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微信十条”,网民不必惊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尤其是微信公众帐号从事公共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即时通信工具包括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等等,其强大的语音短信、视频聊天、照片和文字交流、微信等新型通信功能,吸引了众多网民,很多人都享受到这些低成本通信工具所带来的沟通、分享的方便与快捷。
与推行“网络实名制”初始阶段一样,“微信十条”目前在微博上也是处于“褒少贬多”状态。究其原因,或是因为管理机关与网民沟通不够,在出台该政策前缺少充分的社会讨论,未能事先在社会各界达成最大“公约数”。
笔者仔细研究完“微信十条”内容,认为该项政策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出台具有必然性,而且也确有必要,因此网民不必惊讶。
首先,国家出台“微信十条”,早在我的预料之中。笔者作为一名资深网民,也有不少网友希望我也能开设一个微信公众帐号,以便于他们在微信上能及时阅读我写的评论。但笔者却有自己的看法:一方面,虽然我也有私人微信帐号,但真的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既写博客、写微博,又在微信上投入太多精力,至少不愿意在开设公众帐号方面花时间。当然,这或许因为我对微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二是早料到国家对微信的管理,也必将如管理博客、微博一样,很快就会走向规范,一些网友希望通过微信“走偏锋”获取信息,时间不会长久。而要想阅读我的评论,完全可以通过业已普及的微博来获取。
其次,出台“微信十条”符合当前新闻管理、互联网管理现状。网络上有个较为流行的说法:“你的粉丝超过一百,就是一本内刊;超过一千,你就是一个公告栏;超过一万,就是一本杂志;超过十万,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一百万,就是一份全国性报纸;超过一千万,就是电视台;超过一亿,就是CCTV了。”
大家知道,虽然中国是一个崇尚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国家,但您要办一份报纸,其“门槛”还是相当的高,审批手续更是极其复杂。而通过微信公众帐号,即可轻易规避新闻管理,其传播速度更是一般传统媒体无法相比。因此,一旦微信公众帐号发布虚假信息,其危害性也会较一般媒体更为严重。
再次,“微信十条”对正常的微信使用影响并不是很大。比如第六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这对于微博用户来说早就习惯了,也完全能够接受,尤其是对于我这样在“网络实名制”施行前就主动实名上网的网民,则更是毫无影响。
再比如第七条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其目的还是为了限制不良信息的传播,逼迫网民遵守“七条底线”。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也可被视为对网民负责。
最后,“微信十条”对于遏制网络谣言有积极作用。目前各种即时通信工具在给大家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常常也会受到一些虚假信息的骚扰,尤其是一些公众账号发布谣言、色情、暴恐、诈骗等不良信息,不仅干扰和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生活,甚至让网民在网络休闲中被盗取个人信息。比如7月25日,一则“紧急通知-大量人贩进京”的消息在北京朋友圈中被广泛转发,消息称:“今天北京市被偷了八个孩子,两名嫌疑人被抓起来”。北京警方调查核实后发现,这则消息纯属谣言,立即通过微博账号“平安北京”进行辟谣,并指出,同样的谣言曾在广西、河南、浙江、黑龙江等地流传。26日,涉嫌编造、散布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抓获。
而近日一条“为云南鲁甸县地震灾区祈福”的消息也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引来近5000万名网友参与。这个祈福分享的活动还只是一个诱导分享的变种,但如果被不法分子稍加利用,就有可能存在被套取用户身份信息及被诈骗的风险。
有鉴于此,民众在期望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网络欺诈力度,金融部门强化金融诈骗防范的同时,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法规,以规范和约束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从而净化网络空间。