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应走在法院前面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7日
7月16日,因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年前在法院提供伪证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审,本人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的全文如下:
申请再审人:刘先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襄樊六化建32号楼,电话:13910823978。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襄樊市胜利街182号。法定代表人王蜀闽,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
电话:0710-3500473;0710--3500590
申请再审事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襄阳市中级人民的《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2、请求撤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基于伪造证据基础上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3、请求追究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制造伪证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3年7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在《民事判决书》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时间算成80余天,这是伪造的证据,既充分证明了化六建公司要求刘先明的所谓“报到”,是不具备报到条件的假报到,也充分说明了化六建公司对刘先明的算计,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而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
另外,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刘先明
2013年7月16日





本人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的当天下午,襄樊学院的一批大学生正好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暑期实习。


看到襄樊学院的师生,我想到在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2002年恶意解除了本人劳动合同后,2006年3月因为在襄樊党校为包括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党委书记、总会计师在内的襄樊(EMBA)总裁班讲课的效果好,本人随即被襄樊学院聘为客座教授。


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后,本人来到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获得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襄阳市总工会,向襄阳市总工会通报了当天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情况,同时,建议襄阳市总工会督导获得了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称号,不要玷污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光荣称号,不要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伪证。
在襄阳市总工会的大厅里,看到一块宣传板上面写着“机关干部每年撰写读书笔记,县级干部不少于2万字,科级干部不低于1.5万字,一般干部不低于1万字。每年每名机关干部至少有一次走上讲坛,谈体会、谈经验或作辅导报告。机关各业务部室每年在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1000字以上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或经验材料,40岁以下的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每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2篇稿件,每年在市级以上工会刊物上发表3篇工作信息,每年在市级以上新闻网站发表4条消息。”等目标要求,我当场就想,如果襄阳市总工会有关部室参考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再审、复查,撰写、发表一篇有关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先设立“学习”的幌子,后制造连续旷工80余天的伪证去恶意解除刘先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调查报告,那一定很有意义。



既然襄阳市总工会知道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以上新闻网站发表4条消息”,那么,襄阳市总工会在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时候,也应该知道在网上搜索有关“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情况,只要在百度上搜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就能看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 》等有关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刘先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情。以前因为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没了解到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刘先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事情,可以理解,但是,现在既然知道了,就不应该一味地等着法院的再审了。
6月19日、28日,本人在武汉铁路局党校先后为武汉铁路局两期工会主席培训班讲授了《创新开展工会工作》。


其中,我提到了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所讲的:工会工作也要发展、也要创新。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要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认真倾听职工群众呼声,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基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我认为,对于个别企业是否采取变相的手法去恶意逼迫员工辞职或恶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会应该比法院看得更清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工会应该走在法院的前面。
7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只有正风肃纪 才能解决问题--三论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文中写道:
人们评判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键看什么?不看进行了多少表态、开了多少会议、撰写了多少总结,而要看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现实问题。
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在一些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一些领导干部那里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违背党的性质宗旨,严重损害党群关系,不断侵蚀党的肌体,其影响和危害不容小觑。更让人忧虑的是,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庸俗主义、好人主义盛行,一些干部麻木不仁、听之任之,甚至刻意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概而言之,“不敢正视问题、不会解决问题”。
发现问题是前提,直面问题是必须,解决问题才是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所在。“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切实解决问题,就要紧紧围绕“问题”这一核心,反对躲躲闪闪、遮遮掩掩,做到实打实,硬碰硬。
人们评判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键看什么?不看进行了多少表态、开了多少会议、撰写了多少总结,而要看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现实问题。
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在一些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一些领导干部那里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违背党的性质宗旨,严重损害党群关系,不断侵蚀党的肌体,其影响和危害不容小觑。更让人忧虑的是,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庸俗主义、好人主义盛行,一些干部麻木不仁、听之任之,甚至刻意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概而言之,“不敢正视问题、不会解决问题”。
发现问题是前提,直面问题是必须,解决问题才是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所在。“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切实解决问题,就要紧紧围绕“问题”这一核心,反对躲躲闪闪、遮遮掩掩,做到实打实,硬碰硬。
既然襄阳市总工会想“让工会事业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也主动推荐过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那么,襄阳市总工会在获知、发现了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存在一起劳动纠纷案后,就有必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主动起来,走在法院的前面,直面问题、解决现实问题。
链接:
1、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1/98/53/5_1.html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还向襄阳法院供伪证吗?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5/45/1_1.html
3、湖北省总工会将关注襄阳市中级法院十年前一错审案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4/90/1_1.html
1、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1/98/53/5_1.html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还向襄阳法院供伪证吗?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5/45/1_1.html
3、湖北省总工会将关注襄阳市中级法院十年前一错审案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2/14/90/1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