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策略敲定“依法治国”的思路及举措


     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内容,体量大、问题多,没有回避若干焦点问题,策略敲定了法制建设的定位及思路。到底如何体悟此次会议精神实质,如何展望会议预后效果呢?

 

1、会议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2、出席人员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纪委常委及部分党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3、会议主持中央政治局

 

4、核心议题

 

1) 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2)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主题思想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全面深入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6、会议主要精神

 

1)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4)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5)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6)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7)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8)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9)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0)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7、若干看点“聚焦”

 

1)坚持依宪治国完善人大及常委会宪法监督。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2)加强宪法实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3)递补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十八届四中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4)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审议通过原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杨金山违纪审查报告(杨金山原为成都军区副司令员,系18届中央委员。)

 

5)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6)建立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责任追究制度。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7)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8)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9)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0)从律师、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11)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2)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3)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

 

14)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安全。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特别综述:希望“法治化”进程不要太漫长

 

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正在进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备受海内外关注,但目前尚未产生三中全会那样巨大的社会效应,无论是新闻播报、专家评论,还是民众议论,似乎都不是很热烈。然而,广大民众期待“法治中国”的目光,依然真切而专注:希望真正的“法治化”进程不要太漫长,亿万民众已经耗不起,急切期盼一个真正公正、透明、民主的法治化社会。

 

对于中国广大民众而言,“依法治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语,以前只是停留在“弹唱层面”,从架势看,这一次是来真格滴。即便是玩真的,也需要时间的检验,需要一系列的由表及里的制度性改造,网络时代的中国各阶层民众,正在变得越来越理性。如果四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真正推动了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使依法治国发挥出民众所期待的效用,相信这次会议的重大意义会“非同小可”。可以预见,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至少会产生以下四方面的效应:

 

一是新一轮较大规模的“修法”工程,会逐渐展开,很多“不适时宜”的法律条款,将重新接受“洗涤”。过去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无论从权力构架、制度体系,还是司法流程和机制,都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灰色地带,甚至有些法律条款,从一开始就“预留”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和寻租地带。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会有一个较全面、较大规模、较深层面的修订法律的工作,以此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毫无意义,这项工作将在法律学者、司法“官员”及党政决策层,产生较大的争议,很多问题将在争议中逐渐趋于成熟。

 

二是司法管理运行机制会有较大调整,使司法权力结构更具有相互制约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公检法“各家”的权力构架、司法运行机制、人财物管理体系,有不少传言。但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到底如何体现、公检法的“配合机制”如何完善、党如何“改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等问题,一直没有争论出个明朗的结果,相信四中全会后,会就这个问题更大胆的探讨和实践。

 

三是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会日趋强烈,民主化进程虽然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无疑会大大加快前行的步伐。四中全会后会不会修改宪法,尚不清楚,按理说,如果要从深层大力度推动“依法治国”,首要的问题就是“修宪”,并再次基础上,推进民主化进程。前不久,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和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的两篇讲话中共提到“民主”122次。由此可见,稳健推进法制化与民主化进程,是四中全会后的一个大趋势。

 

四是一些法治层面的有争议的敏感的问题,已经明确了清晰的界限。海内外一直关注和正义的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各级党政领导人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关系、区域重大法治问题的研究决策机制、如何坐实中央及各级人大的权力,等等。诸多问题,在四中全会无疑会产生热议。经过深入探讨和审慎考量,执政党、政府及司法三大板块的权力结构及“互助机制”问题,仍然是中国法治建设最核心、最棘手的一个“难题”,这道难题关键点应经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不可动摇,法制建设及依法治国,绝对不能脱离和偏离执政党的领导。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执政集团的“法治化建设思想”日趋明朗,日趋完善。如果法治化建设滞后,政治体制改革也很难“孤军深入”。习近平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使用八个能否来评价政治制度是否民主。其中包括: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看来中国离真法治、真民主的境地越来越近。

 

总之,在法治建设这个问题上,不缺乏理论、不缺乏专家、更不缺乏民意基础,最最缺乏的是胆识和勇气。但愿历史进步的巨大能量,会给中国法治建设注入巨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