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奶粉的可持续性讨论
□ 虫洞(北京)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戴天岩
1对奶粉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表:对奶粉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梳理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文时间 |
重要内容摘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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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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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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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二) |
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药店专柜销售的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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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第四条 |
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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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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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 |
201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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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日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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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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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食品卫生许可证》 |
2药店销售奶粉利弊分析
2.1药店销售奶粉的益处
药店主要是经营药品和非处方药、保健品等医药产品,很少有经营食品的现象,相对商场和商超而言,准入门槛比较高,仓储和管理条件、制度比较严格。
想通过药店销售模式替代商超模式,提高质量经营层次,通过试点后大规模推开,杜绝奶粉在经营流通环节的造假现象。
根据药品的办法,可以仿效推进电子监管码,实现乳品的全程监管,避免私自分装、进口食品非法二次灌装、经营企业的销售质量问题发生。
2.2药店销售奶粉的弊端
因为中国的药店数量,比起商超而言,几乎是九牛一毛,而且,药店的规模总体比较小,简直没有办法和大型商超相比,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现象,也容易形成寡头垄断价格。
药店的药品利润总体都比商超的乳制品利润要高很多很多,加上制度门槛也比较高,成本自然就被抬高了。
药店此前的经营范围多不含有乳制品一项,《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都是需要重新办理的,严格意义来说,都是除了递交书面文件外,也是需要上门现场审核的,按理来说,是很简单的事情,但因为做这么一个小的增项,将带来对药店违规的稽查和检查,比如:仓储卫生环境、冷库、面积、设施设备、执业药师数量、台账、入库上下游的产品注册证和资质、出库的登记情况,客观说,很多药店的GSP也是不达标的,如果申请增项,还要增加不少的成本(重新布置、不达标的整改、新增设施设备、新增人员、新增库房),重要的是可能带来药店GSP违规的检查,本来办理下来药店GSP就是个麻烦的事情,这样一来,很多药店都不会去自找麻烦、碰钉子,干脆不会去做增项办理乳品销售了。
因为乳制品是日常消耗品,消耗量大,效期短,远比药品流通量大很多,药店需要扩展仓储空间,每天要面对配送物流的成本压力,面对效期的压力也很大,换句话说,只要商超存在销售乳制品现象,药店就未必赚钱。
3对药店销售奶粉的建议
3.1建立乳制品生产经营这信用数据库
对所有生产经营者,培植社会道德观念,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信用档案数据库,设立准入制度、信用档案、退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通过信用管理模型,实现信用评价、信用指数。
3.2有限和适度提高乳制品的生产经营门槛
重点对生产企业进行管理,提高原料和生产企业的质量层次。对经营企业,可执行类似药店保健食品类似的专项管理制度,由药监局执行管理,即:对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品,建立专门的乳制品经营审批制度,对符合仓储、运输、管理等条件的商超、药店等都给予发放牌照。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如A、B、C、D、E),即对大型企业容许放行婴幼儿乳制品,对中型企业放行局部的许可,对小型企业(小门店、商铺、个体等)容许销售非婴幼儿乳制品。
3.3加大送检和抽检的力度,鼓励地区建立乳制品检测或检测中心
鼓励消费者送检送样监测奶粉质量,各地区建立多个奶粉监测中心,通过群众力量动态检测奶粉质量。
3.4建立乳制品不良反应事件数据库和地区不良反应中心
建立类似药品的不良反应中心的制度,接受任何来自消费者的不良反应案例登记,并采集样品化验,并开展P450等代谢基因检测手段,跟踪乳制品对人体的代谢影响(快慢代谢、毒副作用等),并实现与医院属于乳制品中毒不良反应数据库联网。动态跟踪乳制品质量。对每一例不良反应案例,都要入户调查,都要及时采血检测。
3.5对于药店申办增项只做形式审核
为了避免药监局、工商局再次登门现场检查,带来很多药店的负面情绪,要想使得很多药店快速上马乳品经营增项,药监局、工商局需要只对药店提交的书面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现场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药店经营乳制品。
对于商超经营乳制品,则启动现场审查程序,需要提高一定的门槛。
3.6提高生产企业GMP门槛
对于乳品发生问题的源头,主要还是生产企业、原料企业、灌装企业,总的说来,都是属于生产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应该启动再审核程序,提高门槛标准。把所有涉及到的加工、分装、改包装、添加的形成成品包装和破坏成品包装的行为,都可划归为准GMP企业,严格限制小作坊和个体、个人对分装和滥印标签、以次充好现象发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进行规范、整顿、升级GMP,打击小作坊和黑作坊。
3.7对于原料生产估计合作社或集约化形式
对于原料问题,中国的分户养殖是个很麻烦的问题,鼓励在村镇集体领导下,形成合作社、合作联社、股份合作制,把分散养殖转变为集体养殖,尽可能规范养殖行为。
3.8药监局食品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再审程序
第一是重新制定乳制品经营者的GSP规范制度(不可能像药品那么严格,也不可能像普通食品那么宽松);第二步,启动全面再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超、企业可以审批(必须现场检查达标),药店只需形式书面审核(无需现场检查);第三步,常规抽检和飞行检查等结合,让企业建立专柜、专人,独立负责人制度,发生问题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