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主动承担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先行引领使命,加快金融市场开放创新,构建市场化国际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深圳金融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打造深圳质量,坚持市场决定、创新驱动、开放引领、服务导向原则,以国家战略需要为出发点,以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为改革主线,更加注重前瞻性、系统性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以前海为平台的金融开放合作,更加注重金融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推动若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加快构建更具市场化、民营化、国际化特色的深圳金融业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立足国际视野,践行国家战略,不断丰富金融中心功能和内涵,加快完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制度创新和市场化实践率先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全力打造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引领区、跨境金融业务的先行区、创新金融业态的集聚区和产融紧密结合的示范区。到2015年,进一步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中心的特色优势,提升全国金融中心城市和人民币跨境流通主要渠道的功能地位,基本建成市场化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联通香港、辐射亚太的人民币投融资集聚地和全国重要金融创新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制度环境,实现金融运行机制高度市场化和深港金融业务深度同城化,基本建成金融机构聚集、多功能要素市场完备、综合营商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
(三)重点领域。
跨境金融。充分借助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打通本外币、境内外、在岸离岸市场的对接合作路径,持续拓宽跨境资金融通渠道,完善跨境资产交易机制,加快构建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较强的跨境金融业务先行区。
民营金融。充分发挥深圳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的特色,激发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不断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推动完善市场化准入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及新兴业态,加快构建民营金融集聚区。
创新金融。充分依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达、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资源集聚的条件,促进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新兴产业的融合,进一步拓展金融产业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和网络金融,培育衍生金融新业态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加快构建创新金融功能集聚区。
产业金融。充分结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发展基础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的布局规划,围绕重点产业及关键领域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适应实体领域投融资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金融业从单纯资金要素保障向综合金融服务功能转变,加快构建产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
民生金融。充分发挥深圳金融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的支撑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个性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加快构建民生金融示范区。
二、完善金融资产市场化定价基础,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四)推动建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
争取放宽境内外机构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限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各类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前海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争取适当缩短深圳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鼓励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支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加快布局,促进更多海内外金融机构在深圳集聚。
(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加快进入金融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民营金融领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类机构、专业性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他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新型金融业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传统金融企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上市规范发展,支持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行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
(六)率先承担汇率利率市场化改革任务。
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丰富外汇产品,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鼓励更多银行业机构参与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探索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新机制,推动小额外币存款及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逐步放开,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市场化定价。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进入商业贷款领域试点。加快推进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
(七)全面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
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完善创业板市场化运行机制,配合开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深圳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支持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拓宽展示、融资、培育等功能。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沪深交易所的转板机制,全面构建满足各阶段、各类型、各种需求的企业上市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优先股等工具实现战略发展规划。
(八)创新发展各类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引导金融资产、石油化工、保险产品、文化产权、农产品 等要素交易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创新业务产品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稀贵金属、珠宝、电子商品、租赁资产、航空航运、社会资本和慈善公益资产等新型要素平台组建运行。探索组建跨境资产托管结算平台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场所,争取设立金融指数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农产品、电子产品、珠宝等指数交易平台。规范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推动深圳黄金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支持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商品期货交割仓库设立运行。
(九)积极拓展创新性金融产品。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国内跨市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基于国际指数、债券等的ETF产品。推动企业(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优债等品种加快发展。支持推出项目收益债券、私募融资工具等新型债券品种和小贷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品种。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支持证券和慈善公益信托等创新产品试点。加快推出以汇率、利率、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率先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十)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
通过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专项计划”双SPV(特殊目的公司)结构,实现信贷资产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交易所市场。争取资产证券化专项试点额度,探索引入公开发行、集中交易制度,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纳入常规固定收益类产品管理。探索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信托产品受益权、小额贷款资产、公益项目资产等特定种类的资产证券化。探索推出土地信托,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转。规范无形资产保护、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的管理办法,开展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巨灾保险产品、碳排放权产品证券化,研究推出巨灾债券、碳债券等创新型债权类产品。
三、提高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加速构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机制
(十一)深化深港两地金融合作。
推动建立深港两地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探索编制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性框架方案或工作规划,全方位深化两地在金融市场、机构、人才等领域的合作。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增加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留存数量和可接受度。争取进一步放宽香港各类金融企业到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加快组建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探索两地创新型要素市场合作发展的新模式。尝试两地金融产品的互认买卖和金融从业资格互认。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统,通过联网交易等方式加速两地证券市场融合。大力推动深圳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更多深圳企业到香港上市。探索香港保险机构在深圳服务内地居民的可行路径,通过跨境再保、分保等渠道引导香港人民币保险资金参与前海开发建设。率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制度体系,提升深圳金融国际化水平。
(十二)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加快推动人民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跨国公司人民币资金池、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试点。争取率先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人民币通过个人渠道跨境流动。全面拓宽参与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企业类型、贷款用途和境外主体范围,继续推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创新,率先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人民币货款回流。扩大深圳保险机构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规模,探索放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赴港发行设立人民币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深圳金融结算系统作用,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系统支撑。
(十三)加快离岸金融业务创新。
探索在前海建立本外币在岸、离岸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离岸账户与境内在岸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离岸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非居民账户和其他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离岸业务,支持有离岸经营资格的银行在前海设立离岸分部,直接办理非居民人民币业务。鼓励在前海发展离岸保险、离岸基金等业务。
