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岗职工不宜实施税收优惠
郑晓峰
目前,一些地方为鼓励下岗职工经商办厂,相继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涉及了减免税内容。
笔者认为此法不妥,主要有如下几种原由:
一是严重影响税收的严肃性。《税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津、行政法规的决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减免税只能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地方对下岗职工给予税收优惠,存在各自为政,口径不一,悬殊差距等现象,并且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
二是在社会上易造成偏差和误导,给征收管理带采不利。不少下岗职工误认为税收优惠就是自己经营可以减税、免税、可不办证、不纳税,更有少数人以此为借口而发生偷、漏、抗税等违法行为,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影响执法环境。
三是有悖于公平竞争。实行税收优惠,使部分下岗职工不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参与市场竞而是靠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获取收入。在同等市场环境下,下岗职工凭税收优惠得到竞争优势,非下岗公民经营则缺乏这种优惠条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经济发展带来影响。
四是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一方面,部分地方由于管理不规范,一些非下岗经营人员也常凭借种种手段争戴“下岗帽”,以骗取税收优惠,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另一方面,实行税收优惠,势必减少税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的实现,在国家财政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收入的减少将直接制约经济的发展,不利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严重制约社会发展各项经费的正常支出,影响因民经济的总平衡和财政收支平衡。
笔者认为,下岗再就业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社会上应从培训、资助、咨询、项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对不应收取的各种收费要坚决监督取消,部分地方收费还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优惠,而不应在国家政策出台以前打税收的主意,要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