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为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唐朝的君臣经常以隋朝的灭亡作为借鉴,(唐太宗李世民就曾经说过:“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统治阶级吸取了隋朝“其兴也勃,其亡也速”的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唐代在均田的基础上(关于唐代的均田制度我们另文再说),制定了租、庸、调法。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制度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的。根据历史记载,其具体内容是:
1、租:“有田则有租”,规定:“凡受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新唐书食货志》)即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
此外对岭南等特殊地区实行轻税政策,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2、调:“有家则有调”,规定:“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调是户税,以丁立户,以实物缴纳 ,亦可以货币缴纳,岁银十四两。即调是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 )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二斤。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雨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 的,都要折凑成整数。调是户税,即户为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以丁立户,以实物缴纳 ,亦可以货币缴纳,岁银十四两。
3、庸:“有身则有庸”,是劳役地租,规定:“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但“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即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三十天至五十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
唐代租、庸、调法,自高祖李渊时规定,经太宗整顿,历高宗、武后、中宗至玄宗开元年,一直未变。
前后共一百二十多年。在这段日子里,经济逐步发展,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也有了结余,国库也充实起来。 这说明财政税收制度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所以有唐诗说:
忆昔开元全盛日,
小邑犹藏万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
公私仓库俱丰实。
九州道路无豺虎,
远行不劳吉日出。
齐纨鲁缟车班班,
男耕女桑不相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