(十四)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推动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适时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在前海探索资本项下外汇额度管理创新,尝试对跨境流动资金实施轧差管理。创新现行企业外债管理模式,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管理中心,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争取在前海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争取尽快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推动前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开展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积极研究基金产品、私募股权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的跨境交易,扩大资本项下资金境内外投资的广度和深度。
(十五)构建前海国家级金融开放创新平台。
尽快落实国务院批复前海开发开放的系列政策,全力支持前海创造性地承担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的战略使命,勇于担当新时期突破性改革重任。积极争取国家各项重大改革创新政策率先在前海探索实施。争取在前海实现跨境直接投资按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推动跨境信贷、发债、投资等主要资本项目领域的全面开放。依托前海全面深化深港合作,加大对台湾、澳门以及东盟、亚太等地区的开放与合作力度。建立境内外金融机构落户的投资发展平台,全力打造人民币投融资枢纽、新型财富管理中心和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前海建设国际一流的金融特色功能区。
四、拓宽产融结合新路径,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
(十六)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争取设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科技银行,推动各商业银行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科技支行。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风险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定向资产管理、信托、集合理财计划等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完善科技金融联盟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实现投贷联动。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完善高科技企业风险分担机制。
(十七)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出台专项政策,统筹规划互联网金融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加大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争取设立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快培育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通过探索第三方资金托管等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规范。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合作,构建深圳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加快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支持设立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服务、大数据挖掘和服务、销售结算服务的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支持体系。
(十八)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推动金融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和创新项目等资金需求。鼓励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企业通过产业并购实现转型升级。推动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订单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发展消费金融和汽车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加强对各类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引导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市级保障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慈善公益事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绿色信贷,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功能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扶持更多的低碳环保企业上市,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十九)完善社区金融服务体系。
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支持广泛设立社区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在特定社区内设立独立运营且主要为社区小微企业、居民、商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的社区银行,重点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持专业市场运营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依托自身资源,发展特色小微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业务。大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十)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融资租赁产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二十一)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
进一步深化外资股权投资创新试点,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并购基金、对冲基金— 13 —
等机构,积极吸引全球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以深圳为中心投资布局。利用特区立法权,探索在前海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际通行保密制度。探索家族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运行模式,支持财富传承和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发展高端理财业务,推动构建包括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第三方财富管理等多元产品的“大资产管理”格局。
(二十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
加快建设有助于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力发展商业保理业务,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研究推出商业保理公司外部融资、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创新政策,鼓励开展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业务,尽快形成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商业保理服务体系。
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创新和协同工作机制,营造国际一流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监督落实,协调重大金融项目和改革创新政策落地实施,监控创新业务风险,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
(二十四)推动监管创新。
探索金融监管权限下移,减少审批层级,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将部分机构准入、业务创新、产品审查、高管核准等职能授权深圳属地监管部门,实施靠前监管。争取率先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探索金融混业监管的可行路径,争取在前海推动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率先实现金融混业监管。逐步理顺地方金融事权,探索完善地方政府对创新金融的监管服务模式,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功能,充实加强工作力量。
(二十五)集聚金融人才。
启动实施国际金融人才战略,推动建立市区联动的金融人才支持体系,加大金融行业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端金融人才。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资源,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创新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设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探索设立金融特色学院,组建金融创新研究智囊机构,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推动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
(二十六)优化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激励作用,鼓励各区设立金融工作部门,采取个性化措施支持辖区金融产业发展。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孵化培育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配合推进地方金融产业规划实施。进一步优化金融产业空间布局,满足金融产业用地需求。打造知名财经媒体品牌,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金融论坛。
(二十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以征信系统建设为切入点,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级等工作,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强化失信惩戒制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型征信机构,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和扶持一批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的中介体系。
(二十八)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加快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鼓励发挥金融领域专业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支持投资者通过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和规范发展。深入开展金融法制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试点工作。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内幕交易、非法外汇、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努力构建金融安全区。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柱作用,将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全力为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金融工作部门要会同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支持,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落实,不断增创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新优势。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
中新网12月2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七)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八)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九)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十)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十一)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十二)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四、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四)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十六)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十七)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十九)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二十)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二十三)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二十四)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二十五)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七、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可按年度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非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八)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流动性管理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必要时可由其上级行提供。
(二十九)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直至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