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与竞争


  虽然自然垄断性项目的性质是非竞争性的或竞争性不强的,但这与项目本身是否盈利并没有必然联系,就是说,自然垄断性项目也可能是盈利性项目。这样,即使是具有整合效应的网络基础设施,也可以将投资环节与运营环节分开,在投资主体上不一定非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可,也应该考虑对非公有资本开放,通过股份制形式实现多元化投资。在某些具有网络特征和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和环节,尽管结构性和策略性进入壁垒的存在使得非公有资本通过“市场内的竞争”方式实现进入难度较大,但通过政府特许经营、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等制度安排仍可确保非公有资本通过“市场的竞争”方式实现有效进入。此外,随着技术创新(特别是互联互通技术和业务分割技术的发展)、市场容量扩大和金融创新的出现,垄断性行业中某些原来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或环节,其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被逐渐克服,成为能够引入非公有资本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环节。比如,基础设施具体的服务运营环节,线路等网络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都是可以按市场化、商业化原则运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