包、股田制、土地换保障和土地银行等多种创新方式在各地试行。
预计,在三中全会之后,土地流转方面会给地方相当大的自主权,允许各地按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土地流转试点改革方案,取得成果以后再向全国推广。不过挑战仍然严峻。在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框架下,仅凭土地使用权确权的基础,农民能否获得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升值的合理部分而不是被其他组织或个人截留?以及是否会产生土地兼并等现象都无法预料。也建议,要在更广义的农村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和司法改革。不过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因为涉及到制度改革、法律完善方面的问题,小产权房问题难以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以上这些都是导致小产权房大规模兴建的重要原因。根据全国工商联调研得出的数据,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而非官方的数据更惊人,有统计数据甚至显示,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总量或已超过70亿平方米,若按100平方米/套来计算,相当于全国就有7000万套的小产权房。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于购房者而言,购买小产权房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如:没有房产证、拆迁难补偿、无法办贷款、质量难保证、配套不完善、转手交易难、遗赠较麻烦和无后续土地溢价等等风险。但造成小产权房僵局的,政府也难辞其咎。小产权房是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膨胀与我国土地制度滞后之间矛盾的产物,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造成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