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制度与树行政
在经济学中,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主体造成有益或有害的影响。有益的影响就是“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就是“负外部性”。用现在时髦的话,前者即“正能量”,后者即“负能量”。一个经济主体的树生态生产、景观生产,对另一个主体带来积极有益的效果,是“正能量”,即“正外部性”。古树名木是重要人文财富,保护古树名木也具有“正能量”。但是,一个主体在树经济过程,如果发生病虫害、森林火灾,以及乱砍滥伐、转移林地用途等,则生产出“负能量”,即“负外部性”。损坏古树名木也是“负能量”。负外部性是一种有害的外部性,增加了另一个经济主体的成本费用,又无法通过市场经济机制获得相应补偿。这时,就需要动用公共资源解决外部性问题。
制度是首位度的公共资源。国家的至高力量就是制定规则,也就是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立规则,明确权利与义务。在民主与法制环境下,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但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通过多年建设,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树种苗、树栽植、树生产、树经营、树流通,以及由此扩展而来的产业林、生态林和景观林生产经营制度体系,即林业政策法规体系。政策举措的着力点在于调动积极性,也就是激发“正能量”,而法律法规的重点在于束缚“负能量”,管控“负外部性”。比如,检验检疫、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非法砍伐树木、非法转移林地用途等强制性规定。
徒法不能自行。制度需要自觉遵守,制度也提倡自觉遵守。但自觉遵守时常靠不住,因为不遵守制度规定,常常将成本转嫁给别人,自己却保有了利益。将害处转嫁,益处留下,这是违法者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当留下的好处足够大,很少顾及转嫁出去的害处有多大。为了制度规定不至于虚设,政策法规本身包含了执行的机制,这就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其主要目的使守法者得以激励,违法者得以惩处,法律规范得以施行。林业行政管理尤其以地、种、虫、火、伐“五个字”,以及事前审批、事后处罚两个环节至为关键。
树的产品生产、生态生产、景观生产,是树为人生产、树为人服务。树制度也好,树管理也好,是人为树而管理、人为树而服务。为树而管理、为树而服务,其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树更好地为人生产、更好地为人服务。当下的中国树制度是树木的制度而非伐木的制度,当下的中国树行政是树木的行政而非伐木的行政。
树的制度逻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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