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枫:为啥房企欠税3.8万亿系误解误读?


谢逸枫:为啥房企欠税3.8万亿系误解误读?

   财经专栏 文/谢逸枫

   时隔半年,房企再陷“欠税”风波。2013年11月24日,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包括SOHO中国、万科在内的45家房地产企业,均有土地增值税拖欠行为。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竟然超过3.8万亿元。“欠税”的风波,源于央视对北京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李劲松的采访。李劲松称,在对国内知名的45家上市房地产公司的企业年报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公司无一例外都有巨额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同期也几乎都有足够用以缴税的货币资金。不少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是将应交巨额土地增值税挂在账上,导致应交土地增值税税额滚雪球般的一年比一年多。按照李劲松的说法,2005年至2012年八年间,全国房企应交而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国家征收到的土地增值税仅为8000亿元。

   随后,李劲松还提交了29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欠税”名单。截至2012年12月31日,29家上市房企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总额达640亿元,其中SOHO中国、万科均榜上有名,且分别以83亿元、64亿元、58亿元、58亿元的数额列于前三甲。《每周质量报告》还披露,房地产企业自己清算出土地增值税金额后,以“应付土地增值税”名目,把钱先挂在企业账上,然后再慢悠悠地按企业自己的意愿、依自己掌控的结算时间,按项目分批次地来和税务局结算,这种操作方式也成为房地产业内一个公开的做法。一方面,这样做不仅有利可图,而且获利不菲。以SOHO中国为例,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有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64亿元,仅按60亿元来算,月获银行存款利息高达1500万元,每多拖一年,SOHO中国就至少可以多赚1.8亿元的利息。另一方面,这些房地产公司没有切实地感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的压力,使得他们拖欠甚至偷逃巨额土地增值税,事实上成了一种风险很小的违规行为。

   央视曝房企欠税3.8万亿的报道,引起地产商任志强强烈不满,并发八条理由,之后欲告央视。在报道中被指"欠税"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通过个人微博连发八条帖子做出回应,称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的税种,不存在逃税、避税和拖欠的可能。他还直指相关报道"愚蠢无知"。不仅如此,在昨天上午9点30分,任志强更是发微博称“正在研究如何公开起诉央视的事宜”。华远地产以5.4亿元的应交未交额也位列欠税榜单,对此,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微博上公开反驳。任志强解释称,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方式。

   企业在项目预缴土增税时就必须预提应交未交的土增税成本,并列入公布的科目中说明这些应交而未交的税项,但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可以不交,并不违背税法,也非拖欠。待达到结算条件时,项目会重新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结算调整预算情况。有的项目在结算时会提高实际上交的数额,有的则会因预算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土增税的交纳数额,甚至有可能实际上应交数小于已经预缴的土增税。因此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为“多退少补”。至于房企应交未交数额为何巨大,任志强表示,一个集团中单独结算的项目,分别在不同的税务局管辖下,每个项目的进度不同,必然有大量的项目未达到税法的结算时间,就必然汇总为一个巨大的应交未交数。但分散到各个项目也许只剩下的是结算的收尾数。

   央视上述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先有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列举八大理由反驳央视报道为“愚蠢无知”,表示正在研究如何公开起诉央视的事宜;接着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公开声明,万科不存在欠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紧随其后,超过13家上市房企连发公告否认欠缴土地增值税。消息传播后,

   近年来万科每年纳税额都约为净利润的两倍。2012年,万科总纳税额211亿,其中土地增值税52.8亿。深圳市地税局也第一时间为万科“站台”,称未发现万科拖欠土地增值税。央视的报道是源于误解,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为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万预提不等于现时纳税业务。房地产项目要达到清算条件才需要清算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在此之前,按照会计上配比和谨慎性原则,企业对尚未到达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提拨备。10多家房企陆续发布公告进行澄清,公告大体指向了同一点:土地增值税为预征税,应交未交不等于欠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上述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亦相应分为两个阶段:预缴及清算。首先,房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房款时按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核定的比例予以预缴;然后,待房产项目销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应交数,扣除已经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后予以缴纳

