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人员“过劳死”,应慎用“牺牲”
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4月3日《法制日报》)
毫无疑问,那些因公牺牲、因公负伤的警察,都值得人们尊敬,尤其是该文介绍“中青年民警英年早逝是民警因公牺牲的主要特点”,让社会对这个群体为保一方平安所做出的巨大牺牲产生了一股悠然的敬意。
但笔者以为,文中所述的“因公牺牲”人员中,很多本不该归为“牺牲”的范畴。该文披露“‘过劳猝死’是民警因公牺牲首因,暴力袭警成为因公负伤主因”。也就是说,在以上所列“牺牲”人数中,最大的一部分是“猝死”。当然,在“猝死”的这一部分警察中,应该有少数人确实是加班等“因公”,而更多应该是因身体原因而英年早逝。
当然,公安有其特殊性,一些突发性任务需要及时出警,或许会导致连续十几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一直在工作。但公安机关过度渲染这些警察如何劳累,最终“过劳死”却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近两年注意到的就有如下几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
如“青岛45岁刑警追嫌犯连续工作30天,劳累过度殉职”消息,笔者发微博称:第一句话,向这位殉职警察家人表示哀悼。第二句话,强烈谴责青岛警方不会安排警察工作,有时间开会“扯淡”,有些人整天无所事事,却让一名好警察累死。
针对“沈阳民警为十八大安保连续工作30小时身亡”,笔者发微评质疑:不理解他为何要连续加班30余小时,有突发性事件吗?哪个混蛋领导这么不人道,让他这么加班?
而且至今我还在琢磨,沈阳离北京应该不近啊,北京召开“十八大”,沈阳却如临大敌,难道我们的社会治安就那么糟糕?
针对“浙江一警察3个月累计加班800小时后因车祸牺牲”一文,笔者替宣传人员算了一笔帐:肯定是个好警察,但不喜欢这样的宣传。按照每个月工作22天计算,他连续3个月每天加班12个小时,有必要、有可能吗?做警察、当公务员,首先得学会做人而不是做神,总得留点时间给家人吧?公安局缺了你不转就成大问题了。
“山西民警连续工作60小时突发脑梗,曾孩子病危不回家”的消息发出后,笔者发微博称:我承认这是一名好民警。但究竟是什么“突发性事件”让一名警察连续工作60小时,并视病危孩子于不顾?如果这是常态,恐怕没有人真的会相信。
我承认,中国存在“警力不足”,需要警察时不时加班的问题,但这种“不足”仅仅是相对的。我们姑且不去说公安系统养了多少闲人,有多少不必要的管理、不必要的会议和评比,仅说“权力寻租”就消耗了大量的警力。这十几年,警察抓赌、扫黄特别来劲,弄出一出出“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情侣约会遭罚款”、“处女卖淫案”甚至“处女嫖娼”等荒诞剧来,警察更是歌舞厅、洗浴中心的常客。
就在今天,也有网友因这条消息而而对“警力不足”提出质疑:警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有些举动也令人不解。比如前几天,郑州网友们单纯的聚餐,却让他们如临大敌。几十个警察熬了一天一夜,没吃饭、没休息。这样的无用功少做些,不仅对身体好,还节约资金,为政府赢得好名声。何乐而不为?
还有一条微博,说某地四名进京截访的警察,遭遇十几名进京上访警察的围堵,最终弃黑色金杯商务车而去,该微博还公布了现场图片,笔者再此就不点名道姓了。
我理解公安机关的“正面宣传”。但要想针对某个事件的宣传具有“正能量”,其真实性是必不可少的。虚假和任意拔高的宣传,结果只能产生“负能量”。
而十分凑巧的是,今天检查系统和法院系统也纷纷发布了类似的信息:
检察系统: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检察官439人,仅2012年就有10人,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1人。
法院系统: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有156名法官因公牺牲。法官因公牺牲原因分别是因病牺牲在工作岗位、因事故和自然灾害殉职、因暴力抗法殉职。其中,因病牺牲在工作岗位的共88人,占牺牲法官总数的56.4%。
不难看出,他们将在工作岗位上“病故”说成“因公牺牲”了。但因身体原因而过早离开人世的,在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地方都会不时发生,而应该不是称“因公”的理由。公检法系统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称“因公牺牲”,必将稀释“因公牺牲”的悲壮感,最终不利于宣传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