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食品合格证明 平昌工商给予行政指导 提醒食品经营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渠道 在今年3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专项执法中发现,当事人魏某于2012年12月25日从平昌县某副食批发部购进“金鹭豆奶”、“营养快线”、“雪碧”、“咪咪果冻”等8个品种的食品,货值2万余元。在进一步调查中,当事人魏某在平常的经营中没有严格落实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致使无法提供上述8个品种的食品合格证明。 魏某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食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所对此作出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同时提醒广大食品经营户:在经营食品过程中,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的自律职责,严格落实进销货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渠道,保证食品安全。
不能提供食品合格证明
评论
7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