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内容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内涵


  文化创意产业本质上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产业。除了因高新技术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外,创意产业中的大多数产业早已有之,只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些产业所共同拥有的特性得到政府和企业、社会的格外关注,而被集合在一起重新命名。因高新技术而诞生的新兴产业,最重要的就是数字内容产业。

  在欧盟“INFO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响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响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以消费的各种软件等。这与1997 年颁布的“北美产业分类标准(NA-ICS)”中信息产业的范围基本吻合。

  文化产品的核心价值是其产品具有的精神内涵,即内容。形式各异、内涵多样的文化产品因其内容而有价值,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内容产品。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内容产品生产、传播和消费上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内容产品的生产能力,形成了数字内容产业,引领着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这种内容产业以创意为动力,将各种“文化资源”与最新数字技术相结合,融会重铸,建立了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产业群落,培育出新的消费人群,并以高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更新换代,创造出了惊人的经济社会价值,已逐步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主流产业,赋予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时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