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读——何谓监护和监护机关


 所谓监护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理解监护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监护的目的。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其一,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其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监护的性质。监护纯粹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不可否认,监护人的确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理权),但这只是为了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方便,法律才赋予监护人一定的权利。严格地讲.法律赋予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只不过徒具权利的名称,最多只能称之为权限。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找监护人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监护中包含一定的权利本身并不能改变其义务的性质。在现代法律中,监护只是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一种社会公益性的职责.是以尽义务为中心内容的社会公职。

3、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广义上的监护含义,末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两种监护制度:一是末成年人的监护;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

1)对末成年人的监护

人身监护即对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依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A.保护末成年人的身体安全,不受侵害,使其健康成长。

B.监督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

C.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被监护人被面骗、拐卖、绑架、隐藏时,监护人事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C.指定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D.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也有权同意或撤销够监护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还有权代理助行诉讼活动。但是,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2)精神病人的监护

精神病人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监护机关

监护机关是行使监护职能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机关的完备是实现监护立法目的的组织保障。各种监护机关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保障着监护任务的完成和被监护人的不受侵害。

监护机关分为如下职能部门:

A.监护权力机关。负责任兔、更换监护人,并就监护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被监护人的就学、就业、送人限制自由场历、重要财产处分等)做出决定。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为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就担任监护人事项发生争议时,所在单位、居()目委员会有权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有人对上述机关的指定不服时,法院有权进行裁决;此外,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换监护人。上述两类机构共同构成监护权力机关,负责不同层次的监护事项的决策。

B.监护监督机关。负责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通则末明确具体的监护监督机关,对监护活动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是监护立法的一大缺陷。为了加强对监护的监督管理,有必要扩大居()民委员会在监护中的职能,使其不仅在就任监护发生争议时指定监护人,而且使其承担监督监护人的职能。

C.监护执行机关。即监护人,负责具体执行监护事务。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人可以为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批推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规定了下列组织可以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为所在单位)、末成年人和稻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D.监护保障机关。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又无对其负扶养义务的亲属时.由其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关宜由民政部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