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及其实质条件


     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好说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废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也就是说,登记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子女及财产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共同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经查实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这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纳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非法同居乃至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概拒之门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同祥适用于离婚行为。因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不符合这一要件。
    4.双方必须对于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对于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于女(主要是末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约定。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以经济帮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使用问题。    
    符合上述离婚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请求。这也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