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枫:广州开征房产税仍无“时间表”


谢逸枫:广州开征房产税仍无“时间表”
 
   导读:继上海、重庆2011年1月成为第一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后,房产税第二波试点越来越近。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年内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2013年11月10日,广州、深圳等地方政府制订的试点方案已经成型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2013年11月25日广州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表示,广州未被纳入第二波房产税试点名单,但广东有城市入选。11月18日下午,“穗六条”楼市新政出台,外地买家购房缴纳税单或社保的期限从原来的1年提升至3年。在“穗六条”楼市调控新政中,二套房贷首付提升至七成也备受购房者关注。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在2013年11月24日(含)之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第二次申请贷款购房的家庭,如能提供认购书、电子进账单原件及经交易双方确认的情况说明,则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增城、从化也统一按照“二套房需缴七成首付”的标准执行。

   自从2011年上海、重庆实施房产税试点以来,有关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就不绝于耳,尤其是当楼市又开始出现火爆行情,盛传国家又有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时,专家学者都会提及房产税的铺开实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官员也曾多次表态,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房产税的法律基础也有颇多质疑,而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这个提法回应了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是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房地产税从立法开始是一大进步。增值税的大部分要上交中央,房产税必实施是大趋势。但是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各个地方政府会有差别,所以具体的项目,现在无法评价,要等各个地方政府的具体细节出来以后才能算帐,房产税短期内出不来。在没有立法基础的情况下,房产税不可能大刀阔斧地进行。房产税去年收了2亿多元,纳税成本大概也是2亿多元。名义是增加税收,实际上是增加成本。按照目前总存量,一年可征20亿元,还不如拍一块土地溢价就是50亿元,不收税土地溢价更高。房产税变成房地产税之后是一个新税种,没有经过立法,基本是不可能开征的。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房地产税”绝对不等于房产税,凡是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纳入这个概念。“房地产税”应该同时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四大相关税种的共同改革。这一改革应是先对房地产税立法,而非简单修订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解决房产税开征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使推进的部门不再只是财税部门,人大也加入进来。作为一项直接增加普通纳税人负担的税种,在各方达成共识后再确定改革方向和步骤,并落地加以实施,而非继续简单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范围。根据《决定》的表述可以推断,在房产税法出台之前,我国不可能全面推开征收房地产税,但依法定程序可以增加试点城市的数量。”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指出:《决定》“第18条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第27条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两者结合起来给社会传递的清晰信号是:税制改革要法治先行,促进房地产业长效机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征的18种税,只有三种税采取立法形式称之为法,剩余13种税是暂行条例。从立法的严肃性来说,要考虑现在中国从法、到条例(或暂行条例),一直到红头文件,一起构成我们的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包括红头文件,所以说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没有违法,是在法律体系里面有依据的,国务院对上海、重庆的试点给予了认可,看似合乎现在的法规。但是按照立法法与宪法的规定,显然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根据2013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单行税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其中应该包括制定房地产税法。因与民众有着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广泛关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推进其他税种改革,完善税制。而“适时推进改革’是给一个弹性的说法,不管是城市的选择,可能是一线城市或者是二线城市。开征的时间,可能是2年后,也可能是5年-10年之后。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按照《决定》所强调房地产税要“走法治化道路”的改革思路,房产税试点不会再搞了。我们现在的房子有个使用70年限的问题,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完全产权的基础上,去征收房产税,从法律上讲是行不通的。必须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去确定房产税,这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是否要改变,以及如何改变,今后这些都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所以房产税立法的路还很长,至少2-3年之内都很难推出房产税。已在试点的房产税,侧重点在于调控房价,行政命令多于市场行为。从已经在试点的上海、重庆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调控房价没有多大效果,对房地产的影响也不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今后地方政府想要做房产税试点时,一定会考虑是否跟立法有冲突,不会仓促推出,房产税试点可能会终止。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称:征房产税的目的,首先是调节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这是首要的功能。第二个功能是给地方财政本级,创造一个和它的职能相联系的收入,减少土地财政的依赖性。第三个功能是挤压出更多的供应量,抑制房价上涨。但从上海与重庆实施的效果看,三大功能基本落空。毫无疑问,未来房产税的征收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别与市场供求关系及楼市增、存量的情况,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根据地方的情况作出决定。

   著名房地产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广州入选房产税试点城市可能性不高,无开征时间表。如果按房价高、市场成熟、二手交易高于一手交易这三个标准,广州的确有可能列入征收试点。但选试点一定是各类市场都有代表,不能全是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代表要补充。如果深圳入选,广州就不一定入选。毕竟两地临近,市场相似度极高。另外是按照中央统一安排。”

   2013年11月28日上午,广州市政府举行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首场市政府领导新闻发布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如桂担任主发布人。网友和现场记者一共抛出21个问题,内容涉及房产税试点、打击小产权房、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陈如桂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广州实际,阐述了广州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的设想。今年3月份,广州市房管部门已经在做房产税方面的思考,《决定》也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广州会否率先试点?陈如桂回应称,实行房产税,税权在中央层面。“广州会不会征收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这些都是由中央政府统一部署,我们主要是贯彻和执行。”但陈如桂表示,广州也在提前思考,市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会在这段时间开展技术层面上的衔接调研,提前做好准备。

   《公报》涉财税制度内容:“完善税收制度”。《决定》财税制度内容:“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实际上是多了个字,不是房产税立法,是房地产税立法,是另一种新税。既然是新税种,就要走立法程序;立法就要有时间。房产税试点不成功,接着试点,最后仍不成功就转变成新的税种功能。三中全会让房产税回归资产税的本源。别在“扩围”、“推开”、“全征”上打转儿了。现在试点的最大问题是所有的间接税都没被取消,并且未通过人大立法,违法收税与重复收税对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决定》没提房产税,直接替换成“房地产税”。房产税变化最大可能发展方向:一是多了一个字,有“合并”意思,成为新的税种。二是房产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体系,指代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三是将“房产税”的概念,变换成新的概念“房地产税”。譬如2003年-2009年一直空转的物业税,直到2010年转提房产税)。四是房产税全面开征尚需时日,仍处试点阶段。无疑,房产税的立法才是最关键,即使走人大立法的流程,过程还长。无疑,“房产税”概念偷换成“房地产税”,表述十分暧昧,充满市场想像力。

   目前中国房产税全面开征基础与条件不足,关键是看基础配套的法律与制度完善程度。全国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物业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制度、税法修改。应该通过人大的立法来推进房产税试点。房产税是直接税,开征面对的是个人,对公民财产影响更大,必须要全社会参与,形成改革的共识,才会更加科学和公平,将来更容易推行。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房地产税是对老百姓、公众财产权的分割,直接向个人和家庭征收,一定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要立法。此次的提法,回应了房地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这是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房地产税立法有助于税收征收,更具有正当性。立法后,税制设计会更公平,通过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推进改革促进发展。   目前中国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通过人大立法,这三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条例开征的。此次全会之后,有7种与税收有关的立法需要调整,第一是新税种新立法。比如房地产税法。一种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税收优惠法。一种是旧税种立新法。比如增值税法、环境税法。一种是现有税法修订,比如个税法、税收征管法。一种是旧税种旧条例上升为新法律。比如资源税法。新的税种要开征,必须要通过出台法律,不宜再像以往那样通过条例来进行,比如房地产税法。旧税种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善税收征收制度,让人大收回立法权,比如资源税的立法。

 

   房产税从试点到立法
   2011年1月28日,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28日,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正在研究房产税试点,2013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预计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出台后,有利增加全面征房产税技术的基本条件。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时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