   2013年11月26日,中国房地产协会联合多家知名房企代表以及众多业内人士和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房企“欠税门”做出了正面的澄清。26日下午,中国房地产协会召开新闻座谈会,就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问题进行了回应。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表示,央视报道中测算出3.8万亿元数据的依据有待明确来源,房地产行业的毛利率是55.7%与真实数据也有明显差距,另外报道中所指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实是企业自己的预征,跟要缴纳的税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苗乐如表示,预交增值税本身就是国务院多年来为了防止企业的暴利采取的一个调控措施,来引导企业的发展,来抑制我们投资投机。作为行业协会,欢迎社会各界不光是新闻媒体,加强对我们这个行业的监督。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在座谈会上以全联房地产商会的名义对央视“多家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报道发表了郑重声明,表示将联合有关机构,彻查相关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并将尽快公示调查结果,对国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其执行做系统化解读。

   针对11月24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欠税的巨额推算,2013年11月26日晚,2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的误解误读。该负责人指出,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土地增值税概念与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及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旧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税金。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完善制度、加强征管的文件,并连续几年对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土地增值税征管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压力,主要反映在: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也比较复杂。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大并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该负责人说。

  一是先搞明白什么是

   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1994年施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100%至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

  二是再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2006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其二,征税麻烦,成本较高。由于税种设计比较复杂,在实际征收中,地方税务局和税务人员,遇到了较大的问题阻力。依我国国情,按以总额为基数的单一固定税率,比较容易征税。而累进税,则是以差额为基数,其中涉及到“扣除项目”,比如土地增值税先要扣除地价款、建安成本、财务管理销售三费等。为了合理避税,或者违规逃税,部分开发企业会虚增“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使核税难度增加。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与之相似,过去20年,土地增值税总体上以“预征+核征”为主,实行四级累计清算的楼盘很少。2010年出台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其实之前,各地税务局预征和核征税率不统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存在着税务局与开发商及其他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关于销售完成率达85%以上,很多地方税务局,难以及时从房管部门,获得某一楼盘的销售进度。如开发商隐瞒部分成交数据,比如只签合同而不登记备案,那么连房管部门都不知道真实情况。一二线城市,一般都有几百个项目,甚至上千个,地方税务局很难准确和及时的进行跟踪和监管。

   三是最后分清“预提”与“预征”及“应交未交”的概念。针对土地增值税,从2005年开始就有质疑声音。2009年、2010年质疑声音愈加激烈。早在2010年就有学者提出近十年内全国流失的土地增值税高达数万亿元,其根据是全国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仅占全国房企销售额的1.29%,而开发商应缴土地增值税额应占其销售收入的15%至30%。就在2013年5月份,便有质疑称万科等拖欠土地增值税金至少640亿元引发市场哗然,万科等以质疑者误解会计上的“预提”为“该缴不缴”回应。1.“应交未交”并不等同于“拖欠”。按照现行财税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并实现利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所以,企业一旦发生纳税义务,就有了“应交税款”。但由于每个税种的缴纳原则条件不同,比如有的是每个月交一次,有的是每个季度交一次,应交和实际缴纳之间会有时间差,而“应交未交税金”的设置,就是用来解决时间差的问题。至于具体这些房企的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是否就等于拖欠,不可凭字面意思简单判断,而是得看每一笔土地增值税,是否到了应该清算的时间节点。

   2.在此次事件中,10家房企发布的公告中都强调:土地增值税为预征税,应交未交不等于欠税。那么,土增税到底如何征?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上述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亦相应分为两个阶段:预缴及清算。首先,房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房款时按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核定的比例予以预缴;然后,待房产项目销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应交数,扣除已经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后予以缴纳。

   3.根据某网站的新闻编辑整理某人士的内容看,所谓3.8万亿土地增值税黑洞,应明显属于夸大,而在其看来,房企拖延税费入库的可能性亦是微乎其微。根据房地产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05至2012年,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各年度平均毛利率依次为26.01%、28.71%、33.78%、36.46%、35.47%、37.79%、39.92%和37.37%,仅在报道所称的纳税临界线附近,前三年甚至低于这个临界线,更远低于报道所说的55.72%。即使是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相对较高的房地产上市公司,达不到缴纳土地增值税临界毛利率的项目也比比皆是,所谓3.8万亿土地增值税黑洞,应明显属于夸大。而在征管力度方面,从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看,事实上,土地增值税是近几年我国唯一一个持续几何级数高增长的税种。目前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极为严苛。土地增值税是国内极少数按照预缴的方式先行预征的税种,且预征比例从2%-5%不等。即使是不满足土地增值税交纳条件的项目,也需要无条件预缴。还有相当多的项目,毛利率仅略高于临界值,导致预缴金额超过了清算金额。这两种情况下,最终都需要进行退税处理,而企业清算要求退税时与地方税务部门产生争议的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所谓土地增值税“征管不力”的说法,其实恐怕是说反了。

