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工龄购房系政策性优惠,不具有财产权益


 张付杰律师:工龄购房系政策性优惠,不具有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房改房时,根据公房买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购买公房可以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享受购房优惠,去世的人的工龄在购买时仍可以享用。新的问题就出现了,使用去世的人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可以作为去世的人的遗产来继承?

【基本案情】

王某离异后再婚,和前妻育有一儿子,与后妻育有一女儿,其所属单位分配一套公房(下称系争房屋),与后妻和女儿一同居住,后王某因病去世,后妻和女儿仍旧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房改房时期,后妻根据政策,使用王某的工龄补贴将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王某的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的份额,并要求继承。

【庭审纪实】

庭审中,王某的儿子认为,系争房屋属于父亲单位分给父亲的,且购买为产权房时使用的是父亲的工龄,应当属于王某与其后妻的共同财产,王某的后妻无权将系争房屋擅自登记到自己和其女儿的名下。王某的后妻及女儿认为,系争房屋是母女两人按照政策购买的,购房的出资也是两人自己的财产,将系争房屋登记到两人的名下,也是政策允许的,系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前属于公房,不是产权房,不具有可继承性,王某的遗产应仅限于其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系王某的后妻及女儿在王某去世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产生物权效力。虽然系争房屋系王某生前单位分配,购买时房价折算了王某的工龄,但王某去世时该房屋属于使用权房,并非王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系争房屋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其后妻的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王某后妻及其女儿共有的财产。最后,法院驳回了王某儿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