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力与权责分配不平衡问题应重视
现行财政体制促进了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力度,巩固了国家政权,维护了中央集权,但是现行财政体制中的不平衡现象及其他弊病逐渐呈现。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太低,二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太低。改革之前的199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2.3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8.72%。经过17年的新体制运行后,到2010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0.71%(不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外基金收入,如果把这两部分收入包含进来,这个比例应在30%以上),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在财政收入之内,而我国社保基金未列入财政收入范畴,如果把这一因素加入,则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能提高约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得到大幅度提升,2010年达到51.12%。分税制的成果是明显的。 但是分税制后,伴随着中央财力的强大,也产生了一些与改革初衷相违背的现象,这主要是财力分配的不合理,责权利不一致,公共服务的不均衡,财政分配效益不高以及滋生出的许多腐败现象。
一是分税制导致了地方财力的不足和馈乏。财政权力作为依附于行政权力的资源分配权,是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权力以上控下的金字塔式的体制下,财力分配同样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在整个国家收入盘子中,中央财政大约拿去了全部财力的50%以上,省级财政再拿去其余的10-20%,地市财政拿去10-20%多,全国2800多个县和34000多个乡镇再分配剩下的10-20%,形成了倒三角形的财力分配体制,这样的状况直接导致了县级和乡镇财政的贫困和馈乏,全国的县乡级财政基本处于吃饭财政,有的连基本的运行都存在困难。
二是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与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上大下小的格局不同的是,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方面,地方远没有达到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财权。除外交和国防属于中央政府的专属权力外,中央财政提供的公务服务应当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运行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在大量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基层政权运行等责任都在地方。由于中央财力占了总财力的很大比重,地方的财力与其承担的职责仍有较大的差距。
三是财力分配上的部门分割。我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是部门预算分配制度。即政府的财力分配在政府的各个部门里,各个部门分别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金,又因各级政府部门级别的不同,这些政府部门分别掌握着大小不等的资金分配权。在满足自身机关运行需要之外,各部门又承担着一部分对事业项目的资金分配权,这些部门实际上形成了具有分配财政资金职能的二级财政。
四是基层政府跑部“钱”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有项目资金分配权,即使是工程建设,往往由地方来承办,事情最终要在基层办理,这些钱最终要下拨到基层,但是由于利益分割,这部分资金不是由地方政府来决定的,而是由上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来决定的,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该上级部门就有着任意支配使用这部分资金的权力。这就产生了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向上级部门跑项目争取资金的跑部“钱”进现象,即谁能向上级部门要下钱来,谁就能花上这个钱,谁关系好、沟通能力强,谁就能得到更多的上级惠顾,因而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因此各级政府选拔干部时,把和上级的关系作为重要的一个法码来考虑。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财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建设。财力分配事关中央地方分配关系,事关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所以意义十分重大,对这样重大的体制及制度构建,理应由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仍以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全国人大应加快立法步伐,以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协调中央地方利益分配关系,明确相互权责,统筹财力分配管理,促进财务分配科学合理,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二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的人员情况、管辖面积、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准确核定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根据各地财政自给情况,确定上级补助数额,中央给地方的、上级给下级的弥补财力不足的转移支付,应当是科学合理、依法核定,杜绝随意性,为地方机关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于中央决定要举办的重大公益项目,应当由中央部门进行招标或者直接拨付地方承办单位,不必通过现行上级一层层地下达指标方式来解决。
三是实现公共消费均等化。因地方收入差异及工作部门的差异导致的公共消费服务差异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同样是提供公共服务,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是政府财力分配不合理的一种标志,即使不能全部消除,也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和减少。因此中央政府应对全国的政府公务消费制定统一的范围界线,为承担相同职责的公务人员的公务消费制定标准,规范公务消费水平。同时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止机构和人员的不断膨胀。
四是全面落实预决算公开制度。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要尽可能地细化,不能搞形式主义、程式化,做表面文章,搞一些人们不明白的大类公开,普通民众看不懂,预决算公开就失去了意义,所以预决算公开,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用以监督和制约各级政府的随意行为,从财政预决算管理的透明化公开化方面,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是强化预算监督。完善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个环节的监督和制衡,实现财政分配的法定化、制度化、程序化,杜绝财政分配上暗箱操作、黑幕交易等腐败行为,是我国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