   4.根据某网站的新闻编辑整理某人士的内容看,在央视的报道中,提供了一个上市房企欠税排行榜,共45家企业。其中前30家为国内注册的公司,包括国内注册、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后15家为海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媒体所指的“欠税金额”,其来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中国海外、恒大、龙湖、碧桂园、世贸、华润置地、绿城、莱蒙等8家公司,媒体所指的“欠税金额”,为其财务报告中“应付所得税”科目的数字。其次,则是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雅居乐、SOHO中国、富力等3家公司,媒体所指的“欠税金额”,为其财务报告中“应付所得税”之次级科目“应付土地增值税”的数字。最后是使用中国会计准则的万科、华侨城、招商地产等3家公司,媒体所指的“欠税金额”,为其财务报告中“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加总数值。事实上,在上述14家公司,媒体报道在采集数据时,并未采用统一的口径。尤其是同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11家公司,数据出口也不一样,其中恒大、雅居乐、富力、莱蒙四家公司,均同时披露了一级科目“应付所得税”和二级科目“应付土地增值税”,但报道在采集数据时,恒大、莱蒙采用了前者,而雅居乐、富力则采用了后者。这应该是疏忽大意所致。

   其中以雅居乐、SOHO中国、富力以及万科、华侨城、招商地产6家公司,数据来源的科目名称不同,但对应关系是成立的。而中海等以国际会计准则的8家公司,应采集的是上级科目,与前面6家公司数据根本不可比。在国际会计准则下,一级科目“应付所得税”包含的内容,除二级科目“应付土地增值税”外,还包括两项,分别为预提中国企业所得税,以及预提境外分红企业所得税。其中具体定义分别为该企业该年度结算所得税前利润所对应的、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该企业的境外注册母公司根据该年度子公司分红方案,将从境内子公司获得红利的所得税预提。“正是由于数据来源的错乱,导致了以中海为主的8家公司,被媒体所指的“欠交税款”均明显高于雅居乐及万科等6家公司。其应付所得税”科目亦被理解为“拖欠土地增值税”,本身就是张冠李戴。。此外,包括万科、雅居乐、SOHO中国、富力、华侨城、招商地产,其“应付土地增值税”(国际会计准则)或“预提土地增值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国内会计准则),是否就可以理解为“拖欠土地增值税”呢?

   5.根据某网站的新闻编辑整理某人士的内容看,实际上也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国内会计准则做了细分,可以通过国内会计准则来进行分析。将国内会计准则中的“预提土地增值税”理解为“拖欠税金”,是源于误读,是把会计上的“预提”理解成了企业的“现时纳税义务”。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房地产项目要达到清算条件才需要清算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在此之前,按照会计上配比和谨慎性原则,企业对尚未到达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预提拨备。也就是说,会计上的“预提要求”,发生的时间比较早,是在满足清算条件之前;而税务上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比较晚,是在满足清算条件之后。而国内会计准则中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倒确实是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交税金。这个科目的实际定义,是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应该入库的税金。也就是说,即便房企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实际入库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程序,因此有一个法定的期限。而这个科目的数据,就是报告截止日,处于等待入库状态的税金余额。从具体数据可知,万科、华侨城、招商地产这三家公司“应交土地增值税”数字都不大,属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雅居乐、SOHO中国、富力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预提土地增值税”和“应交土地增值税”进行细分披露的要求,但基本可以推断,其实际情况应该也和万科等3家公司类似,即已经触发纳税义务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在其中只占很小一部分。

    6.根据某网站的新闻编辑整理某人士的内容看媒体公布的“欠税排行榜”还有一个明显的疏忽,就是没有清晰、准确标识国内上市和香港上市企业记账币种的差异。只有中国海外和莱蒙,标识为港币,而在香港上市的其他企业,则未做币种标识。媒体报道所称的“欠税排行榜”,数据来源较为混乱,对会计科目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在央视的报道中,还直指开发商往往尽可能拖延纳税的时间,从而达到占用应纳税资金、获得利息收益的目的。那么实际情况会是这样吗?以万科为例,在万科的年度报告中,在其财务报告“应交税费”科目附注中,万科披露了其2012年“预缴税费”为95亿元人民币,而对应的“应交税费”科目为45亿元。在时序上,“预缴税费”与“应交税费”是一对相反的概念。“预缴税费”指的是尚未触发纳税义务,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已经提前预缴入库的税金总额。而“应交税费”指的是已经触发纳税义务,但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在办理纳税入库手续过程中的税费金额,年末的“应交税金”,一般包括第四季度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12月营业税和等待入库的土地增值税。

   7.根据某网站的新闻编辑整理某人士的内容看,从万科的数据来看,其2012年预缴的税费,明显多于其年末待入库的应交税费。这充分说明,至少万科的税金实际入库,在时间上要早于其纳税义务的产生。也就是说,万科实际处于提前纳税的状态。此外,与万科同一类别的华侨城及招商地产,在2012年财务报告中虽未披露其预缴税费金额。这两家公司和万科在同一个市场中经营,所面对的税收征管要求,应该和万科是一样的。不出意外的话,应该和万科一样,也存在提前纳税的情况。在这样严厉的税收征管要求下,房地产上市公司得以拖延税费入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根据万科公布的数据,其2012年实际纳税总额为211亿元,接近其净利润的两倍,可见其税负之沉重。对比其年末区区45亿的全部应交税金,所谓通过推迟纳税时间获取利息收入,应该根本不现实。

   通知从未严格执行,因恐伤及房企拿地的积极性与地方政府执行不到位及税的复杂性,最后结果都是不了了之。11月26日晚上国家税总的回应表示,1994年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不久,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影响,房地产市场疲软,税源严重萎缩。2007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征收机制,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力度。特别是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完善制度、加强征管的文件,并连续几年对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人员培训、征管模式、信息化技术、问责机制等方面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土地增值税在配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普通住宅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74.3%;2008年增长33%;2009年增长33.9%;2010年增长77.6%;2011年增长61.4%;2012年增长31.8%;2013年1-10月组织收入2710.78亿元,增长22.2%。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土地增值税征管关键在于地方税务局,一方面应端正态度、积极有为;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房管、土地部门的协调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尽可能及时的进行项目清算。从更高层面观察,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中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作为一个重要税种,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立法与改革,也是应有之义。从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角度分析,税收是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增值税具有调节功能。如11月26日晚上国家税总的回应表示,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压力,主要反映在: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也比较复杂。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大并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清算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三是继续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四是强化科学管理,坚持信息管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控核定征收,防止税款流失

回顾近几年,围绕土地增值税,国税总局共发出文件、下通知达到25个。土地增值税是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之中税法操作最复杂、缴纳方式最特殊、征缴最迟滞、避税最神秘的一个税种。土地增值税源自1993年12月底国务院《暂行条例》,此十几年,都没个更严格的细则执行,几乎每年发通知。自1995年-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或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或者是国家税总单独的共发25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2008年10月,财政部发通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又继续征收。如从严清算,按四级累进制,会导致房企利润减少15%-20%。

2013年11月25日,
在股市引起了剧烈反应,地产股全面下跌。针对此事,多家大型房企给予了正面回应,表示报道有曲解之意。2013年11月26日,超过13家上市房企纷纷发公告反击。金地集团、北京城建、中华企业、金隅股份、万通地产、首开股份、华远地产、城投控股、北辰实业、金融街、中粮地产、滨江集团等上市房企分别发布公告,否认存在媒体报道的欠缴土地增值税情况。譬如中华企业、北京城建等上市房企回应称,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没有欠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金隅股份、华远地产等称:报道中关于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的说法应源于误解。这些公司还解释了“土地增值税”及清缴程序。
万科2013年11月25日早间就率先回应称,报道源于误读。并称万科一贯坚持守法经营、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